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緊急叫停民事訴訟一監督規則,律師:抗訴申請條件放寬

2021-01-09 澎湃新聞

民事案件的檢察監督或將進一步強化。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最高檢獲悉,該院於9月15日下發了一份特急通知,要求停止執行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三十二條,釋放民事法律監督空間。

有法律界人士分析認為,這一條款不僅限制了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的權利範圍,還同時限制了檢察院對於法院民事審判的監督範圍,「最高檢停止執行自我限制的第三十二條,進一步釋放了加強民事檢察監督的信號。」

三十二條被指限制當事人權利範圍

9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下發《關於停止執行<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三十二條的通知》,要求對於當事人針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民事判決、裁定提出的監督申請,無論是否提出過上訴,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均應依法受理。

為何要停執這一規定?要理解其中意義,首先需要了解前述第三十二條的內容。澎湃新聞注意到,《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三十二條規定: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依法可以上訴但未提出上訴,而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二)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嚴重違法行為的;(三)人民法院送達法律文書違反法律規定,影響當事人行使上訴權的;(四)當事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行使上訴權的;(五)當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剝奪、限制,或者因嚴重疾病等客觀原因不能行使上訴權的;(六)有證據證明他人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阻止當事人行使上訴權的;(七)因其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沒有提出上訴的。

檢察權在民事抗訴這一問題上一直相對消極,檢察院自己限制了民事監督範圍。「這實際上是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的條件之外,增加了當事人必須上訴的條件,也就是對於非上訴案件,人民法院檢察院通常不受理檢察監督申請,除非有例外情形(三十二條規定的七種例外)。」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博士、北京權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孔德峰認為,第三十二條規定存在以下問題:第一、違背了民事訴訟法作為基本法律的規定;第二、限制了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的權利範圍;第三、也同時限制了檢察院對於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的監督範圍。

「停執」釋放加強民事檢察監督信號

澎湃新聞注意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這一條款明確了當事人申請再審檢察建議及抗訴的條件。「第二百零九條第一、二項規定是針對沒有進入再審程序的案件,而第三項是針對經過人民法院再審的案件。」孔德峰解釋說,當事人行使申請抗訴權須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為前置條件,同時規定了當事人申請抗訴權的三種情形,「這從某種程度上限制了檢察院此種權力的不當使用。」

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一帶一路國際商事調解中心秘書長黃開國律師表示,之前第三十二條,需要當事人有二審法院生效的司法文書,才能夠向檢察機關申請法律監督。停止執行後,當事人只要有相應的法律文書,無論是否經過二審,只要不服一審判決,在一審判決生效後,即可以向相應的檢察機關申請法律監督。

「上述文件既體現了法律監督機關更加聚焦司法為民,也充分體現了檢察機關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發力民事法律監督的職能。」黃開國說。

孔德峰觀察指出,隨著反貪反瀆案件的剝離,在此背景下,最高檢在維持原來刑事案件辦理的重心同時,把一直處於邊緣化的民事監督抓起來,一方面有利於在形勢下維持檢察機關的法律權威地位,另一方面也有利於對於人民法院的司法審判形成合理的制衡。

孔德峰同時認為,最高檢「停止執行」自我限制的第三十二條,進一步釋放了加強民事檢察監督的信號,值得讚揚。同時,對於一些啟動民事檢察監督的案件,還需要更加專業的檢察人員,以此保證監督效果的實現。

