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做好原中小學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
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工作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4〕101號
HNPR—2014—01087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切實解決原中小學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的生活困難問題,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做好全省原中小學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補助對象
(一)1986年12月31日以前經縣級以上(含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查批准並登記在冊進入民辦教師隊伍,在公辦中小學連續或累計從事教育教學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離開教育教學崗位且未被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錄用、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的原民辦教師。
(二)1999年12月31日前經教育行政部門(含原鄉鎮教育辦和現履行教育管理職能的中心學校)備案進入代課教師隊伍,在公辦中小學(含公辦幼兒園和公辦學校舉辦的學前班)連續或累計從事教育教學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離開教育教學崗位且未被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錄用、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的原代課教師。
(三)從事教育教學工作5年以下、年滿60周歲的原中小學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的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由各市州、縣市區結合實際情況統籌考慮,並儘快組織實施。
(四)原中小學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中的下列人員不列入補助對象範圍:納入計劃內離崗退養的;本《通知》執行前已去世的;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被開除、辭退的。
二、補助標準
符合補助條件的原中小學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從事教育教學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發放生活困難補助60元;從事教育教學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發放生活困難補助90元;從事教育教學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發放生活困難補助120元。今後可視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情況適當調整補助標準,各縣市區可結合實際在不低於省定標準的基礎上制定本地執行標準。
三、補助資金來源
原中小學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分別與市州級財政、省直管縣級財政按5∶5比例分擔,省財政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予以補助;未實行省直管縣級財政的,市州級財政與所轄縣市區級財政的資金分擔比例由各市州自行確定。
四、補助對象確認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衛生計生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原中小學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身份及工作年限認定等具體辦法,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中小學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身份及工作年限等認定工作。
(一)本人申請。符合補助條件的原中小學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由本人向戶口所在地的村委會(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湖南省原中小學民辦教師(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並提供相關原始證明材料和證人名單,同時承諾填寫的《申請表》和提交的相關信息材料真實準確。
(二)鄉級初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村委會(居委會)提交的申請人《申請表》和相關信息材料進行核實,根據核實的情況形成初審意見。無原始證明材料的,申請人每個工作階段需提供3名證明人,證明人中國家公職人員不得少於2人。初審意見以及相關書證物證材料、證人證言須分別在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居委會)、任教學校進行第一次張榜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核實後,對第一次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初步確定為補助對象,並將補助對象名單及有關信息材料報送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
(三)縣級審核。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牽頭,會同縣市區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衛生計生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初審名單和相關信息材料進行審核確認。經審核確認的補助對象名單須分別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委會(居委會)、任教學校進行第二次張榜公示,同時在縣市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經核實後,對第二次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正式確定為補助對象,並登記造冊,填寫《湖南省原中小學民辦教師(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建檔存留。
(四)市州核准。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將加蓋縣市區人民政府公章的《審批表》及相關信息材料報送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牽頭,會同市州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審批表》及相關信息材料進行核實。經核准後,由市州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別將補助名單報送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因政策性遷移和婚姻等原因致使戶口遷移到省內其他縣市區且符合補助條件的原中小學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到原工作的縣市區按程序申報,審核確認後,其生活困難補助由現戶口所在的縣市區發放。
五、計發時間與發放辦法
(一)計發時間。原中小學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從2014年10月1日起計發。2014年10月1日以後年滿60周歲的,從到齡次月起享受生活困難補助;2014年10月1日以前超過60周歲的,從2014年10月1日起發放,其以前超過的年限不予補發。
(二)發放辦法。由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按月發放。
六、組織實施
(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原中小學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發放的組織實施工作,成立由政府領導牽頭,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衛生計生等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協調小組,及時研究制定本轄區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居委會)主要負責原中小學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的身份及工作年限的認定,並負責做好政策解釋宣傳和思想疏導工作;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原中小學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資金的核算及籌措;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要負責原中小學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的臺帳建立及發放;公安部門主要負責原中小學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的戶籍認定;衛生計生部門主要負責原中小學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認定工作。
(二)原中小學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工作,政策性強、時間跨度長、涉及面廣,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社會監督,各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政策規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規範操作,認真做好原中小學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身份及工作年限的審核、公示、認定,生活困難補助經費測算、撥付、發放等工作,防止因工作失誤出現漏報、錯報等情況。對申請人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取消申請人享受生活困難補助資格;對徇私舞弊,協助申請人弄虛作假的人員,一經查實,嚴肅追究相關責任。
(三)各市州、縣市區要抓緊完成申報材料的審核報批工作,各市州要在2014年12月30日前將核准後的《審批表》報送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同時,嚴禁新增代課教師。今後,各地各公辦中小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聘用長期代課教師,一經發現,要追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和校長的責任。確需臨時聘用短期代課人員的,要嚴格按照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依法籤訂勞動合同,並由用人學校按規定為臨時聘用人員繳納單位應負擔的社會保險。
(四)縣市區人民政府是原中小學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工作和維護社會穩定的責任主體,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強化工作責任,落實各項措施,確保工作順利實施,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1月13日
附件1
湖南省原中小學民辦教師(代課教師)
生活困難補助申請表
姓名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
戶口所 在地 | | 身份證號碼 | | ||||||
性別 | | 連續或累計 工作年限 | | ||||||
擔任民辦教師(代課教師)經歷 | 起止時間 | 工作地點(縣市區-鄉鎮-學校) | 證明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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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承諾並籤名 | 上述填報信息真實、準確,並自願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申請人籤名: 年 月 日 | ||||||||
鄉鎮初審情況 | 該同志曾在 鄉鎮(街道) 學校累計從事民辦教師工作滿 年,累計從事代課教師工作滿 年,從事民辦教師、代課教師工作累計 年。 | ||||||||
村委會(居委會) 單位蓋章 負責人籤名 | 鄉鎮中心學校 單位蓋章 負責人籤名 | 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單位蓋章 負責人籤名 | |||||||
縣級審核意見 | 縣級教育部門 單位蓋章 負責人籤名 | 縣級財政 部門 單位蓋章 負責人籤名 | 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單位蓋章 負責人籤名 | 縣級公安部門 單位蓋章 負責人籤名 | 縣級衛生 計生部門 單位蓋章 負責人籤名 | ||||
附件2
原中小學民辦教師(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審批表
填報單位(蓋章): 縣市區人民政府
序號 | 姓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 | 身份證號碼 | 離崗前工作學校 | 工作起止時間 | 核准工作年限(年) | 核准月補助金(元) | 補助發放起 始年月 | 養老保險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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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核准意見 | 市州教育部門 單位(蓋章) | 市州財政部門 單位(蓋章) | 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單位(蓋章) |
填表說明:1、登記表的電子文檔用EXCEL製作,「出生年月」、「工作起止時間」、「補助發放起始年月」用日期格式(如1983—03) 「核准工作年限」用數值格式;
2、有多段從教經歷的,在「工作起止時間」欄目內,分階段如實填寫,「核准工作年限」填寫累計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