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騷擾簡訊也算侵犯隱私權 民法典明確禁止這些侵權行為

2020-12-20 中國新聞網

  響一聲就完了?發騷擾簡訊也算侵犯隱私權 民法典明確禁止這些侵權行為

  1986年,民法通則規定了姓名權、榮譽權、名譽權、生命權、身體健康權、自由權,肖像權,統稱為人身權。從此,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有了保護這些權利的意識。這短短的規定,奠定了中國人格權法律發展完善的基礎。

  34年後,民法典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改人身權為人格權,以獨立篇章的形式確立其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強調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重要權利,還增加了隱私權,以及個人信息保護。

  此前,民法沒有把隱私權確立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隨著人們保護隱私的意識和需求越來越強,因而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會藉助司法解釋並通過保護名譽權或以維護公序良俗等方式對公民的隱私權益進行保護。但信息社會衍生出來的司法難題越來越多,這種間接的保護方法已不足以應對。

  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 王利明:我到過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去調研,他們已經受理了大概大幾百件涉及到人格權侵權的案件,其中不少就是關於私生活安寧的案件,比如偷拍、偷錄、偷窺、性騷擾,非法公布不如的位置信息等等,這些都是過去我們沒有遇到過的,但是在今天網際網路高科技時代,這又是我們擺在我們面前的確實必須要應面對的非常嚴重的社會問題。

  技術改變生活

  個人隱私的內涵快速變化

  法律保護的範圍難以覆蓋

  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越來越成為難點與痛點

  私人生活空間免於被侵犯成為公眾的期盼

  這個時候法律怎麼規定才能做到有效?

  王利明:首先要把每個人究竟享有哪些隱私的權利,哪些權利可以受到保護,然後對那些侵害這些權利的行為要作出禁止性的規定,要把它列舉出來。哪些侵害了個人的私生活安寧的隱私權,然後再具體規定各種保護的方法。

  民法典規定: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民法典對隱私作了清晰定義: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楊立新: 所謂的隱私權是什麼?我的私生活別人不可以幹預,別人不可以侵犯,別人不可以給公開。我們隱私當中包含最重要的內容是私人生活安寧,就把隱私權最核心的部分概括起來了。我們現在每天有大量的騷擾郵件、信件、電郵,簡訊、垃圾簡訊。有人說就發一個簡訊,你不就聽著噔一聲就完了,有什麼損害?其實有損害,這侵害了我的生活安寧,你噔他噔每一天都給我噔,我就不煩躁嗎?按照現在這都是侵擾我的生活安寧,都是侵權行為。

  民法典中,還列舉了明確禁止實施的一些侵權行為,比如騷擾電話、騷擾簡訊、騷擾郵件、傳單;進入他人的房間窺視、偷拍;跟蹤、偷聽等都是侵犯隱私權的形式。

  這些嚴謹平實的法條將成為每一個個體私密生活安寧的保障。

  守護個人安寧 實現對人的尊重

  民法典第111條曾被認為與一位18歲女孩的遭遇有關,事情緣於2016年8月,山東剛接到大學錄取通知書的徐玉玉,被詐騙電話騙走了上大學的費用9900元,在焦慮壓抑的情況下她突發心源性休克,不幸離世。徐玉玉之死,被歸結為電信詐騙團夥精準獲取受害人信息導致的慘劇。徐玉玉案使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保護問題再度被熱議。

  徐玉玉去世一年後,2017年通過審議的民法總則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 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一個普通公民的遭遇引發社會的反思、制度的補救、立法的回應,甚至被民眾以「徐玉玉條款」來別稱法條,折射出了國家法典對公民權利和生命的尊重。

  全國人大代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張甲天:這一次民法典,人格權編,對隱私和個人信息設立專章與保護,非常好。我相信民法典實施以後,必將極大的促進網際網路經濟的健康順利發展。同時也為人民法院依法辦理這類案件提供了準繩和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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