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蕭山家長向蕭教君表示:「機構的老師已經過來協商了,可以改為線上課程,抵一部分課時,疫情結束之後接著上剩下的課時。」但是也有一部分蕭山家長說,培訓機構還沒給出滿意的解決方案,一時間,不知道該解除協議還是延期補課。
從面對面線下授課改為線上形式,且不說線上授課的教學效果是否會打折扣,同時學生與老師的溝通和互動也會減少,對此王女士和許多家長表示不能接受。她們很疑惑:
目前這樣的特殊情況,可以主張培訓機構違約嗎?如培訓機構將線下授課改為線上形式,是否有權解除原培訓協議?
律師分析:因疫情導致線下教學無法進行
培訓機構不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培訓機構的授課協議未履行,消費者能否要求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違約責任嗎?浙江博方律師事務所孫建萍律師進行了這樣的分析——
培訓機構一般採取先報名付費後上課的預付費模式,因而若線下授課未能如期舉行,消費者有權要求培訓機構退還未授課的預付課程費用。
但這裡消費者要求培訓機構承擔違約責任的訴求可能無法得到支持。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近日出臺的《關於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商事糾紛的若干問題解答》(以下簡稱「《問題解答》」),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可以認定構成不可抗力。如果因疫情導致線下教學無法進行,則不能歸於是培訓機構的過錯,故培訓機構不承擔違約責任。
浙江博方律師事務所孫建萍律師分析說,若消費者解除意願強烈,同時培訓機構也同意解除培訓協議,則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但若培訓機構不同意解除,消費者能否依據《合同法》上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從而主張解除培訓協議呢?
孫律師接著解釋道:在適用該條款解除合同時,應當關注合同目的能否實現,而不是實現的方式。培訓協議就目的上來說,是通過教育培訓獲取知識和技能。如果教學內容屬於知識性的文化課程,在疫情背景下,線下培訓改為線上培訓屬於培訓機構為實現合同目的而做出的努力,故不屬於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無法適用上述《合同法》條款解除培訓協議。但如果培訓內容系舞蹈、武術等需要教師當面指導的課程,線上教學則不能實現培訓目的,消費者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疫情當前,法院以鼓勵交易為主要裁判思路
消費者請求解除培訓協議可能得不到支持
然而,根據省高院的《問題解答》:「疫情對合同履行雖有一定影響,但未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會導致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等情形的,應當鼓勵交易,可以引導當事人通過變更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部分合同內容等方式,繼續履行合同。一方當事人以疫情屬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則上不予支持。」
故在司法實踐上,疫情當前,法院以鼓勵交易為主要裁判思路,消費者請求解除培訓協議可能得不到支持。
因此,孫律師給消費者和培訓機構提出了三點建議。一是消費者與培訓機構要加強溝通,如若不能解除培訓協議,能否協商將課程延期等。
二是線上培訓也有其不可替代的優勢。無論是線上培訓還是線下培訓,都是獲取教學內容的途徑之一,且在疫情背景下,採取線上授課跨越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可以讓孩子足不出戶地安全學習,停課不停學,保證了孩子居家期間的學習時間利用率。
三是培訓機構在將課程轉為線上培訓時,以消費者自願為原則,減少矛盾糾紛的產生。
看完這個案例,你的疑惑解答了嗎?
@蕭山家長,
疫情之前你有給孩子報線下培訓班嗎?
培訓機構又是怎麼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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