相關焦點

  • 澎湃速讀|民事檢察監督發力,著力解決「重刑輕民」問題
    3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作最高檢工作報告時曬出了去年的民事訴訟檢察監督成績單:提出民事抗訴3933件,同比上升25.1%,提出再審檢察建議4087件, 同比上升32.1%。其中,在懲治虛假訴訟方面,監督糾正1484件「假官司」,同比上升近半,達48.4%。
  • 這五大民事訴訟抗訴程序的要點,經常被律師誤讀
    作為可依當事人申請發起的最後一個救濟程序,檢察監督案件多採用風險代理方式,對案件質量要求高,案件代理轉換率低,案件揀選投入成本過高。二是案件周期長。由於要經過同級檢察院提請抗訴、上級檢察院抗訴兩道程序,再加上法院再審程序,正常取得案件結果的周期至少都在一年以上。三是律師價值體現度不高。抗訴案件的辦理以書面審查為主,沒有開庭程序,大多也不進行聽證。
  • 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當事人申請監督,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委託代理人。當事人申請監督符合下列條件的,檢察院應當受理:符合本規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規則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院具有管轄權;不具有本規則規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 最高檢發布5個虛假訴訟民事監督案例
    人民網北京5月22日電 (記者 尹深)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上午召開「打擊虛假訴訟 共築司法誠信」新聞發布會,通報近年來檢察機關加強虛假訴訟監督工作情況,並發布了五個虛假訴訟民事監督案例。 民事虛假訴訟,俗稱「打假官司」。
  • 最高檢今年首次對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公開聽證
    來源:檢察日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近日就一起借款合同糾紛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舉行公開聽證會。與以往不同的是,此次聽證會是藉助檢察機關仿真視頻系統召開的。最高檢和重慶市檢察院的辦案檢察官、申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被申請人的訴訟代理人等參加聽證會,人民監督員受邀參加案件的旁聽和評議。
  • 「連線」重慶,最高檢今年首次對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公開聽證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近日就一起借款合同糾紛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舉行公開聽證會。最高檢和重慶市檢察院的辦案檢察官、申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被申請人的訴訟代理人等參加聽證會,人民監督員受邀參加案件的旁聽和評議。
  • 民事訴訟類案監督機制構建
    ,最高檢高度重視民事訴訟類案監督工作,《2018-2022年檢察改革工作規劃》明確指出,要探索民事類案監督工作機制。民事訴訟類案監督的價值一是統一監督標準,提升監督質效。對檢察機關而言,開展民事訴訟類案監督有利於統一監督標準,提升監督質效。據不完全統計,近年來省級檢察院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民事裁判結果監督案件的支持率約為40%。
  • 檢察機關的抗訴,是越多越好嗎?精準監督該如何出手
    「不少當事人對檢察抗訴,總有一種強烈的『執念』:官司一審、二審、再審都敗訴了,當事人不信任審判系統的救濟方式,所以說,對申請檢察抗訴抱有很大的期望。」韓鵬是一名律師,常年與當事人打交道。他說,一些當事人不符合申請檢察監督的條件,就已經在內心確定了「檢察抗訴」的目標。法律規定,對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案件,法院應當作出再審的裁定。
  • 【重磅】民事訴訟類案監督機制構建
    民事訴訟類案監督是民事檢察工作的重要內容,最高檢高度重視民事訴訟類案監督工作,《2018-2022年檢察改革工作規劃》明確指出,要探索民事類案監督工作機制。特別是在抗訴必要性標準的把握方面,如何綜合平衡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法律規定與司法政策、維護司法既判力與弱勢群體利益保護等,均需要通過統一類案監督標準的方式加以指引。二是採用類案監督,有利於法檢兩家實現雙贏多贏共贏。類案源於個案,高於個案,屬於個性與共性間的關係。類案監督有利於減輕當事人訟累,類案監督到位,同類型申請再審、申請監督的案件數量將大幅減少。
  • 【聲音】檢察機關的抗訴,是越多越好嗎?精準監督該如何出手
    「不少當事人對檢察抗訴,總有一種強烈的『執念』:官司一審、二審、再審都敗訴了,當事人不信任審判系統的救濟方式,所以說,對申請檢察抗訴抱有很大的期望。」韓鵬是一名律師,常年與當事人打交道。他說,一些當事人不符合申請檢察監督的條件,就已經在內心確定了「檢察抗訴」的目標。法律規定,對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案件,法院應當作出再審的裁定。
  • <第2645期>檢察機關的抗訴,是越多越好嗎?精準監督該如何出手
