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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招標人未發中標通知書,合同未成立,無締約過失
招標人未發中標通知書,合同未成立,無締約過失——招投標作為一種特殊籤訂合同方式,中標通知書未經招標人同意,不應視為承諾通知,未中標即表明合同未成立。標籤:|合同成立|承諾|招投標合同|中標通知書|締約過失 案情簡介:2001年,建築公司參加藥業公司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現場競標後,評標委員會評議確定中標,政府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核發「中標通知書」。2003年,因藥業公司拒絕與建築公司籤訂施工合同,建築公司訴請賠償締約過失損失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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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情況下如何主張損失賠償?
雖然雙方尚處於締約階段,確實均有權選擇是否籤訂正式合同,但締約階段也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如果一方的行為使得另一方積極為訂約做準備,而該方仍可以任意選擇是否訂約且無制約,將導致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亦不利於倡導誠信之風。洪蓮選擇承租其他人的廠房,至少應在確定之日即通知諸慧,以減少諸慧因喪失其他交易機會而產生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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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中標後未能籤訂書面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還是締約過失責任
其對應的責任承擔方式也有所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僅需承擔信賴利益損失,而違約責任則需承擔期待利益損失。花開兩朵各表一枝對招標人、中標人未按招標文件訂立合同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到底應屬締約過失責任還是違約責任,實務界一直多有爭論,可大致分為以下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招標人、中標人未按招標文件訂立合同承擔的應是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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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法】締約過失責任全面講解及案例分析
二、產生締約過失責任的行為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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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保險公司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籤訂後,保險公司為李女士辦理銀行存摺一個,要求李女士在每年的9月13日前將保費存入該帳戶,保險公司屆時通過銀行轉帳自動收取保費。2008年和2009年連續兩年雙方均照此辦理。2010年,因李女士忘記存款,保險公司上門收取了全部保費。2011年3月份,李女士提前六個月即將3000元現金存入該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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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初探
在最早確認的締約過失責任的德國,其最高法院在「亞麻地氈案」中判定:被告違反了如契約成立即會產生的注意義務,這種契約上的注意義務應當適用於締約提議階段,由此可見,締約過失是締約過程中當事人的過失,而這時當事人所承擔的義務顯然不是契約義務,而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先契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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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締約過失責任
筆者認為,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訂立階段。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雖然成立,但因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時,有過錯的締約方才應因造成相對方信賴利益的損害而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如果合同成立並生效,雙方互負權利義務,一方未履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應追究違約責任,而非締約上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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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合同中締約過失責任
[關鍵詞]締約過失責任 先合同義務 請求權競合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含義及立法理由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負有的先合同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雖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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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締約過失責任分析!
二、招標投標活動常見的締約過失案例(一)招標人終止招標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案例1:在某水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水利公司」)與某城市投資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城投公司」)締約過失責任糾紛案中,水利公司(投標人)中標城投公司(招標人)組織的某市政工程項目招標。在合同訂約過程中,城投公司因上級單位要求變化而決定終止招標活動,通知中標人水利公司終止合同籤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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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締約過失責任
如果合同成立並生效,雙方互負權利義務,一方未履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應追究違約責任,而非締約上過失責任。在此,有兩個問題應予明確:其一為如何界定締約雙方因締約磋商而建立具有特殊聯繫的信賴關係;其二為締約階段系至合同成立時還是至合同生效時止。 一、關於如何界定締約雙方因締約磋商而建立具有特殊聯繫的信賴關係,筆者認為:締約雙方的信賴關係因具體的予信行為而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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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締約過失責任
[4]其五締約過失責任是締約人故意或過失違反先合同義務時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5]其六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締約一方當事人,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應承擔先合同義務,而造成對方信賴利益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6]我們認為,締約過失責任是介於「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之間的一種特殊的民事責任,是以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因違反某種義務,導致某種損失的發生,而應該承擔的民事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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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承諾購房又臨時取消 需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近日,涇縣法院審理了一起締約過失責任糾紛案。家住涇縣雲嶺鎮的被告王先生想在縣城買一套二手房,便到涇縣某房產經紀公司諮詢房源情況,並於2018年7月16日在該公司登記購房。隨後,該房產公司經紀公司提供了一套房源,並且多次帶王先生上門看房。在該房產公司的安排下,王先生還和房主見面,查閱房屋相關證件,也和房主進行了價格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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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公職律師說法 | 這起合同糾紛,是締約過失還是違約?
案例警示中標通知書已發出,招標人未與中標人籤訂採購合同是締約過失還是違約?某招標代理公司受採購人某區衛生局的委託,就其彩超設備採購項目進行公開招標。採購人某區衛生局沒有依法按時確定中標人,並將中標結果告知第一中標候選人科技公司,違反了合同法相關規定,某區衛生局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科技公司為履行合同所受到的合理的信賴利益損失,綜上,法院判決某區衛生局賠償科技公司經濟損失6萬5千餘元。公職律師評析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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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締約過失責任有哪些,是什麼?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負有的先合同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雖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那麼合同締約過失責任有哪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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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而不用,用人單位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後夏小姐申請仲裁和訴訟,要求某公司支付其入職體檢費及未依約建立勞動關係給其造成的工資等損失合計2萬餘元。庭審中,夏小姐稱其因為某公司的錄用通知與原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因某公司未與其建立勞動關係造成其失業在家,直至2019年9月才找到工作,某公司應賠償其失業期間的工資損失。某公司稱雙方並未建立勞動關係,夏小姐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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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指南|求職陷入「應聘門」,企業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李某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材料公司支付其不能與原工作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及不能正常繳納社會保險所造成的經濟損失38555元,並要求某材料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法院經審理認為,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某材料公司於2019年8月25日發送的書面錄用通知中,詳細記載了要求李某提供的各種材料,並不包含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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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範圍
因為在要約生效前,雙方只是一般人之間的關係,談不上締約雙方之間的信用,因此也談不上對該信用的違反;在合同成立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係進入了一種更加緊密的信用關係,在合同生效後,這種信用關係由合同義務及合同責任加以約束和調整。 (二)締約過程中存在過錯。締約過失責任中的過失,實質上應包括故意和過失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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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來了,如何理解締約過失責任?
雙方為此發生糾紛,谷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毛某的房屋買賣關係,退還訂金5萬元,並賠償違約金、中介費、交通費等共計13300元。速裁法官查明案件事實後,給雙方當事人耐心釋法明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指出雙方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各自的責任。雙方當事人都認識到各自在締約過程中存在的締約過失,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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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擔保承諾因借款合同無效而無效後的過錯責任承擔
擔保承諾因借款合同無效而無效後的過錯責任承擔——借款合同無效,保證亦無效,各方均有過錯的,保證人承擔的民事責任不超過主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法院認為:①本案以國債出質的質押合同因未在國債登記管理機構即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及其分支機關辦理質押登記,故未生效。銀行未取得案涉國債的質權,不能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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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自然人掛靠有資質的建築企業承包工程,合同無效
自然人掛靠有資質的建築企業承包工程,合同無效——自然人掛靠有資質的建築企業承包工程,所籤施工合同應認定為無效。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應對合同無效承擔責任。 標籤:|施工合同|掛靠施工|合同效力|效力性規定|合同無效 案情簡介:2003年,莫某以掛靠建築公司名義與開發公司籤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