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匯】強化量刑控辯協商的基層實踐

2020-08-26 玉環市人民檢察院

2018年修改後刑事訴訟法吸納了前期改革試點成果,正式建立了頗具特色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該制度不僅明確了認罪認罰具有實體上的「從寬」意義,而且具有程序法意義上的協商司法價值。這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重大變革,也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重大成果,對於優化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化解社會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如何正確實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強化量刑控辯協商,以及完善與之相配套的機制建設,是司法機關特別是檢察機關面臨的重大課題。

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概況

浙江省玉環市於[1] 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後開始實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協商司法行政部門建立值班律師制度、協商公安機關建立提前告知機制、協商律師協會建立量刑協商機制、協商法院採用認罪認罰案件專門辦案模式,全面推進相關工作。

(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率較高

2018年11月,即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全面實施的第一個月,玉環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率即達到51.5%。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玉環市檢察院共辦理認罪認罰案件820件1288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平均適用率為83.86%。[2] 適用率最高的月份為2019年11月,達到96%。據刑事檢察部門介紹,由於大數據、指紋鑑定、DNA鑑定等科技手段的進步,刑事案件的客觀性證據普遍比較充分,絕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願意認罪服法。

(二)繁簡分流,司法辦案效率得到大幅提升

實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後,玉環市檢察院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適用率達43.6%,簡易程序適用率為45.9%,兩者共佔比89.5%。法院對量刑建議的採納率為96.17%。其中,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平均庭審用時為3分鐘至5分鐘,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平均庭審用時為1小時,法庭審理時間大幅縮短,能夠實現「簡案快辦、繁案精辦」的制度設計初衷。

(三)寬嚴相濟,法律效果得到充分凸顯

落實認罪認罰從寬法律政策,非監禁刑適用比例明顯提高,促使犯罪嫌疑人真正認罪悔罪,積極配合司法機關審查。已辦理的認罪認罰案件中,不起訴率佔19.8%,緩刑適用率佔32.0%,輕緩率共佔51.8%。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最高能獲得50%的量刑折扣,使坦白認罪者真正得到從寬。

(四)服判息訴,社會效果得到普遍認同

通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司法機關將賠償、諒解作為考慮從寬幅度的重要因素,更加有效地促成案件各方落實經濟賠償,並努力達成諒解。大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要求適用該制度,以獲取從輕、從快處理。已辦理的認罪認罰案件中,翻供情形大幅減少。2019年玉環市檢察院辦理的刑事案件中,上訴率下降了57.3%。

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涉及的若干理論問題

(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與司法公正

實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否會侵犯法院的量刑權?是否會損害司法公正?這是事關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成敗的關鍵問題。公平正義是司法的最大價值追求。筆者認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會影響司法公正,也不會侵犯法院的量刑權,不會影響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認罪認罰案件的公平公正具有制度保障:

一是被告人的量刑最終仍由法院決定。根據修改後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沒有明顯不當的,法院應當採納,但最終仍然由法院裁判為準。法院有權要求檢察機關調整量刑建議,也有權不採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甚至在必要時,可以將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或者簡易程序的案件改為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在查明事實後進行定罪量刑。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因為有法院制約,是「關在籠子裡的權力」,具有制度保障。

二是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過程中與辯方進行了充分的溝通協商。辯護制度是制約司法權力的有效力量,根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要求,檢察機關應充分聽取犯罪嫌疑人和辯護律師、值班律師的意見,達成一致後,犯罪嫌疑人方可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可以說同樣受到辯方的有效制約。

(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與確定刑量刑建議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量刑建議權是檢察機關求刑權的一部分,在沒有建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情況下,一般情況下應當提出幅度刑的量刑建議。但是,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提出確定刑的量刑建議,原因是:認罪認罰案件需要控辯協商後達成一致意見,並籤署具結書。量刑建議越具體,犯罪嫌疑人對結果的預期越明確,達成認罪認罰具結的可能性就越大,對量刑的接受度也就越高。沒有確定的刑期,檢察機關就難以與犯罪嫌疑人及律師協商,也難以達成控辯合意。實際上,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亦明確規定「: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的量刑建議。」數據統計顯示,玉環市檢察院在實施該制度過程中,確定刑量刑建議的佔比平均為85.4%,該做法也得到法院的認同,符合《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要求。

(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中的檢法關係

—是提高了審判效率。法庭審理時間大大縮短,甚至量刑過程中的起點刑、基準刑,法定與酌定從重、從輕情節及幅度,檢察機關都進行了「預判」,法官的辦案壓力大大減小。二是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最終是否採納仍由法院決定。量刑建議沒有明顯不當的,法院應當採納。如果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的,法院則不予採納,檢法之間的制約更加平等、更加有力。

(四)認罪認罰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保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保障是刑事訴訟的重大課題,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設計。對於認罪認罰案件,司法機關必須明確告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法律後果;必須在其沒有聘請辯護人的情況下,至少讓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且值班律師應當擁有閱卷、獨立會見等基本權利;必須在每一個訴訟環節審查其認罪認罰的自願性。

