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失效是怎麼理解的

2020-12-11 西部文明播報

在我們的生活中,合同的籤訂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合同的籤訂離不開要約,在我們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要約失效的情形。那麼,要約的失效是怎麼理解的?相信大家對這樣一個問題十分感興趣,接下來就讓小編為你來一一解答這樣一個問題。

一、要約的失效是怎麼理解的

要約發出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的拘束:

a.要約的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b.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明確通知要約人不接受該要約。

c.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d.要約中規定有承諾期限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對口頭要約,在極短的時間內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則表明要約的失效。

e.要約的撤銷。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A.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B.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二、要約是什麼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要約不同於事實行為。要約作為一種締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內容的拘束。要約發出後,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銷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

要約不同於法律行為。一方面,要約是要約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經過受要約人的承諾,才能產生要約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為既包括單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雙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為,均可直接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約作為意思表示的一種,其拘束力只體現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銷或者變更上,而不能直接產生設定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為則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旨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

三、成立條件

1.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

2.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

3.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並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

4.要約必須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

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6.要約必須送達於受要約人

以上就是小編為你一一整理的關於要約的失效是怎麼理解的等問題的相關內容。根據我國法律以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這樣一個問題是有著十分嚴格的規定的。以上就是對該問題的解答,如果有其他問題可以繼續關注我們。

來源: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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