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網訊 在學校裡,一名小學生被同學撞傷,家長不找肇事的同學反而將學校告上了法院。這起案件先後經杭州下沙法院和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最終的結果給學校敲了警鐘,此種情況下,學校是要負主要責任的。
事情發生在2012年11月13日上午,在下沙某小學內,徐某在體育老師李某帶領下,與班上40餘名同學在體育館裡上體育課。
當時進行的項目是10米加速跑練習時,因為同學劉某想與徐某說話,便追趕其至10米緩衝區,但由於緩衝區內圍觀學生過多,劉某不小心將徐某撞倒,致其右肱骨下端骨折累計骺板,傷殘評定為10級,各項損失達90000餘元。
徐某父母一紙訴狀將該學校告上法院,這也成為下沙法院自成立以來受理的首起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件。
孩子在校受到傷害,學校是否該承擔責任,責任如何劃分,成為處理本案的重點和難點。法院解釋說,《侵權責任法》出臺以前,根據《民法通則》、《民通意見》、《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學校對於未成年人在校受傷害所承擔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這就意味著,學校僅在其未盡教育、管理、保護職責時方承擔責任,而對該失職的舉證責任,由原告承擔。
而2010年《侵權責任法》實施後,這一情形發生改變,對不同民事主體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應承擔的責任的歸責原則進行了區分,其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就本案來說,徐某作為8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對其受到的人身損害就需承擔過錯推定責任,即僅當其能夠舉證證明自己盡到了相應管理職責,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的情形下,才能免除責任。舉證責任的轉變,顯然對學生的維權更加有利。
下沙法院認為,學校作為教育機構,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和安全保護義務,徐某作為8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認知能力有限,安全防範意識差,對自己的行為後果缺乏一定的預見性,學校因之需要承擔更重的注意義務,採取更有效的教育管理措施以確保學生安全。
而在體育課上,老師站在10米加速跑的終點,無法照顧到跑至緩衝區的同學,且一名老師帶領40多個學生參加體育課,顯然不能全面照顧到學生安全,學校在未能充分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情況下,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最終下沙法院判決,學校承擔80%的賠償責任,餘下的20%由劉某的父母承擔。隨後學校不服判決,上訴至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杭州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