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要約換來一個承諾便意味著合同的成立。但是如果要約人對要約發出感到後悔,當然也可以撤銷的。不過對於要約撤銷法律有相應的規定。所以接下來由小編將帶來要約的撤銷及特殊情形是怎樣的知識。請大家閱讀並了解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文章。
一、要約的撤銷及特殊情形是怎樣的
要約的撤銷,是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後,要約人取消要約從而使要約歸於消滅的行為。
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但第1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二、要約具有的特點有哪些
(一)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並且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一方的當事人。由於要約人慾以訂立某種合同為目的而發出某項要約,因此他應當具有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我國《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某種行為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發出欲訂立合同的要約,不應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效果。
(二)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通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生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中必須表明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三)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約合同的受約人發出。要約人向誰發出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原則上是向特定的相對人來說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發出,此時應具有以下兩個條件:一、必須明確表示其做出的建議是一向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二、必須明確承擔向多人發送要約的責任,尤其是要約人發出要約後,必須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對人做出承諾以後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內容必須具體確定。根據《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內容必須具體。所謂具體是指要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來加以判斷。合同的性質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條款是不同的。所謂確定,是指要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約應當使受要約人理解要約人的真實意思,否則無法承諾。
(五)要約必須送達到受要約人條件。要約人只有在送達受要約人以後才能為受要約人所知悉,才能對受要約人產生實際拘束力,我國《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如果要約在發出以後,因傳達要約的信件丟失或沒有傳達,不能認為要約已經送達。
三、要約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1.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
2.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
3.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並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
4.要約必須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
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6.要約必須送達於受要約人
要約是合同成立的前提,如果沒有要約人發出要約則就沒有辦法成立合同。但是需要注意的要約發出後是可以撤銷的以及特殊的情形。以上即是要約的撤銷及特殊情形是怎樣的相關知識。這些便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知識,若還其他問題需要諮詢,歡迎諮詢。
來源: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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