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和承諾是交易過程中非常重要的兩個過程,是交易雙方之間意思的磨合。要約與承諾表現上看是相似,其中也存在著很大的區別。那麼到底要約和承諾的區別是什麼?下面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要約和承諾的區別是什麼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承諾是指對要約接受的一種意思表示。
要約和承諾的區別:
(一)意思表示要件不同:
1、要約內容具體明確;承諾內容應當與要約內容一致:
(1)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2、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承諾有效;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除外。
(二)生效不同:
要約採到達主義,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承諾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除外。
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
第十四條 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二十一條 承諾的定義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二、承諾撤回的條件有哪些
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將已經發出的承諾,在到達要約人之前宣告取消。合同法第27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按照此規定,承諾撤回是有條件的,也就是說撤回承諾的通知必須先於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如果撤回承諾的通知遲於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承諾仍然有效。
1、撤回承諾應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諾人向要約人發出,撤回通知應明確表明撤回承諾、不願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則不產生撤回承諾的效力。
2、在承諾撤回通知的時間上,一般來說,由於承諾一經送達要約人就發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隨之成立,所以,合同法規定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先於或同時於承諾到達要約人,才能發生防止承諾生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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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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