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華人壽山西分公司遭罰 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外利益

2021-01-11 金融界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日訊中國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山西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15號顯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簡稱「國華人壽山西分公司」)存在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外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趙元時任國華人壽山西分公司副總經理,王芳時任國華人壽山西分公司運營管理部經理對上述行為負有責任。

經查,2018年第2季度,國華人壽山西分公司制定《泰山10號三年期交業務推動方案》,內容包括「單筆保費5萬元,客戶經理獎勵小米空氣淨化器一臺或美的微波爐一臺,單價600元/臺」等投保人購買保險產品的獎勵標準。上述方案涉及的商品金額為18258元,均按上述標準發放給投保人。2018年第3、4季度,制定續期繳費客戶獎勵方案,按照續期繳費金額獎勵客戶小家電、糧油食品、家居用品等商品。上述方案涉及金額502257.2元,向投保人發放禮品27963件。

上述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作出以下行政處罰:對國華人壽山西分公司責令改正,罰款21萬元;對公司副總經理趙元警告,並處罰款3萬元;對公司運營管理部經理王芳警告,並處罰款3萬元。

相關法規:

《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原文:

山西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晉銀保監罰決字〔2020〕15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簡稱「國華人壽山西分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新建南路117號貴通潤園大廈第一幢C座11、18層

主要負責人:田煒瓊

被處罰個人:

1.趙元

住址:太原市迎澤區

職務:國華人壽山西分公司副總經理

2.王芳

住址:太原市萬柏林區

職務:國華人壽山西分公司運營管理部經理

3.柳鵬飛

住址: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

職務:國華人壽山西分公司人事行政部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國華人壽山西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國華人壽山西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外利益

2018年第2季度,國華人壽山西分公司制定《泰山10號三年期交業務推動方案》,內容包括「單筆保費5萬元,客戶經理獎勵小米空氣淨化器一臺或美的微波爐一臺,單價600元/臺」等投保人購買保險產品的獎勵標準。上述方案涉及的商品金額為18258元,均按上述標準發放給投保人。2018年第3、4季度,制定續期繳費客戶獎勵方案,按照續期繳費金額獎勵客戶小家電、糧油食品、家居用品等商品。上述方案涉及金額502257.2元,向投保人發放禮品27963件。

上述行為有下列證據為證:

1.2018年4月泰山10號期交業務(新單)推動方案、銀保續期2018年三、四季度方案;

2.業務激勵費記帳憑證(2018年8月362號、9月234號、11月258號);

3.銀保新單、續期禮品採購相關材料;

4.銀保續期禮品出入登記表、庫存情況現場勘驗筆錄;

5.激勵方案(新單)兌現明細表、客戶籤收情況材料;

6.部分投保人禮品領用回訪錄音;

7.公司情況說明;

8.相關責任人員任職文件、訪談筆錄等。

上述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規定。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對國華人壽山西分公司責令改正,罰款21萬元;對公司副總經理趙元警告,並處罰款3萬元;對公司運營管理部經理王芳警告,並處罰款3萬元。

二、虛假記載財務數據

國華人壽山西分公司於2018年12月舉辦「2018年業務總結暨2019年開門紅啟動會」,報銷會議費共計555575元。其中,通過虛列會場租賃、舞臺布置等費用套取資金29841元,實際用於上述會議抽獎環節的獎品採購,獲獎人員包括該公司內外勤員工、合作代理機構等。

上述行為有下列證據為證:

1.開門紅啟動會文件、會議籤到表;

2.記帳憑證(2018年12月457號);

3.公司情況說明;

4.相關責任人員任職文件、訪談筆錄等。

上述行為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規定。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對國華人壽山西分公司責令改正,罰款10萬元;對公司人事行政部經理柳鵬飛警告,並處罰款1萬元。

三、培訓課件存在誤導內容

國華人壽山西分公司於2019年3月在太原市舉辦名為「郵保協同儲期共贏」郵政代理保險期交特訓營培訓班,參訓人員包括該公司銀保內勤人員、銀保客戶經理以及部分合作銀行網點銷售人員等。其中,銀保客戶經理與該公司籤訂保險代理合同,並可以開展自營業務獲取佣金收入。培訓過程中,公司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營銷能力提升培訓,在名為《精準獲客營銷能力提升》的培訓課件中存在誤導銷售內容。如:在「電話邀約中打消顧慮的技巧」部分,存在「一、數位化。交費3年,第5年開始,您就可以每年或每月領取年金啦,如果不領,每年都有利息,比如按3.5%來算,您就可以領XXXX元……。二、對比法。您這個錢,一直放在活期裡,您也沒有什麼特別的用處,不如放在這個產品裡,您看,活期是0.3%,定期5年也不過是2.75%,這個產品現在計算的利率是3.5%,是活期的11倍多呢」等內容表述。

上述行為有下列證據為證:

1.培訓會議檔案;

2.公司情況說明;

3.課件《精準獲客營銷能力提升》;

4.參訓人員名單及對應的2019年自營業務清單;

5.參訓人員訪談筆錄;

6.部分客戶經理保險代理合同等。

上述行為違反《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四十四條「保險機構的業務宣傳資料應當客觀、完整、真實」、第四十八條「保險機構不得將其保險條款、保險費率與其他保險公司的類似保險條款、保險費率或者金融機構的存款利率等進行片面比較」、第五十三條「保險機構……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不得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的規定。

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保險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對國華人壽山西分公司責令改正,警告,並處罰款1萬元。

四、未按規定進行客戶回訪

經抽查,2018年1月、2019年1月銀保新單業務電話回訪錄音30件中,存在2件兩全保險(萬能型)保單的電話回訪件均未向投保人提示或確認收益不確定性的情形。

上述行為有下列證據為證:

1.回訪錄音及文字記錄;

2.公司情況說明;

3.相關責任人任職文件、訪談筆錄等。

上述行為違反《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9年第3號)第三十三條「對分紅保險投保人的回訪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四)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宣傳材料上的利益演示是基於公司精算假設,保單的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的規定。

根據《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9年第3號)第三十四條「保險公司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及時進行回訪,或者回訪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對國華人壽山西分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罰款0.5萬元;對公司運營管理部經理王芳警告,罰款0.5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山西監管局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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