捅刺女友十餘刀後欲逃跑,的士司機智勸行兇者自首,法院認定自首...

2021-01-08 瀟湘晨報

7月23日傍晚,在一輛行駛中的計程車上,司機陳春用30分鐘的時間,成功勸說計程車後座上的乘客投案。

該男子姓戴,因為與女友鬧分手,一氣之下買了把刀衝進了女友工作的地方,朝女友連續捅刺了十餘刀後離開。戴某隨手攔下了陳春駕駛的計程車計劃逃走,又因陳春的善意選擇了另一條截然不同的道路。

近日,由雨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後,戴某因犯故意殺人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記者從判決書中獲刑,戴某經司機勸說自首的情節得到了法院的認定,並且成為了一個從輕處罰的理由。

幸運的是,被捅刺的女子成功獲救。為了活下來,她坦言在被捅數刀後,她選擇裝死不動。

戀情遭女友家人反對

2020年4月,戴某與王某通過QQ認識後建立了戀愛關係。這段感情卻遭到了王某家人的反對,王某內心非常糾結,曾為了這段感情哭過好幾次,思來想去還是在7月提出了分手。

「(分手後)她過了一段時間又說想我了,反反覆覆說了幾次,我認為王某在欺騙我的感情。」感情的受挫讓戴某的情緒變得非常暴躁,他在微信上威脅王某,發「內心已經到了想殺人的地步」、「明天就是人生最後的一天」、「明天要麼你死,要麼我死」等語言,還在微信朋友圈發「你們有過恨之入骨嗎?」的文字,並配砍刀圖片。

戴某決定來找王某,7月21日他從上海坐火車回長沙,在火車上喝了8罐「雪花」啤酒,22日來到長沙,在宿舍一直喝酒喝到23日下午,一共喝了4瓶「酒中酒霸」。

7月23日下午5點許,戴某決定去見王某,他來到長沙市雨花區御溪國際樓下給王某發了微信,希望見面溝通。「沒過多久,王某和同事往走過來,看到他之後一句話沒說就掉頭走了。」

王某的證言顯示,當時的戴某臉上很蒼白,眼睛瞪得很大,她感覺不對勁,就選擇離開回去繼續上班。

王某的表現讓戴某很受挫,心情很壓抑的他又喝了1瓶啤酒,走去超市買了1把20釐米長的水果刀。

持刀捅刺女友,女友裝死逃過一劫

「我只是想嚇她的同事一下,讓她們告訴我王某在哪裡。」戴某這樣解釋。

7月23日17時許,戴某來到王某的工作地御溪國際裡面的一家祛痘中心,持刀向王某的同事逼問王某的去向。

「王某同事用手指著裡面說在裡面,我把王某同事拖進店裡鬆開,準備往店裡找王某,王某從店裡面走到大廳看到我就往旁邊的小房子走。」戴某追了上去,在王某背部、臀部、後頸部、左腋胸部、面部、手臂等處連續捅刺了十餘刀,導致王某身體12處軟組織裂傷。「我當時腦袋麻木了。」

經法醫鑑定,王某的面部損傷構成輕傷一級,肢體損傷構成輕傷二級,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一級。

王某稱,為了能夠逃過一劫,她在戴某動手時選擇了裝死。「我看到對方拿著刀朝我衝過來了,只能往後跑,但是身後只有1間美容房,我心裡很害怕,到房間裡面摔倒在地上,趴在地上,戴某對著我的背部中間位置、屁股上、脖子部位砍,砍我脖子部位時我用右手去擋了。」王某稱,戴某的最後一刀砍在她的臉上,在臉上被砍後,她選擇裝死不動,幸運的是,戴某看她不動了之後停手了。

逃走後在計程車司機勸說下自首

戴某行兇後乘坐計程車逃離現場,這輛計程車的司機就是陳春。

7月23日下午5點30分許,陳春接到戴某後,聞到了戴某一身酒氣,說要去汽車西站。聽到戴某打電話時語氣激動,陳春忍不住在他掛斷電話後出聲詢問。

「他說一個女人騙了他感情,騙了7000元錢,他回不來頭,把那個女人殺了。」陳春問了戴某兩遍,「你真的殺了她嗎?」為了讓陳春相信,戴某撈起了衣服,露出了插在褲子上的刀。

「我問他確定把人殺死了嗎,他說在背上捅了幾刀,不知道死活。」陳春拿出手機,告訴戴某,他必須要報警救人。

當時車子正行駛在鬧市,陳春不敢貿然下車呼救,他想到了無數種如何把男子困在車裡的辦法,但是從來沒有想過要棄車逃走。陳春說,他必須要打報警電話。「我想拯救那個女孩,也不能放任他離開。」

