謝女士帶孩子在培訓班學習,沒想到自己卻因意外被絆了一跤,摔花了臉不說,還縫了20多針。不過讓謝女士最鬧心的除了臉上的疤,還有責任的劃分問題。對此,代表培訓機構處理此事的律師表示,由於不小心將謝女士絆倒的人為其他學生家長,所以認為培訓機構不應該承擔責任,希望謝女士到法院起訴維權。
被絆倒 一家長在培訓班被磕得頭破血流
「沒想到帶著孩子去上課,我這個大人竟成了受害者。」謝女士向北青-北京頭條記者爆料稱,11月14日上午,她帶著孩子到一家名為「北京尚學未來教育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學未來教育)」的培訓機構,接受相關培訓。
因為該機構一對一教室隔音效果不好,她陪孩子聽了半個小時後,覺得旁邊教室聲音太大,就想在室內找個安靜點的教室。
「機構內過道狹窄,還放了一個沙發。找教室的過程中,我通過過道時,一個家長坐在沙發上,我被她的腿絆倒了。」謝女士說,頭和臉直接磕在門框上,當時就血流不止,該機構的工作人員叫了120急救車把她送到醫院,進行了檢查和傷口縫合手術。
傷口拆線之後,因為臉上傷情恢復後結痂脫落,面臨塗抹去除疤痕藥物和整容問題。「問機構對後續治療有什麼想法?在我一再督促下,他們辦公室一名姓馬的工作人員回復我,認為機構對這件事沒有責任。」謝女士說,「此前給孩子交了3.5萬學費,因為在培訓機構內被摔得頭破血流,生氣之下,我為孩子辦理了退費手續。」
12月2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聯繫上絆倒當事人的陳女士,她表示,「尚學未來教育」的過道確實比較窄,而且過道內還放了一張沙發,事發前她和兩個老師一起坐在沙發上,正探討關於教育培訓的相關問題,「我沒有亂動,沒有大聲喧譁,也沒有蹺二郎腿,突然感覺有人撞到了我的腳,我就趴在地上了。一抬頭,發現那個磕傷的家長滿頭滿臉是血,我趕緊幫忙止血並安撫她。」
記者看到事發時有人拍攝的圖片,謝女士頭部被一塊白布包裹,白布上有不少血跡。而拆線之後,右額頭部位以及眼角都留下疤痕。醫生診斷為「面部開放性外傷、皮膚挫傷;頭部開放性外傷」。
陳女士說,當時「尚學未來教育」的工作人員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事後我和培訓機構的工作人員一起,去看望受傷的家長。後續如果需要走什麼手續,我都會配合。按照法律規定,需要我承擔的責任,我都會承擔。」
培訓機構的馬老師也表示,當時看到謝女士不小心磕傷之後,她和另一同事陪同傷者到醫院治療,並墊付前期治療費共6000元。「後續處理此事的是陳老師,有問題可以找他。」
按照這位馬老師提供的號碼,記者電話聯繫到「陳老師」,不過他稱自己是一名律師,事發之後,查詢相關法律法規,覺得培訓機構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她作為成年人,自己不小心磕傷,自己有責任;絆倒她的人,不管是有意無意,也有責任;而培訓機構需要擔責,這個是從哪來的呢?」
「陳老師」說,他希望謝女士到法院起訴維權,如果法院認定責任之後,需要培訓機構承擔的,會按照判決擔責。
誰擔責?培訓機構應盡安全保障義務
針對謝女士在培訓機構受傷一事,北京驊之韜律師事務所楊芳律師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此案的關鍵在於確認培訓機構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比如安全提示義務、保障通道安全暢通義務等。「尚學未來教育」作為培訓機構的管理方,對進入培訓機構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若因第三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則應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謝女士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有規避風險、保障自身安全的義務。第三人趙女士坐在狹窄過道轉角處的沙發上,亦應意識到可能帶來的安全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尚學未來教育」儘管只是教育培訓機構,但也在某種程度上承載著教書育人的職責。在出現上述安全事故後,「尚學未來教育」應積極協商解決。謝女士就其受傷一事,可選擇與培訓機構進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針對教育教學涉及問題,可向教育部門投訴;針對培訓機構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可向工商、消防等部門投訴;與此同時,謝女士也可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董振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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