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傳媒》:新聞報導過程中倫理失範現象分析

2020-12-25 新華網客戶端

    摘 要:新聞是人們了解外部世界信息的一個重要渠道,它對人們日常生活的順利進行以及整個社會的安定團結都將產生重要的影響。但是,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和各種新型媒介形式的不斷湧現,在新聞報導過程中,諸如揭露隱私、亂加評價、報導失當等倫理失範現象也是數見不鮮,本文擬將揭露這些倫理失範現象並提出一些寶貴的應對措施。

    關鍵詞:新聞報導;倫理失範;新聞侵權

    新聞是指對新近發生的事實的報導,具有極強的時效性和真實性,目的是為了擴大人們對周圍世界的認識,以便更好的安排自己的生活、工作以及其他各種行動。由此看來,新聞的真實性更是顯得尤為重要。但是,新聞報導畢竟是人們對已經發生事件的一種文字或音像的再現,這其中必然或多或少包含著一定的個人意念。另外,當今社會是一個媒介爆炸的社會,出於生存競爭的需要,各媒介對新聞報導內容與形式的生動性、直觀性、新奇性等表現形式的探索可以說是挖空心思,因此,在具體的新聞報導過程中就會出現許多倫理失範現象。

    一、新聞報導過程中倫理失範現象的表現形式

    (一)暴露被報導對象的隱私導致侵權

    近年來,媒介在新聞報導過程中侵犯隱私權的現象不斷增加,這一方面是為了滿足觀眾的好奇心,另一方面也是為了提高媒體自身的發行量或收視率,卻對被報導對象個人及其家庭造成嚴重的傷害。另外,「隱私權」的定義在我國也比較模糊,尤其是在「媒介侵犯隱私權」方面的法律也有待完善,這就更加助長了「媒介侵犯隱私權」之風的盛行。因此,受害者往往對這種現象採取默認的態度。這類媒介侵權行為主要體現在娛樂類節目和電視真情類節目之中。

    我們對娛樂類新聞報導侵犯隱私權行為似乎是早已習以為常。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可以看到諸如「某位美女走光」「某個明星離婚」,以及「某個明星開什麼車、住什麼房、在什麼地方同誰散步等」,我們並沒有意識到這是媒體的侵權行為,也沒有意識到會對被報導者造成怎樣的傷害。直到2006年5月「竇唯火燒記者採訪車」事件發生以後,我們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但這場官司仍被各大媒體的爆料,許多媒體緊抓竇唯、李亞鵬、王菲三者之間的關係進行分析報導,對竇唯本人以及李亞鵬和王菲造成嚴重的傷害,同時對我國社會也造成了極大的不良影響。

    在電視真情類節目中,對個人隱私權的侵犯似乎顯得冠冕堂皇和心安理得。在主持人煽情的話語之中,在攝像機和諸多觀眾的眾目睽睽之下,當事人被迫說出自己不願提起或不願言明的一些有關個人隱私的事情。表面上,主持人或廣大觀眾是做為一個朋友、聆聽者的身份聽取被採訪者的故事,在聽到感動的時候可能也會流兩滴眼淚,說兩句安慰的話,實際上是拿別人的隱私滿足自己的好奇心,是對受訪者的一種侵犯。我們不禁會想到中央電視臺的《藝術人生》欄目,受訪者的眼淚似乎成了每一期節目成功與否的標準。

    (二)對被報導者亂加評價

    新聞報導是極力追求所報導事件的真實性、客觀性與公正性,這是其本質所在。但是,由於新聞報導的記者、編輯總是受到個人主觀偏向性因素、政治因素、社會經濟因素的影響,在新聞報導過程中無意識的加入一些主觀評價,這些評價可能是對新聞素材進行取捨,從而突出部分事實,也可能是個人觀點的直接表達。最終,這種新聞報導方式會形成一定的觀點偏向性,部分是為了經濟的發展、國家的團結、社會的穩定等,具有積極向上的傾向。但也有一部分會造成極大的不良影響。例如「成都超女被罵妓女」事件,死者譚靜與四川成都「超女」譚靜僅僅是同名,而且死者也尚未得到警方證實為賣淫女,部分媒體對此事件大加評介,認為死者即為「超女」譚靜,是一名妓女,最終演變成「成都超女被罵妓女狀告媒體,索賠20萬」的悲劇,對譚靜本人及整個社會都造成極大的傷害。

    (三)不當報導突發事件當事人及其家屬的信息

    部分記者和編輯為了追求客觀事實,把突發事件當事人的個人信息儘可能多的呈現在觀眾的面前。另外,在一些災難性的突發事件中,部分媒體為了吸引觀眾眼球,利用諸多過度刺激性的新聞信息和圖片進行報導,這在無意之中給當事人造成名譽上、心理上的嚴重傷害。例如,在「汶川大地震」的新聞報導過程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受害者的屍體圖片及其家屬痛哭流涕的樣子。在對「N1H1流感患者」的報導中,我們也可以看到患者及其家屬的圖片,以及患者詳細的個人信息,這些都是對當事人及其家屬的不尊重,是應受到制止的。

    另外,在對未成年人和一些犯罪嫌疑人報導過程中,也可能會出現一些報導不當的現象。有的記者為了增強文章的感染力、吸引力,對未成年人遭遇父母離異、離家出走、受騙上當以及早戀等情況進行詳細報導,不僅採用真實姓名,而且也包括具體的家庭住址和學校等信息,對當事人及其家屬造成嚴重的傷害,這些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是嚴格禁止的。在對犯罪嫌疑人的報導過程中也經常會出現類似的情況,不注重對當事人個人信息的保護,甚至還未在法院做出裁定之前,直接稱其為「殺人犯」、「毒販」、「盜竊犯」等,沒有稱其為某種罪名的「犯罪嫌疑人」,這種現象也是對犯罪嫌疑人名譽權、隱私權的一種侵犯,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四)有償新聞的泛濫

    有償新聞是新聞工作者採取不當手段向被採訪報導的對象索取物質報酬的活動,同時還包括故意隱匿和扣押新聞的行為。

    當前,除了一些黨政機關媒體的運營與發展是靠國家政府撥款之外,大部分媒體都是自負盈虧的獨立經濟實體,其收入來源主要是依靠廣告,而廣告商對媒體的評估又主要看其發行量和收視率。因此,少數媒體為了單位的經濟效益,往往默許甚至鼓勵採編人員拉廣告。在這種情況下,一些企業和個人便利用刊登廣告的方式換取新聞報導效果,尤其是在某個醜聞事件發生以後,更是利用「封口費」來收買記者,例如山西霍寶幹河煤礦在礦難發生以後引發的所謂「封口費」事件,這極大地破壞了新聞的真實性、客觀性、公正性原則,降低了新聞報導的質量,同時也腐蝕了新聞工作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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