    「不少當事人對檢察抗訴,總有一種強烈的『執念』:官司一審、二審、再審都敗訴了,當事人不信任審判系統的救濟方式,所以說,對申請檢察抗訴抱有很大的期望。」韓鵬是一名律師,常年與當事人打交道。他說,一些當事人不符合申請檢察監督的條件,就已經在內心確定了「檢察抗訴」的目標。法律規定,對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案件,法院應當作出再審的裁定。
  • 最高檢解密:虛假訴訟那些「隱秘的角落」
    記者日前從最高人民檢察院採訪了解到,近年來,全國檢察機關辦理民事虛假訴訟監督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今年上半年,各級檢察院共辦理虛假訴訟監督案件1105件,同比上升22.8%。隨著檢察監督效果日漸凸顯,虛假訴訟監督已逐漸成為做強民事檢察工作的著力點。目前虛假訴訟案件有哪些新變化?檢察機關在開展虛假訴訟檢察監督中面臨哪些困難?檢察機關如何應對?
  • 奇案博弈,知名律師申請法律監督
    知名刑辯律師張金武,在面對一起案件代理過程中,出現法律意義上的奇案博弈,兩級檢察院堅持違法抗訴無效一審判決。檢察院能否在刑事案件二審已經生效的情況下,對一審判決提起抗訴?張金武律師感到驚訝,因此,向人大和政法部門呼籲,上級部門儘快制止這種違反基本法律邏輯的做法,尋求人大進行監督,並請求政法委對有明顯錯誤傾向且影響法律正確實施的,有幹預權。
  • 最高檢解密:虛假訴訟那些「隱秘的角落」 2020/8/4(925)
    「加強民事檢察監督 精準服務民企發展」為主題的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檢第二十一批指導性案例。最高檢副檢察長張雪樵出席新聞發布會時,以浙江省檢察機關辦案情況為例介紹說,檢察機關積極發揮民事檢察職能,依法查辦了一批涉民營企業的虛假訴訟案件,特別是在虛假訴訟集中的領域開展精準監督,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助力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 聽聽他們怎麼說民事檢察工作
    2016年,針對一些地方執行案款滯留在法院帳戶上、執行款物管理混亂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分別簡稱最高法、最高檢)聯合開展針對執行案款管理問題的集中清理活動,促進一大批執行案款發放給申請執行人。2018年,最高檢部署開展非訴執行監督專項活動,重點監督非訴法律文書執行中的違法情形,從源頭上促進仲裁和公證嚴格依法規範進行。
  • 檢察機關同步啟動民事訴訟監督程序挖出50起虛假訴訟
    作為典型的「套路貸」案件,其涉及的民事訴訟不能忽視。法院對李衛俊所提民事訴訟作出的判決得當嗎?當事人受損的權益如何維護?針對刑事案件審查起訴中發現的李衛俊等人「套路貸」中可能存在的虛假訴訟問題,為精準把握民事辦案與刑事辦案的不同證據標準,2018年9月,金壇區檢察院負責民事檢察工作的第五檢察部依職權同步啟動了民事訴訟監督程序,並介入刑事審查部分。
  •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
    ;(五)判決、裁定、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再審後作出的;(六)申請監督超過本規則第六條規定的期限的;(七)當事人提出有關執行的異議、申請複議、申訴或者提起訴訟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並正在審查處理的,但超過法定期間未作出處理的除外;(八)其他不應當受理的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請再審指南
    正  文為依法保護當事人正確行使民事申請再審權利,維護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穩定性、權威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哪些民事案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 如何確定民事抗訴案件的審理程序
    現行的民事訴訟法設計的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的啟動有三種途徑:人民法院決定、當事人申請和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民事訴訟法對人民法院決定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審理程序規定較為確定,而對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再審的案件審理程序規定比較模糊,即對抗訴的再審案件應由原審還是上級法院審理,對原來是一審的抗訴再審案件應按一審程序還是按二審程序審理,民事訴訟法無具體明確的規定。實踐中的普遍做法是二審法院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再審,適用的法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一審法院根據指令按第一審程序審理。
  • 武夷山民事檢察監督亮劍首例虛假訴訟
    案外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2019年3月,兩名案外人向武夷山市人民檢察院控告周某某、林某某、華X大酒店為稀釋債權,逃避債務,惡意串通,虛構事實,使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構成虛假訴訟,向我院申請監督。有貓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