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中國銀保監會南通監管分局發布2020年第33、3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簡稱「華泰財險南通中支」),以及當事人華泰財險南通中支總經理俞小飛,合計罰款35萬元。
經查,華泰財險南通中支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虛列社區活動經費,華泰財險南通中支下轄38家EA門店,各門店向華泰財險南通中支申請報銷社區活動經費時未提供所購活動物品發票,華泰財險南通中支未對品牌宣傳和業務宣傳等社區活動開展情況進行跟蹤管理。該經費實際未發生,該費用實際用於各EA門店的業務拓展。2017年4月14日至今,俞小飛任華泰財險南通中支負責人,參與了上述虛列社區活動經費行為的實施,並在該過程中起主要作用,應負管理責任。
二、未按規定進行執業管理:華泰財險南通中支未向公司保險銷售人員和EA門店主發放保險銷售人員執業證書。
上述虛列社區活動經費行為,監管決定對華泰財險南通中支予以罰款人民幣30萬元,對當事人俞小飛予以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4萬元;上述未按規定進行執業管理行為,監管決定對華泰財險南通中支予以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
以下為行政處罰決定書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南通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通銀保監罰決字〔2020〕34號
當 事 人: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地 址:南通市深南路99號天安數碼城6幢307室
主要負責人:俞小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華泰財險南通中支」)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華泰財險南通中支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虛列社區活動經費
華泰財險南通中支下轄38家EA門店,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各門店保費收入3578.93萬元,華泰財險南通中支支付給各門店的社區活動經費合計108.18萬元(該活動經費與各門店保費收入掛鈎,約為門店總保費的3%)。各門店向華泰財險南通中支申請報銷社區活動經費時未提供所購活動物品發票,華泰財險南通中支未對品牌宣傳和業務宣傳等社區活動開展情況進行跟蹤管理。108.18萬元的社區活動經費對應的社區活動實際均未發生,該費用實際用於各EA門店的業務拓展。
上述事實有相關記帳憑證及支付憑證、談話筆錄、情況說明、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證明。
二、未按規定進行執業管理
華泰財險南通中支未向公司保險銷售人員和EA門店主發放保險銷售人員執業證書。華泰財險南通中支員工韋某於2020年5月31日離職,公司於2020年6月17日為其辦理執業登記註銷;門店店主李某於2019年6月5日退店,公司於2019年10月28日為其辦理執業登記註銷。
上述事實有從業人員信息表、執業登記信息表、談話筆錄、情況說明、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虛列社區活動經費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我分局決定對華泰財險南通中支予以罰款人民幣30萬元。
上述未按規定進行執業管理行為,違反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二條,我分局決定對華泰財險南通中支予以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南通監管分局
2020年12月18日
中國銀保監會南通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通銀保監罰決字〔2020〕33號
當 事 人:俞小飛
身份證號碼:320622197401******
住 址:南通市崇川區躍龍南路
職 務: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華泰財險南通中支」)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華泰財險南通中支下轄38家EA門店,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各門店保費收入3578.93萬元,華泰財險南通中支支付給各門店的社區活動經費合計108.18萬元。各門店向華泰財險南通中支申請報銷社區活動經費時未提供所購活動物品發票,華泰財險南通中支未對品牌宣傳和業務宣傳等社區活動開展情況進行跟蹤管理。108.18萬元的社區活動經費對應的社區活動實際均未發生,該費用實際用於各EA門店的業務拓展。2017年4月14日至今,俞小飛任華泰財險南通中支負責人,參與了上述虛列社區活動經費行為的實施,並在該過程中起主要作用,應負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相關記帳憑證及支付憑證、談話筆錄、情況說明、事實確認書、任免文件等證據證明。
上述虛列社區活動經費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俞小飛予以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4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南通監管分局
2020年12月18日
(責任編輯:李亦斐 HF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