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前,大山村的楊菊花在市裡找到一份工作,幹了一年感覺不錯,便把全家都搬到市裡生活。隨著生活水平不斷地提高,楊菊花想在城市買套商品房,但由於手頭存款不足,便把原來村裡居住的老房屋賣給了同村的另一村民張某,湊足錢後在市裡買了一套房子,生活倒也挺舒心的。後來老楊的兒子結婚以後,老楊和兒媳脾氣不合,時間長了積怨加深,沒法處理,好L決定不再在市裡住了,想自己回到村裡老家養老去。由於她多年前已把村裡的房屋賣掉,便去村委會重新申請建新的房屋。村委會不同意,楊某能否再向村委會申請建新的房屋?或者能否向李某要回原來自己的房屋?
村民老楊為了進城居住把原來屬於自己的房屋賣掉,不得再向村委會申請,也不得要求張家返還房屋。因為《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宅基地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有該組織成員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村房屋買賣的出售方一般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而購買方有兩種情況:一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二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對於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又分三種具體情況:1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的宅基地標準;2已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3戶口在集體經濟組織,但尚沒有分到宅基地。
根據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對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村民,再申請宅基地是不能得到批准的。對上述第二種情況,村民如再次申請第二處宅基地時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也不應得到批准。對於第三種情況,則可依法申請建房用地。而本案中楊菊花原本在村中是有房屋的,是因故而出售自己房屋,顯然違背了現行法律明文規定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故楊菊花不能再向村委會申請建新的房屋,也不能再向李某要回原來自己的房屋。
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農民賣掉宅基地房屋後進城買商品房經常發生,有些是幾年前發生的買賣行為,有些甚至是十幾、幾十年前的買賣行為。購買農民宅基地中有本村或外村村民,也有的是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出賣方中有的仍在農村生活,有的本身已經成為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農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鄉人口流動加大、居住區域界限打破和城鄉一體化的大背景下產生的,相關部門監管不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相對換散是造成這種現狀的制度誘因,而土地市場價格的持續上揚、房屋拆遷補償等利益驅動是引起此類案件的直接原因。處理這類糾紛應實事求是地看待上述背景,要考慮到目前城鄉界限仍未完全打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仍有一定的封閉性,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目前法律政策限制集體土地流轉是一種現實,同時要認識到此類情況產生的複雜性,並妥善解決相關的利益衝突和矛盾,起到制約農民審慎處理自己房屋的積極效果。
對於進城購房定居的農民,最好在處理農村老家的舊房子時應考慮全面,最好在農村保留一套住宅,為自己留條退路,況且政策允許這樣做,再者,人老思鄉,葉落歸根,還有很多城裡人千方百計想在農村弄套養老的住宅,為養老做打算,我們本來農村有房有地的人,千萬不要自斷退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