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釋義—信用卡詐騙罪

2020-09-10 劉高鋒律師

信用卡詐騙罪


一、刑法條款

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罪】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本罪重點

刑法規定中,對於本罪並未明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內容,但是並不意味著本罪就不需要具備這一主觀目的。詐騙罪的基本特徵就是要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作為特殊類型的詐騙犯罪,也應當具備本特徵。所以,在本罪的認定中,仍然應當始終把握「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主觀目的。

本條第二款「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中,如果盜竊了他人的信用卡使用,此時顯然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故被害人為信用卡的主人。但若盜竊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此時被害人為銀行,侵犯的客體除了銀行的財產權之外,還有金融管理秩序。此區別應當詳細考證,根據事實予以區分。

本罪的表現形式在刑法條文中已經列明,不再贅述。

三、立案追訴標準

(一)立案標準

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二)量刑標準

1.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信用卡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四、適用的規範性文件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8修訂)》(法釋[2009]19號,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2018年12月1日修訂)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2004年12月29日)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法發〔2017〕74號)

(四)《關於信用卡詐騙犯罪管轄有關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11〕29號)

(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高檢發釋字〔2008〕1號)

(六)《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號)

五、典型案例

(一)案例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以其本人名義向某銀行的支行申領了一張公務員信用卡,期間共透支本金20 000元。在透支超過規定期限後,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張某仍舊拒不歸還上述款項。截止案發,共欠銀行本息91 423.52元。案發後,張某已陸續全部償還透支款息共計102 029.66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張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且在二審宣告前,張某已經償還信用卡透支所欠全部本金和利息,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以對張某免予刑事處罰。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案例二

基本案情

李某在某銀行的某支行辦理信用卡一張,之後,李某多次使用該信用卡消費和在ATM機取現金。後李某還款人民幣3 800元後,再未還款。李某累計透支本金和利息,合計人民幣67 502.97元。該支行工作人員多次採取電話、上門催收的方式讓李某還款,但至案發前李某並未償還所透支信用卡的任何款項。案發後,被告人李某的親屬退還了李某的全部所欠款項。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惡意透支的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依法懲處。鑑於案發後,李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且其親屬退還了李某的全部所欠款項,故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其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險性較小,對其不予關押亦不致再危害社會,故判處被告人李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 000元。

六、律師說法

隨著人們消費觀念的轉變,越來越多的人開始使用信用卡消費,但信用卡是把雙刃劍,它在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潛在著風險,這種風險不僅僅是民事糾紛,更有可能涉及到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法院的司法判例以及現行規定,以下情形屬於典型的信用卡詐騙罪。

(一)信用卡透支屬常見現象,但如果超過規定期限、經銀行兩次催收後三個月內仍未歸還,在刑法上被視為惡意透支,故意更改在銀行預留的電話,逃避銀行催收則被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二)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超過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是典型的惡意透支行為,應按照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三)盜取信用卡信息進行複製,再利用複製的偽卡盜取現金亦屬於信用卡詐騙,應按照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更多文章推薦:

