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課間在走廊奔跑撞傷同學,家長賠償16萬元,學校無責

2021-02-08 學校法律顧問

    一名五年級小學生因在學校走廊上奔跑導致同學嚴重受傷卻拒不賠償,學生家長一怒之下將撞人者以及學校訴至法院。近日 ,一場因奔跑而引起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在順德區人民法院審結。

    起因

    在學校走廊奔跑將同學撞至傷殘

    小茜是順德區容桂X小學(下簡稱X小學)五年級的學生。2017年3月3日下午,小茜與數學科代表一同前往隔壁班抄寫老師布置在黑板上的作業。不料小茜抄寫完畢從隔壁班走出來時,正值同班同學小洪從走廊一端快速奔跑經過,與小茜發生了碰撞,小茜被撞倒受傷,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

    經司法鑑定所作出鑑定意見,小茜因跌傷致左側橈骨遠端粉碎性骨骺骨折,評定為九級傷殘;致左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左側尺神經損傷,遺留左腕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評定為十級傷殘。

    傷後索賠無果訴至法院

    小茜因受傷治療共產生醫療費用12288.98元,治療期間,小洪及其父母並沒有為小茜墊付醫療款項。2017年3月10日,小茜的班主任曾老師將X小學員工籌集的1萬元交給小茜的母親,作為借款供小茜醫療使用。   

    事故發生後,X小學組織小茜的父母與小洪的父母商談事故的處理及賠償事項,但三方並未取得一致意見。2017年9月7日,小茜的父母作為其法定代理人將小洪及其父母、X小學訴至順德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其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18700.76元。

    審理

    校方:學校已盡教育管理及善後責任

    庭審中,被告小洪及其父母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X小學則辯稱,其作為教育單位,已經盡到教育管理的責任,不存在任何過失和過錯。且原告及被告小洪都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對自己的行為都有自己的認知和控制的能力,事故的意外發生,是原告與被告違反學校的相關教育規定所造成的結果,與被告X小學沒有任何關聯。此外,意外事件發生後,被告X小學積極及時進行了救助,並與被告小洪及其父母進行調解、協商,以便儘快處理事故的後續事宜,被告X小學在事故發生後有盡到善後的責任。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被告X小學的訴訟請求。

    判決

    被告小洪承擔主要責任

    被告X小學不具有過錯

    順德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從被告X小學提供的視頻可以看出,事故發生時正是下課時間,走廊上有多名學生來往或駐留。被告小洪作為已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對自己的行為已有一定的認知,理應明白此時在走廊上奔跑很有可能發生意外。但被告小洪仍與其他同學在此嬉戲打鬧,並以較快的速度在走廊上奔跑,在經過教室門口時也沒有提高注意力並放慢速度,導致與原告發生碰撞。被告小洪對本次事故的發生具有較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承擔事故造成損失的80%)。

    事故發生時,原告是從室內走向室外的公共通道,理應預見到可能有人經過,應稍慢並左右觀察以確認安全。但原告並未對周圍環境給予足夠注意,導致在發現被告小洪跑來時無法做出避讓。因此,原告對事故的發生也具有一定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承擔事故造成損失的20%)。

    X小學提供的證據表明,該校已經以多種形式對學生開展了安全教育,包括要求學生不可以在走廊內追逐打鬧等,也在學校內多出掛上慢行標語。因此,被告X小學作為教育機構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對於事故的發生不具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綜上,順德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小洪的父母向原告支付賠償款共計167013.41元,並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 法官提醒

    奔跑中和同學相撞,腦袋受傷;打籃球時爭搶激烈,腓骨骨折……近年來,學生在校內發生的人身傷害事件頻頻發生,這些事件有的是孩子自己「瘋玩」導致的,有的則是在體育活動中發生的,但無論是哪一種情形,都反映出如今學生安全意識的缺乏。因此,提高青少年安全意識迫在眉睫,家長及學校都應該予以高度重視,從生活中的點滴小事中培養良好的行為習慣,才能最大程度減少校園傷害事件的發生。

    其實類似案例不少

    高中生夜跑撞傷人,賠償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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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教訓很深刻,

老師、家長

一定要多給孩子上上安全課!

來源 | 珠江時報   原標題:教訓深刻!佛山一小學生在學校走廊奔跑,將同學撞傷,要賠16萬元

雷思明律師教育普法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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