「你不確定她有沒有死亡,而且如果你回去自首,量刑上肯定會不一樣。」在陳春長達半個多小時的勸說下,戴某讓陳春打報警電話,他想要自首。

戴某一直記得陳春對他說的話。「司機說『年輕人錯就錯了,要回頭,要敢於承擔』。」戴某要陳春報警後,陳春報警把車停在天心區政府旁,戴某下車時把刀丟在計程車後座上,在馬路邊等警察過來。「司機在旁邊安慰我,警察來了後,我很配合警察工作,警察把他送到了派出所。」

自首情節被認定,被從輕處罰

雨花區法院審理認為,戴某故意殺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予處罰。戴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戴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一審判決戴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經濟損失款共計人民幣68724.38元。

記者從雨花區檢察院了解到,根據刑法第232條的規定,犯故意殺人罪的,要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的被告人戴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但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屬於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更重要的是,被告人戴某在案發以後,能夠在的士司機的勸告下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對於具有自首情節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最終,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情節,對其判處四年有期徒刑。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通訊員周琳

【來源:瀟湘晨報】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

相關焦點

  • 抓獲後逃跑再投案不能構成自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即自動投案後只要發生了逃跑的結果,即不能認定為自首,而不管其後犯罪嫌疑人有無再自動投案。自動投案尚且如此,對於被抓獲歸案而被動到案後又逃跑的,顯然更無認定為自首的條件和餘地。
  • 自首的司法認定
    再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也不能認定為自首。  最高法對自首的認定秉持相對寬鬆的鼓勵態度。《解釋》第1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即對被告人自首情節的認定應在整個訴訟活動中進行綜合考察。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雖有前後反覆,但只要能在一審判決前覺悟並又如實供述的,仍應當認定為自首。
  • 以案說法:投案自首後,在取保候審期間潛逃,還能認定為自首麼?
    該案起訴到法院後,經多次傳喚,陳紀海拒不到庭接受審判,後經懷遠縣人民法院於2008年1月11日對其決定逮捕,並由公安機網上追逃於2008年1月30日將其抓獲歸案。[分歧]對於本案被告人陳紀海是否構成投案自首,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法院沒有對陳紀海採取取保候審措施,傳喚時他不能及時到案,不影響認定為自首。
  • 以案說法:故意傷害他人後,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基本案情一審法院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且吳康琴歸案後否認毆打被害人,未如實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實。據此,不能認定被告人吳康琴自首。辯護人辯稱吳康琴的行為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依法不成立。
  • 特別自首與一般自首、準自首的關係
    二、特別自首與一般自首、準自首的競合與選擇適用  在司法實踐中,極可能會發生特別自首與一般自首或準自首相競合的情形,也常出現如何正確認定和選擇適用自首類型的問題,下面分六種具體情形進行闡述:  1、行為人在犯罪後被追訴前主動投案,並且如實供述自己對公司和企業人員行賄、行賄或者介紹賄賂的罪行,則其行為既符合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也符合特別自首的成立條件
  • 撞人逃跑後又主動自首怎麼處罰
    什麼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交通事故逃逸之後又自己回去主動自首會減輕量刑嗎?接下來小編為您介紹撞人逃跑後又主動自首怎麼處罰的相關內容,歡迎您的閱讀!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於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
  • 刺傷調戲妻子的人後逃跑,後向單位領導投案,是否認定自首
    這驚動了大郎,他一跑過來一問,才知道妻子遭遇了什麼,怒火中燒的大郎可顧不上和西門講那麼多道理,直接拿起手上吃甜品的鋼叉猛地向西門刺去,隨著西門的反抗毆打,大郎更失去了理智,把西門壓制在地上不斷的猛刺,直到滿地是血時,大郎才反應過來,自己闖禍了,和妻子打個招呼,連忙逃跑了。後西門也被搶救過來,全身各處傷口有幾十個,而且失去生育能力。
  • 自首認定中若干疑難問題的思考
    第一種觀點是「悔罪說」,認為自首的本質是悔罪,悔罪是「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罪行的動機,投案和供述罪行是悔罪的表現。第二種觀點將自首的本質歸納為,犯罪人犯罪後自己把自己交付國家追訴。該種觀點認為,認定自首要先分析其歸案形式。被動歸案和自動歸案。自動歸案的本質在於,歸案行為是犯罪人出於本意的行為。