相關焦點

  • 罪名釋義—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二、本罪重點本罪中,犯罪主體的行為目的是「非法佔有為目的」,因為集資詐騙罪採用的方式一般不限定對象,通常通過公開宣傳的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所以,從形式上看,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常相像。但實際上,本罪中,隱藏著行為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本罪侵害的客體不僅僅是他人的財產權,同時也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
  • 成某、李某龍等因信用卡詐騙罪被重慶市奉節縣人民法院判決
    被告人李某龍、向某朋、柳某、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龍、向某朋、柳某、成某共同冒用他人信用卡,騙取人民幣2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當受到刑罰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
  • 最高法法官: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如何區分(精讀)
    同時,根據刑法罪名體例,合同詐騙罪屬於擾亂市場秩序罪,故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約定的內容必須受市場秩序所調整,不受市場秩序調整或者主要不受市場秩序調整的「合同」,如不具有交易性質的贈與合同,婚姻、監護、收養、扶養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以及主要受勞動法、行政法調整的勞務合同、行政合同等,不屬於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
  • 姚某因信用卡詐騙罪被重慶市沙坪垻區人民法院判決
    因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於2019年10月12日被羈押,同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重慶市沙坪垻區看守所。重慶市沙坪垻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犯信用卡詐騙罪,於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 信用卡詐騙罪的一般原理與特殊規定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一、信用卡詐騙罪的對象及一般原理要成立信用卡詐騙罪,首先要成立詐騙罪。那麼什麼是詐騙罪,詐騙罪簡單來說就是基於某種手段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後處分其財物從而非法佔有被害人的財物。
  • 信用卡詐騙罪都包含哪些?
    今天,我們來給大家講講信用卡詐騙罪都包含哪些。首先,中國刑法裡對「信用卡」是如何定義的呢?根據立法解釋,信用卡是指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帳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只要具備任何一種功能都能叫信用卡。
  • 信用卡詐騙罪中的惡意透支如何理解?
    根據《刑法》第196條,惡意透支的,成立信用卡詐騙罪。但注意幾個細節:1、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的行為。這裡的「催收」,既包括書面催收,也包括口頭催收。但僅限於對持卡人本身催收,不包括對保證人或持卡人家屬催收。
  • 刑法中屬於金融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就我國刑法體系而言,金融犯罪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他是包含在經濟犯罪中的一類犯罪的總稱。   【金融犯罪的刑法種類】   按照《刑法》規定,金融犯罪主要指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第四節、第五節所規定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詐騙罪」。學理上可以分為「破壞金融交易秩序」和「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兩類。後者與目前刑法章節罪名並非同一範疇。
  • 在新規之下,如何安全使用信用卡?遠離信用卡詐騙罪
    一直以來,信用卡詐騙罪是信用卡欠款人的噩夢。北京刑事辯護劉高鋒律師依據刑法的規定,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有效催收後仍不歸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正因如此,持卡人一旦逾期還款,信用卡詐騙罪成了銀行或者要債公司最大的「威脅」籌碼。更要命的是,2018年12月之前,借款本金僅一萬元就滿足入罪門檻。入罪門檻極低,信用卡欠款人普遍面臨刑事風險。雖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銀行誘導開卡在前,商家鼓動消費在後,一萬欠款就上刑事責任,這有點說不過去。於是!
  • 信用卡詐騙罪成立判例:為親友抵債透支11萬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
    法院一審判決觀點:董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罰款二萬元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董某在使用信用卡的過程中,惡意透支,在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還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董某歸案後能認罪悔罪,已繳清全部欠款及利息,可從輕處罰。
  • 三個案例帶你讀懂信用卡詐騙罪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張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且在二審宣告前,張某已經償還信用卡透支所欠全部本金和利息,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以對張某免予刑事處罰。
  • 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邢某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詐騙罪一案提起公訴
    日前,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詐騙罪對邢某某提起公訴。被告人邢某某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數額巨大(338470元),其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犯罪嫌疑人邢某某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40500元),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 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判例:逾期小額零星還款無法證明具有償還意願
    在生鮮配送加盟商楊某信用卡詐騙案(2019)中,楊某雖然分兩次償還信用卡700元,但因遠未達到最低還款額,因此無法被認定具有主觀還款意願,因此一審被判決犯信用卡詐騙罪。但因其實際償還時間早於立案時間5個小時而獲準免予立案。
  • 一般的詐騙罪是怎樣規定的,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導讀: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人都過被騙的經歷,也有可能因為對詐騙罪的了解不夠,導致報案警察也無法立案的情形。其實人們通常說的詐騙罪是對於所有詐騙罪行的統稱,在我國刑法上,對於詐騙罪的分類有很多種,比如常見的有金融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其中金融詐騙罪有可以細分為集資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等等。不同名稱的罪名也代表著不同的犯罪行為。那麼對於一般的詐騙罪法律是怎樣規定的呢?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 信用卡逾期5萬會認定為詐騙罪嗎?
    相信有不少經常玩信用卡的朋友們都知道,隨著相關政策的開展,信用卡詐騙罪的量刑標準如今上升到了5萬元。很多朋友可能有所擔心,可能因為疫情或其他原因,無法及時償還信用卡,萬一逾期了是不是就會被認定為詐騙?但是對於這些透支信用卡之後還不上的人來說,他們並不屬於犯罪活動,挺多算是債務違約,由此跟銀行產生了債務糾紛。而債務糾紛屬於民事行為,只能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問題,而不能直接動用刑法來解決。 因此,只要大家是正常使用信用卡進行消費,沒有涉及違法犯罪活動,就算大家欠幾十萬也不一定坐牢的。但如果涉嫌到了信用卡詐騙罪,那麼確實可能會坐牢。
  • 案例:信用卡詐騙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及主從犯之實務分析
    法院裁判:根據以上事實,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許某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非法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冒用他人名義,通過網際網路、移動終端使用,騙取他人財物94826.67元,數額巨大;熊某明知許某正在進行詐騙活動,仍事前承諾並於事後幫助提取詐騙所得款83000元及造成提現手續費251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 信用卡詐騙罪如何做到不起訴?這個故事告訴你
    一、經營不善反被抓鍾某,和老公經營一家小型企業,期間因資金周轉緊張,自2013年開始辦理多張信用卡來緩解,每月收到帳單後均按最低還款額度來還款,後因企業經營不善、流動資金不足,從2017年12月起便無力償還信用卡,經銀行多次催收之後仍未能還款
  • 男子冒充稅務局副局長因信用卡詐騙罪獲刑
    2019-04-23 15:05:22        江西省鉛山縣一男子冒充地方稅務局副局長,偽造收入證明,辦理信用卡並透支
  • 每日一法第1003期:信用卡消費逾期不還,會不會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案情簡介2016年10月份,潘某在某銀行辦理了信用卡一張。隨後,潘某持該卡通過ATM取現及消費等手段透支本金16000多元,沒有償還。銀行在潘某透支逾期後多次通過催款信、電話聯繫等方式進行催繳,潘某在銀行催收三個月後仍拒不歸還。銀行向公安局報案,主張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潘某的法律責任。該如何界定潘某的行為,是否可追究刑事責任?
  • 假名媛身陷信用卡債務,該不該以信用卡詐騙罪論處?
    於是她開始辦理了信用卡,一年多下來,各家銀行信用卡累積逾期金額達到了十五萬多。 於是後面不斷地有銀行和催收公司的電話催收。因無力償還且不堪電話騷擾。小芳索性將陌生電話攔截掉 。後面催收員添加了她微信,考慮到逾期後的後果小芳也不敢刪除,偶爾會跟催收人員進行溝通。但每次都是以暫時困難沒有辦法還款來推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