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0)渝0116刑初80號
公訴機關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個體勞動者,重慶市江津區人,住重慶市江津區。
因涉嫌保險詐騙罪,於2019年3月29日被重慶市江津區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1日被逮捕。
現押於重慶市江津區看守所。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檢察院以津檢刑訴[2020]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某犯保險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於2020年1月15日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公訴機關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王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杜某及其辯護人胡美豔到庭參加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系重慶市江津區某車飾美容服務部實際管理人。
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期間被告人杜某向來店內洗車的車主宣稱其可以通過報保險方式,免費修理車主的車身劃痕、車漆車損等,在徵得車主同意之後,由車主將自己的駕駛證、車輛行駛證、身份證、銀行卡交給被告人杜某。
隨後,被告人杜某通過將車主的車輛與店內其它車輛或從張某1、李某(均另案處理)處借來的車輛之間相互故意偽造交通事故,並冒充車主撥打保險公司理賠電話辦理保險理賠事宜的方式,先後騙取保險公司理賠款27次,涉案金額人民幣117794元。
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5年3月21日,被告人杜某在重慶市江津區德感工業園區偽造車主陸某的車輛與某車輛的雙車事故,騙取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款人民幣7535.6元。
2、2015年4月12日,被告人杜某在重慶市江津區德感街道偽造車主陳某1的車輛與渝某車輛的雙車事故,騙取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款人民幣6602.25元。
3、2015年2月8日,被告人杜某在重慶市江津區濱江路偽造車主黃某1的車輛與某車輛的雙車事故,騙取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款人民幣6954.95元。
4、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杜某在重慶市九龍坡區華巖路偽造車主黃某1的車輛與渝某車輛的雙車事故,騙取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款人民幣5200元。
5、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杜某在重慶市江津區先鋒鎮偽造車主吳某的車輛與某車輛的雙車事故,騙取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款人民幣4596元。
6、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杜某在重慶市九龍坡區西彭鎮偽造車主吳某的車輛與某車輛的雙車事故,騙取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款人民幣3500.2元。
7、2015年3月3日,被告人杜某在重慶市南岸區八公裡附近偽造車主馬某的車輛與某車輛的雙車事故,騙取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款人民幣5250元。
8、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杜某在重慶市南岸區八公裡附近偽造車主文某的車輛與某車輛的雙車事故,騙取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款人民幣5300元。
9、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杜某在重慶市南岸區茶園新區偽造車主文某的車輛與某車輛的雙車事故,騙取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款人民幣4290元。
10、2015年5月6日,被告人杜某在重慶市南岸區八公裡附近偽造車主冉某的車輛與牟車輛的雙車事故,騙取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款人民幣5030元。
11、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杜某在重慶市南岸區四公裡附近偽造車主冉某的車輛與某車輛的雙車事故,騙取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款人民幣4900元。
12、2015年4月13日,被告人杜某在重慶市巴南區魚洞附近偽造車主陳某2的車輛與某車輛的雙車事故,騙取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款人民幣6000元。
13、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杜某在重慶市南岸區彈子石附近偽造車主夏某的車輛與某車輛的雙車事故,騙取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款人民幣5700元。
14、2015年3月2日,被告人杜某在重慶市江津區濱江路偽造車主李某的車輛與某車輛的雙車事故,騙取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理賠款人民幣3643元。
15、2015年2月7日,被告人杜某在重慶市江津區濱江路偽造車主李某的車輛與某車輛的雙車事故,騙取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理賠款人民幣3700元。
16、2015年3月3日,被告人杜某在重慶市江津區星河奧韻小區附近偽造車主郭某的車輛與某車輛的雙車事故,騙取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理賠款人民幣3208元。
17、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杜某在重慶市江津區星河奧韻小區附近偽造車主黃某2的車輛與某車輛的雙車事故,騙取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理賠款人民幣3024元。
18、2015年6月13日,被告人杜某在重慶市江津區長風路偽造車主江某的車輛與某車輛的雙車事故,騙取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理賠款人民幣1210元。
19、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杜某在重慶市江津區德感街道偽造車主唐某的車輛與某車輛的雙車事故,騙取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理賠款人民幣3610元。
20、2015年4月11日,被告人杜某在重慶市江津區偽造車主曹某的車輛與某車輛的雙車事故,騙取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理賠款人民幣4360元。
21、2015年4月26日,被告人杜某在重慶市江津區鼎山大道偽造車主柯某的車輛與某車輛的雙車事故,騙取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理賠款人民幣2780元。
2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杜某在重慶市江津區人民醫院附近偽造車主魏某的車輛與某車輛的雙車事故,騙取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現更名為大家財產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理賠款人民幣3250元。
23、2015年4月13日,被告人杜某在重慶市江津區珞璜鎮偽造車主張某2的車輛與某車輛的雙車事故,騙取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理賠款人民幣4100元。
24、2015年5月29日,被告人杜某在重慶市江津區體育路偽造車主古某的車輛與某車輛的雙車事故,騙取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理賠款人民幣3000元。
25、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杜某在重慶市江津區西西里小區門口偽造車主蔡某的車輛與某車輛的雙車事故,騙取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理賠款人民幣4620元。
26、2015年3月22日,被告人杜某在重慶市江津區白沙鎮偽造車主趙某的車輛與某車輛的雙車事故,騙取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理賠款人民幣2780元。
27、2015年2月7日,被告人杜某在重慶市江津區西西里小區附近偽造車主葉某的車輛與某車輛的雙車事故,騙取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理賠款人民幣3650元。
2019年3月28日20時許,重慶市江津區公安局民警在重慶市江津區將被告人杜某抓獲。
到案後,被告人杜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已向各保險公司退賠涉案全部贓款人民幣117794元。
為此,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製造虛假交通事故騙取保險賠償金,涉案金額人民幣117794元,數額較大,應當以保險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杜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杜某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建議判處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並處罰金。
上述事實,被告人杜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並有戶籍資料、保險公司提供的理賠資料、銀行流水、重慶市保險業協會報警材料、銀行開戶登記表、退贓流水記錄等書證;證人杜某、楊某、劉某、周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杜某的供述和辯解。
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製造虛假交通事故騙取保險賠償金,涉案金額人民幣117794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保險詐騙罪。
被告人杜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杜某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第一款 第(四)項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肆萬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張紅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楊宇
保險詐騙罪:(刑法第198條)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採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虛構保險標的」,是指投保人違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虛構一個根本不存在的保險標的或者將不合格的標的偽稱為合格的標的,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198條的規定,犯保險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保險詐騙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