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維護一個國家穩定和發展的根基,也是一個國家經濟發達程度的直接反應。離開了法律,一個國家將是混亂不堪的。
法律的功能,在於預防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以及對於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懲罰和制裁。對潛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人有著極大的威懾力和對罪犯巨大的打擊與制裁。
法律的產生和發展,給了我們安全感和幸福感,我們不用再懼怕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暴力侵害,也不用隨時隨地防範別人剝奪我們的利益。
法律法規的完善與齊全,讓我們的生活越來越美好,暴力犯罪分子也越來越少,因為當下的法律主張的是平等原則,核心就是為人民服務。相對封建社會的人治,法治之下的我們都得到了尊重。
總之說起法律,大家都是肅然起敬,對於違法犯罪行為自覺的避而遠之,也指導著人們的生活生產心態和秩序向著積極方面發展,所以法律是讓人可敬又可怕的。
因為法律可以保障社會的公平和公正,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因為法律對於違法犯罪行為是零容忍,全面打擊違法犯罪行為。遵紀守法的人尊敬法律,違法亂紀的人則是懼怕法律。
但是法治發展進步,也給社會大眾帶來了負面的影響。不僅浪費了司法資源,也使得本是公平公正的法律變得模凌兩可。有人利用法律的公正性,來獲取非法利益的大有人在,也就是鑽法律的空子。
律法覆蓋面越來越廣,法律的管轄範圍幾乎涉及社會的每個角落。人們也開始變得非常脆弱和敏感。因此,法律為無辜受害者伸張正義的同時,也為「非法受害者」保駕護航。本該制止和懲罰心術不正的法律,卻成了別有用心者敲詐勒索的工具。
不公平利益,通俗的說法就是沒有付出對等成本而獲取同價商品和利益,是不被市場交易規律所認可和支持的一種利益獲取方式。因為它打破了市場經濟的平衡和穩定,給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帶來了阻礙。
更為可悲的一點就是,這是別有用心者利用合法方式來從事非法目的而法律卻為其「保駕護航」。別有用心者,利用法律為其獲取非法利益,這是對司法權威的踐踏和不尊重。但除了心術不正者自私自利外,法律條文本身或者司法機制是不是出現了偏差?
有人說這是法律太過於完善和人性造成的。我們都知道法律的制裁和懲罰功能的實現,決定於法律的具體應用程式即審判階段,而在案件進入司法審判階段之前還有一個「潛規則」,那就是審前調解。
在處理一般的民事案件時,調解方式的應用是較為科學合理的。因為調解可以節省成本,降低司法資源浪費度,提高司法機關的工作效率,這是調解的優勢,但是調解除了能儘快結案外還有一個缺點,就是調解結果沒有法律效力。
而且調解中,一般至少要一方做出讓步才能順利進行,有些當事人為了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或者息事寧人,而選擇了掩忍破財免災。而另一方覺得反正事態不嚴重,也做出了讓步從而雙方經過調解結束了爭議。
這是一般的民事糾紛爭議案件調解過程。而如果別有用心者,藉故利用調解的漏洞或者被告人一般情況下都會選擇方息事寧人的心態來獲取利益,這時的法律如果支持別有用心者主張而調解,就是「為虎作倀」。
比如,前不久一位大媽逛超市時不小心摔倒,而且摔倒的地點並不是超市管轄範圍,而是在一樓上去超市的大廳,超市負責人說那是物業的管轄範圍,而大媽卻選擇向超市維權無果後又向物業維權,最終驚動了記者介入事件。
且不說大媽是不是在超市範圍摔倒受傷,一樓大廳的管理方,如果在建設、維護和管理公共設施中沒有重大的失誤和過錯,當事者是否有權申訴賠償?當事者摔倒是否應該承擔自我責任都是關鍵。按理說,如果物業和超市沒有比較嚴重的過錯失誤和懈怠,當事者的主張是不能被法律支持的。
但是像這位大媽一樣自己摔倒而申訴賠償的大有人在,為什麼這樣卻值得我們深思。是不是法律太完善和太人性了?還是司法過程中充滿了人情以被心術不正的人搭了順風車鑽了空子?法律發展完善是沒有壞處的,這跟法律沒有關係,是道德教育的不徹底和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