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原則

(一)貫徹訴訟經濟原則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對檢察機關提出了更高要求,比如其需要提審二次,進行控辯量刑協商,促使犯罪嫌疑人在認罪認罰的情形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實踐中,除了認罪認罰所必需的流程外,該制度幾乎沒有增加任何事務性審批表格或者程序。例如,偵查階段只保留認罪認罰告知和籤署《認罪認罰承諾書》;控辯量刑協商中,律師可以提出書面意見,也可以提出口頭意見;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可單獨提出或在起訴書中載明;法院提出調整量刑建議的,可以在庭前以書面方式提出,也可以在庭審過程中直接提出,等等,以最大限度方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

(二)體現程序正義原則

程序正義是實現實體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在認罪認罰案件辦理中,必須首先保證程序正義原則的實現。具體而言:一是建立量刑協商機制,充分聽取辯方意見。辯方提出的從輕、減輕或免予刑事處罰的意見和理由,檢察機關不予採納時應當說明理由。二是強化檢法制約,檢察機關應樂於接受法院對量刑建議的制約。同時,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確屬明顯不當的,可不予採納,不予採納時應說明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的理由。

(三)體現實體正義原則

根據試點經驗及多數檢察機關的做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過程中,一般會設置階梯式的從寬規則,明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刑事訴訟不同階段的從寬幅度分別為30%、20%、10%。筆者認為,這一幅度基本合理,且有國外相關實踐可以借鑑。[3] 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應注意兩個方面:一方面,應當貫徹禁止重複評價原則。如應避免「認罪」情節與「自首」「坦白」情節重複評價情形,以及「認罰」情節與「退賠」「退贓」「諒解」「交付罰金」等情節重複評價情形。另一方面,應當「就高」選取從寬的幅度。例如,認罪認罰的被告人有「自首」情節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應當「就高」給予40%以下的從寬幅度,並另行計算未重複評價的「認罰」部分的從寬幅度,以保證實體處理上的相對合理和公正。

(四)嚴格規範量刑建議程序

精準的量刑建議是認罪認罰案件司法公正的保障,是正確實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關鍵。量刑建議程序必須規範,且應充分吸收法院已有的量刑經驗和量刑規則。實踐中,檢察機關應當依據《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要求,對每一件案件的起點刑、基準刑、從重從輕情節及幅度等進行精準規範的計算。量刑過程必須在審查報告中載明,全程留痕,接受備查。量刑建議的理由與依據應當在法庭上充分說明。

四、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建議

從司法實踐來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控辯協商還不夠充分。二是部分員額檢察官業務能力和水平比較弱,在精準化提出量刑建議方面有較大提升空間。三是量刑建議精準度不易把握。在主刑量刑方面,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發布23個常見罪名的量刑指導意見,但除此之外的罪名如何量刑,沒有可供參照的標準。筆者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完善。

(一)加強控辯量刑協商機制建設

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同於辯訴交易,不適用於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控辯雙方也不能就指控罪名和罪數進行協商,但應當圍繞量刑的種類和量刑的幅度進行充分協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強調控辯協商,控辯雙方只有在對抗、溝通中協商一致,才有利於檢察機關公平公正地確定量刑建議。因此,應當完善控辯量刑協商機制,檢察機關對案件中每個罪名的起點刑、基準刑,每一個從重或者從輕的情節,每一個從重或者從輕的幅度,總的量刑建議刑期等,都必須充分聽取辯方意見,與辯方進行溝通與協商。對於辯方提出的合理意見,應當予以採納,對於不合理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並在審查報告中做到全面留痕。

(二)加強值班律師制度建設

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確立了值班律師制度。值班律師與辯護律師一樣,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一員,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但從目前情況看,值班律師制度還處於初級階段:一是值班律師數量不夠,制度保障有待加強;二是財政補貼較低,影響值班律師履職的積極性;三是包括辯護律師在內,尚未形成通過充分協商來保障司法公正的行業習慣和職業素養。因此,應當提高值班律師的待遇,加強值班律師制度建設,提高值班律師的素質和水平。

(三)加強檢察官隊伍素質和能力建設

當前,以司法責任制改革為核心的司法體制改革正深入推進,相關配套機制正在進一步完善,應適應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檢察官的管理和退出機制,讓不合格的檢察官退出員額隊伍;提倡檢察官精英化,竭力提升檢察官的能力和素質,以更好地適應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需要。

(作者:浙江省玉環市檢察院檢察長 姚石京)

注釋[1] 玉環市位於浙江省東南沿海經濟發達地區,全國百強縣(市),戶籍人口43萬,年均公訴案件1200餘件1700餘人。

注釋[2] 本文未標明出處的數據均由玉環市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提供,數據統計區間為2019年1月至12月。

注釋[3] 例如,英國《認罪量刑減輕指南》規定:被指控人「最初的合理機會」認罪,可以獲得最高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審判日確定之後」認罪,可以獲得最高四分之一的量刑折扣,「庭審即將或已經開始」認罪,可以獲得最高十分之一的量刑折扣。參見裴煒:《英國認罪協商制度及對我國的啟示》,載《比較法研究》2017年第6期。

來源:《人民檢察》2020年第14期

編輯:丁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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