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小學生課間遊戲時受傷 家長狀告學校索賠

2020-12-25 騰訊網

下周全市中小學就將全面複課,學生在校的安全問題,疫情防控期間更易讓家長揪心。密雲法院發布消息說,剛剛審結了一起校園中學生課間受傷的案件,對於在校學生,學校依然要承擔較高的安全保障義務。

據密雲法院通報,今年1月9日,某小學同班同學張某與李某上午課間休息時,一起在操場上玩丟沙包遊戲。期間,張某致李某倒地,導致李某下嘴唇破裂、2顆門牙受損。李某將張某及其監護人、某小學起訴到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張同學的監護人作為他的代理人上了庭。監護人說,事情發生在學校裡,這段時間脫離了家長的監管範圍,李同學受傷,是因學校監管不力所導致的,因此不同意李同學的訴訟請求。

小學一方則辯解說,事情發生在課間休息期間,張某將李某撞倒在地。學校平時進行了多次法治教育和安全教育,已經盡到了安全教育責任。李某主張學校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不同意賠償。

密雲法院經審理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張某在課間玩耍時致李某受傷,故張某對李某受傷應當承擔30%的責任。因張某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由其監護人承擔責任。某小學對在校學習的未成年學生均負有教育、管理職責,對尚處於無民事行為能力年齡階段的低年級學生應承擔更高的安全注意義務,以避免事故發生。本案中,某小學對學生在校期間活動情況未照顧周全,亦應承擔70%的責任。綜上,判決張某及其監護人賠償李某後續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二千一百元,某小學賠償李某後續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四千九百元。此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一審為終審判決。

法官表示,今年新頒布的《民法典》中,將民事行為能力年齡確定為8周歲,並根據學生的民事行為能力狀況,將學校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區分為過錯推定責任、過錯責任,對於在校學生,學校依然要承擔較高的安全保障義務。密雲法院為此向涉案學校提出了一些司法建議,希望學校繼續加強校園安全教育管理,應指派老師或藉助視頻監控系統等,加強對課間自由活動區域的監管,以及時發現並阻斷事故苗頭。事故發生後,學校應在第一時間開展救助的同時,及時通知學生家長等法定監護人,並及時保存相關證據,積極引導各方依法協商解決糾紛。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安然

編輯:蔡文清

流程編輯 劉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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