  • 認定自首應慎重區分個案情形
    有人認為不構成自動投案,電話通知方式屬於傳喚,且偵查機關已初步掌握了犯罪線索,犯罪嫌疑人接到電話通知到案的,不具備自首的主動性,屬於被動到案。筆者認為,如果犯罪嫌疑人接到電話通知即到司法機關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認定自首。何謂自動投案,根據《解釋》,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現,或者雖被發現,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法院投案。
  • 由自首的規定和演變論我國的自首制度
    按《唐律》規定,自首應該是罪犯親自首告,但為了充分發揮自首制度的作用,對《唐律》律條又作了司法解釋,:「即遣人代首若於法得相容隱者為首及相告言者,亦同身自首法。」因此,對犯罪後遣人代首的,按與身自首同樣對待。③.共同犯的自首。關於共同犯的自首,《唐律》主要規定了「犯罪共亡」的自首,即犯罪後共同逃跑之後的自首。對於犯罪共亡自首的處理,首先是,「輕罪能捕重罪首」免其罪惡。
  • 大一新生殺害滴滴司機開庭,作案細節披露:刺20多刀後女友勸自首
    他並不認識44歲的滴滴司機陳紅,此刻,悲觀厭世的他只想用一種特殊的方式了結自己。這個19歲的男生從高三畢業後,就在網上買了一把匕首,當時就有過自殺想法。意外的是,他接到了一張大學錄取通知書,楊佰淇覺得自己應該感受一下大學生活,暫時放棄自殺念頭。
  • 不如實供述豈能認定自首?依法抗訴促改判!
    「我沒有掰對方手掌,他手掌受傷我不清楚……」主動投案的被告人,矢口否認主要犯罪事實,一審緣何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近日,經檢察機關抗訴,一起錯誤認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的故意傷害案得以改判,被告人刑期從一年四個月有期徒刑改判為二年有期徒刑。
  • 關於自首認定司法實踐中若干問題的探析
    被告人黃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共同盜竊犯罪行為,並供述了自己2012年12月參與販賣毒品海洛因11克。本案於2013年6月l3日由公訴機關向所在地法院提起公訴。  問題一、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可否成為投案對象,胡某是自動到案還是被群眾扭送,胡某可否認定構成一般自首?
  • 「以案說法」犯罪後滯留現場等候警方處理,能否認定為自首
    案情介紹趙某酒後因瑣事與齊某發生爭吵,持酒杯打傷齊某頭部,齊某撥打110報警,後二人再次發生爭吵,齊某用拳搗傷趙某嘴部。5分鐘後民警趕到現場,將二人帶至派出所進行調查詢問。經法醫鑑定,趙某上兩門牙外傷性缺失,構成輕傷二級。警方在對齊某進行詢問和訊問時,齊某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本案焦點齊某在犯罪後滯留現場等候警方處理,能否認定為自首?
  • 犯罪後逃跑了,後來只是向領導投案,是否構成自首呢
    引言 故事大朗是一個容易衝動的青年,那天周末去逛街和一個路人西門發生摩擦,怒火中燒的大郎可顧不上和西門講那麼多道理,直接拿起手上吃甜品的鋼叉猛地向西門刺去,隨著西門的反抗毆打,大郎更失去了理智,把西門壓制在地上不斷地猛刺,直到滿地是血時,大郎才反應過來,自己闖禍了,和妻子打個招呼,連忙逃跑了
  • 關於司法實踐中對於自首的認定及裁判建議
    4、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5、犯罪嫌疑人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 一般自首認定常見誤區之釋疑
    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但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在其身上、隨身攜帶的物品、駕乘的交通工具等處發現與犯罪有關的物品的除外;(4)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6)並非出於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 認定一般自首中的幾個疑難問題
    投案時間是指自動投案的時限,一般限定在犯罪之後,被動歸案之前,只有在此時限內投案,才能成立自首。在此問題上,存在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即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均已被發覺,犯罪嫌疑人逃跑後,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歸案,能否視為自動投案而成立自首。根據我國司法解釋的規定:「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 拘傳後被監視居住是否構成自首,一般自首減刑幅度是多少?
    從法律意義上來說,自首有兩個構成要件:「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是構成自首的基本條件,但如果投案後不如實供述,也不構成自首。從時間上來說,投案在前,自首在後。那麼,拘傳後被監視居住是否構成自首,一般自首減刑幅度是多少?網友諮詢:主動投案自首減刑幅度是多少?
  • 準自首的認定標準評析
    我贊同後一種觀點,因為在準自首的情況下,自首行為人已經被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已經喪失了人身自由 ,不可能向司法機關投案。從準自首制度設立的旨意來看,是為解決這樣一個問題:對於已被關押、已喪失人身自由而不可能有自動投案條件的犯罪分子,主動交代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在法律上給予不同於被動交代罪行的積極評價——認定為自首。從上述規定本身來說應該沒什麼爭議。然而,從準自首設置的初衷來分析,我認為部分準自首的主體是可以成立一般自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