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案例帶你讀懂信用卡詐騙罪

2020-12-17 大河報網

  隨著人們消費觀念的轉變,越來越多的人開始使用信用卡消費,但信用卡是把雙刃劍,它在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潛在著風險,這種風險不僅僅是民事糾紛,更有可能涉及到刑事案件。

  以下案例帶你讀懂信用卡詐騙罪:

  一、張某信用卡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08年7月,被告人以其本人名義向中國工商銀行懷化湖景支行申領了一張信用卡。2008年9月16日至26日期間共透支本金20000元。被告人在透支超過規定期限後,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仍舊拒不歸還上述款項。截止至2014年6月1日共欠銀行本息91423.52元。案發後,截止2014年12月15日張某已陸續全部償還透支款息共計102029.66元。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張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且在二審宣告前,張某已經償還信用卡透支所欠全部本金和利息,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以對張某免予刑事處罰。

  ※  信用卡透支屬常見現象,但如果超過規定期限、經銀行兩次催收後三個月內仍未歸還,在刑法上被視為惡意透支,故意更改銀行預留電話,逃避銀行催收則被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二、朱某某信用卡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3日、8月10日,朱某某利用虛假的身份證、行車證,房產證等證件,在夏邑縣農業銀行、夏邑縣郵政儲蓄銀行辦理了信用卡,分別透支199934.99元、99992.89元。至案發時,經發卡銀行催要,上述透支款未歸還。

  裁判結果

  河南省夏邑縣法院判決被告人朱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0元。責令被告人朱某某退賠所騙取被害人的財產。

  ※  朱某某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超過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是典型的惡意透支行為。

  三、張某信用卡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份,被告人張某夥同他人事先預謀後,以虛假身份在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中山公園店應聘工作。其利用擔任該超市收銀員的身份趁顧客刷卡時利用讀卡器盜取顧客的銀行卡信息並偷記密碼,後在廣州利用盜取的信息製成偽卡。

  2013年9月18日、19日,被告人張某使用其中一張利用盜取受害人朱某某銀行卡信息製作偽造的銀行卡在陝西華陰市取現金3.5萬元。當月20日晚,被告人張某使用另外一張利用盜取被害人劉某某銀行卡信息製作偽造的銀行卡在中國銀行安陽市文明大道支行取現金2萬元,另轉款4萬元至張某所控制的銀行卡上,隨後張某又從其所控制的該銀行卡上取走現金2萬元。

  當張某在另一家中國銀行準備再次取錢時被抓獲,從其身上搜出現金71200元、銀行卡8張、不同姓名的身份證7張、口罩4個、帽子1個。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屬於偽造信用卡並使用的情形,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予處罰。

  裁判結果

  判決被告人張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

  ※張某信用卡詐騙案是一起將盜取的信用卡信息進行複製,再利用複製的偽卡盜取現金的信用卡詐騙案,是近年來信用卡詐騙案中出現的新型作案手段。該案例明確了盜竊信用卡信息又複製偽卡,使用偽卡盜取現金的行為,應按照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既然信用卡詐騙作為常見的犯罪類型,相關法律法規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從該條法律規定,可以分析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個人(單位不能構成本罪);

  (2)行為人必須具有信用卡詐騙的主觀故意;

  (3)行為人實施了使用虛假的、作廢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或者具有惡意透支的行為;

  (4)數額較大(5千)、巨大(5萬)或特別巨大(50萬),或者情節嚴重或特別嚴重。

  大多數人都辦理了信用卡,但是「信用卡詐騙罪」中的信用卡到底是如何定義的呢?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

  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帳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銀髮[1999]17號

  第五條銀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記卡。

  第六條  信用卡按是否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分為貸記卡、準貸記卡兩類。

  貸記卡是指發卡銀行給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後還款的信用卡。

  準貸記卡是指持卡人須先按發卡銀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額的備用金,當備用金帳戶餘額不足支付時,可在發卡銀行規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條  借記卡不具備透支功能。

  在實踐中,最常見的信用卡詐騙罪表現形式就是「冒用他人信用卡」,那到底如何界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

  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屬於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網際網路、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哪些情形屬於「惡意透支」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單位犯本解釋第一條、第七條規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執行。

  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

  第五十四條  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林州市交通警察大隊 編輯:凡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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