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好奇,一物業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未經屋主同意,擅自打開其毛坯別墅,進入屋內翻看物品。近日,文昌法院依法審理該案,被告人符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毛坯別墅內紙箱被翻動,屋主報警
2019年9月15日下午,被害人薛某報案稱,其存放於文昌市×別墅×棟×房內的用多個紙箱封裝的物品被盜。接到報案後,文昌市公安局刑偵技術中隊到場勘查,在現場遺留的紙箱封裝透明膠帶上提取到多枚不同人員的指紋及DNA。
2019年11月10日,警方通過透明膠帶上遺留的其中一枚指紋DNA,比中被告人符某的DNA。接到該線索後,民警立即組織調查,並於2019年12月3日將被告人符某抓獲歸案。
2019年1月3日,薛某從江西南昌通過物流公司託運65個紙箱,搬入上述小區別墅內,其中,一部分放在二樓,剩餘部分放在一樓。2019年7月21日,薛某委託物業公司管家幫其別墅通風,從管家手機視頻中,薛某看到其存放的紙箱完好無損。同年9月15日,薛某家人去該別墅拿物品時感覺紙箱擺放異常,當日下午,薛某通過物業公司管家發的視頻發現一樓紙箱被人翻動過。2019年9月15日下午,經物業人員現場勘查,薛某別墅一樓的紙箱有挪動,其存放在二樓房間內的紙箱未有異常。於是,薛某向文昌市公安局報案。
2019年11月10日,文昌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作出編號為[2019]45號的《文昌市公安局刑警大隊技術中隊關於DNA比中線索的通知》,經核對透明膠帶上的指紋這一物證,比中本案被告人符某的指紋。
2019年11月27日,文昌市價格認證中心作出文價認字[2019]717號《不予受理通知書》,對被害人薛某報案所述被盜的玉器(黃龍玉貔貅)、銀筷子、名貴紫砂壺、名貴瓷器茶壺、瓷器小缸、笑佛等物品,因等級、種類、產地、規格、外觀形狀等無法確定,不予進行價格認定。
嫌犯因好奇開門進屋,當庭否認盜竊
另查明,被告人符某刑滿釋放後,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3日在文昌市某物業服務公司從事水電維護工作。被害人薛某購得文昌市×別墅×棟×房後,未進行裝修,委託物業公司不定期對毛坯別墅開窗透風。受委託管理該別墅小區的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在進入未入住的業主家時,拿取鑰匙均需按照物業公司要求,在使用鑰匙登記簿上記錄相應的使用信息。
被告人符某在庭審中供述,大概在2019年8月底或9月初時,其在該小區物業公司上夜班,某日在巡查小區水電安全過程中來到被害人的別墅,看到別墅一樓有幾個紙箱敞開著,其心生好奇,就到物業公司拿了別墅鑰匙開門,入屋翻看了紙箱,沒看到什麼東西就關門回去了。其當庭否認盜竊。
法院:嫌犯有前科,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文昌法院認為,被告人符某利用工作之便,未經他人同意,擅自非法強行進入他人住宅,其行為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符某有前科,刑滿釋放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因其前罪觸犯時未年滿十八周歲,不以累犯論處。被告人符某當庭坦白其犯罪事實,如實供述其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符某的辯護人所辯稱的沒有嚴重影響被害人的生活,量刑時酌情考慮的請求,該院予以採納。
據此該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吳佳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