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談到要約邀請、要約和承諾的時候,人們一般是將其作為合同訂立過程中的程序性事項來討論的,而要約邀請的作用,更多的時候體現為理解要約這一概念的輔助概念,所以,要約邀請、要約和承諾大多數時候出現在合同成立的環節,那麼要約的概念是什麼,成立的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網友諮詢:
要約的概念是什麼,成立的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江蘇天煦律師事務所王加樹律師解答: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成立的條件如下: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約的內容必須包括足以決定合同內容的主要條款。
3、要約必須表明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點擊下方小程序,直接諮詢法律問題】
江蘇天煦律師事務所王加樹律師解析:
要約邀請中明確了交易條件或其他保障性條件的,相對人基於要約邀請中的條件而發出要約時,邀請人應該在承諾時兌現要約邀請中提出的條件或允諾,如果要約邀請中允諾的條件與實際不一致,有可能屬錯誤陳述或欺詐,進而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在合同訂立過程中「提供虛假情況」或第三款規定的「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構成締約過失責任。所以,要約邀請中的誤述和對要約邀請中允諾的條件的違反,可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要約邀請中提出的條件因客觀原因變化無法兌現或者要約邀請中提出的條件本身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能兌現,如果要約邀請人存在過錯,並給要約人造成信賴利益損失的,也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要約不是單方法律行為的一點是要約雖然是意思人的意思表示但是必須得到受要約人的承諾才會產生相應的法律事實改變,兩者之間產生合同關係。從鼓勵交易的原則來說這一點可以更好的保護交易雙方之間的交易,不至於讓二者因為要約而產生很多不必要的摩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