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規之下,如何安全使用信用卡?遠離信用卡詐騙罪

2020-09-04 趣說律法

一直以來,信用卡詐騙罪是信用卡欠款人的噩夢。


北京刑事辯護劉高鋒律師


依據刑法的規定,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有效催收後仍不歸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並沒收財產。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 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 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正因如此,持卡人一旦逾期還款,信用卡詐騙罪成了銀行或者要債公司最大的「威脅」籌碼。更要命的是,2018年12月之前,借款本金僅一萬元就滿足入罪門檻。入罪門檻極低,信用卡欠款人普遍面臨刑事風險。雖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銀行誘導開卡在前,商家鼓動消費在後,一萬欠款就上刑事責任,這有點說不過去。

於是!2018年12月1日起《〈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對於惡意透支整體提高了入刑門檻。在新規之下,如何安全使用信用卡,是每一位持卡人必須了解和掌握的。




第一:嚴格把控欠款本金,不超過5萬元

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利息、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不是本金。


第二:這些惡意透支行為不能有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二)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三)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聯繫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第三: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三個月內還款

法律規定銀行兩次催收至少間隔三十日,而持卡人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方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如惡意透支數額在5到50萬的,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注意只是可以不起訴,不是應該不起訴,因此保險起見,還款時間應該不晚於兩次有效催收後三個月內。


第四:不隨意出借信用卡

樂於助人是好事,但出借信用卡風險太大。首先對於銀行來說,你才是持卡人,即便錢不是你消費的,銀行只起訴你。其次你還面臨著信用卡詐騙罪共犯的風險。


第五:暴力催收違法

當然即便是欠款,也並不意味著銀行或者其他機構可以暴力催收,早前頒布的《民法典》已經明文規定暴力催收侵犯個人人格權,受侵犯的個人可以起訴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

這些行為都是暴力催收:

(一)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第六:不使用偽造、虛假身份騙領、作廢、冒用的信用卡

使用偽造、虛假身份騙領、作廢、冒用的信用卡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網際網路、通訊終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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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辯護劉高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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