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傳】公安部最新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

2020-12-24 澎湃新聞

公安部最新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

2020.9.1起

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刑法》確定罪名的有關司法解釋等規定,結合公安部組織、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實際需要,對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作如下規定:

一、政治安全保衛局管轄案件範圍(共30種)

(一)《刑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背叛國家案(第102條)

2.分裂國家案(第103條第1款)

3.煽動分裂國家案(第103條第2款)

4.武裝叛亂、暴亂案(第104條)

5.顛覆國家政權案(第105條第1款)

6.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第105條第2款)

7.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案(第107條)

8.投敵叛變案(第108條)

9.叛逃案(第109條)

10.間諜案(第110條)

11.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案(第111條)

12.資敵案(第112條)

(二)《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3.宣揚極端主義案(第120條之三)

14.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案(第120條之四)

15.強制穿戴宣揚極端主義服飾、標誌案(第120條之五)

16.非法持有宣揚極端主義物品案(第120條之六)

(三)《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17.誹謗案(告訴才處理的除外)(第246條)

18.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案(第249條)

19.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案(第250條)

(四)《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0.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案(第282條第1款)

21.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案(第282條第2款)

22.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案(第283條)

23.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案(第284條)

24.侮辱國旗、國徽案(第299條第1款)

25.侮辱國歌案(第299條第2款)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

26.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案(第311條)

(五)《刑法》分則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

27.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案(第377條)

28.戰時造謠擾亂軍心案(第378條)

(六)《刑法》分則第九章瀆職罪中的下列案件:

29.故意洩露國家秘密案(第398條第2款)

30.過失洩露國家秘密案(第398條第2款)

二、經濟犯罪偵查局管轄案件範圍(共77種)

(一)《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幫助恐怖活動案(以資助方式實施的幫助行為,第120條之一第1款)

(二)《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節 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2.走私假幣案(第151條第1款)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3.虛報註冊資本案(第158條)

4.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第159條)

5.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第160條)

6.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第161條)

7.妨害清算案(第162條)

8.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案(第162條之一)

9.虛假破產案(第162條之二)

10.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第163條)

11.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第164條第1款)

12.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案(第164條第2款)

13.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第169條之一)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4.偽造貨幣案(第170條)

15.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第171條第1款)

16.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第171條第2款)

17.持有、使用假幣案(第172條)

18.變造貨幣案(第173條)

19.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第174條第1款)

20.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案(第174條第2款)

21.高利轉貸案(第175條)

22.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案(第175條之一)

2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第176條)

24.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案(第177條)

25.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第177條之一第1款)

26.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第177條之一第2款)

27.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案(第178條第1款)

28.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第178條第2款)

29.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 (第179條)

30.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案(第180條第1款)

31.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第180條第4款)

32.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案(第181條第1款)

33.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案(第181條第2款)

34.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第182條)

35.背信運用受託財產案(第185條之一第1款)

36.違法運用資金案(第185條之一第2款)

37.違法發放貸款案(第186條)

38.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案(第187條)

39.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案(第188條)

40.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案(第189條)

41.騙購外匯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1條)

42.逃匯案(第190條)

43.洗錢案(第191條)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中的下列案件:

44.集資詐騙案(第192條)

45.貸款詐騙案(第193條)

46.票據詐騙案(第194條第1款)

47.金融憑證詐騙案(第194條第2款)

48.信用證詐騙案(第195條)

49.信用卡詐騙案(第196條)

50.有價證券詐騙案(第197條)

51.保險詐騙案(第198條)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徵管罪中的下列案件:

52.逃稅案(第201條)

53.抗稅案(第202條)

54.逃避追繳欠稅案(第203條)

55.騙取出口退稅案(第204條)

56.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第205條)

57.虛開發票案(第205條之一)

58.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第206條)

59.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第207條)

60.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第208條第1款)

61.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第209條第1款)

62.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案(第209條第2款)

63.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第209條第3款)

64.非法出售發票案(第209條第4款)

65.持有偽造的發票案(第210條之一)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66.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第221條)

67.虛假廣告案(第222條)

68.串通投標案(第223條)

69.合同詐騙案(第224條)

70.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第224條之一)

71.非法經營案(第225條)

72.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案(第228條)

73.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第229條第1款)

74.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第229條第3款)

(三)《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下列案件:

75.職務侵佔案(第271條第1款)

76.挪用資金案(第272條第1款)

(四)《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

77.虛假訴訟案(第307條之一)

三、治安管理局管轄案件範圍(共76種)

(一)《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案(第125條第2款)

2.違規製造、銷售槍枝案(第126條)

3.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案(第128條第1款)

4.非法出租、出借槍枝案(第128條第2款、第3款)

5.丟失槍枝不報案(第129條)

6.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第130條)

7.重大責任事故案(第134條第1款)

8.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第134條第2款)

9.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第135條)

10.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5條之一)

11.危險物品肇事案(第136條)

1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7條)

13.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8條)

14.不報、謊報安全事故案(第139條之一)

(二)《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節 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15.走私淫穢物品案(第152條第1款)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6.強迫交易案(第226條)

17.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案(第227條第1款)

18.倒賣車票、船票案(第227條第2款)

(三)《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19.強迫勞動案(第244條)

20.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案(第244條之一)

(四)《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下列案件:

21.故意毀壞財物案(第275條)

22.破壞生產經營案(第276條)

23.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第276條之一)

(五)《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4.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案(第281條)

25.代替考試案(第284條之一第4款)

26.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第290條第1款)

27.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案(第290條第2款)

28.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案(第290條第3款)

29.組織、資助非法聚集案(第290條第4款)

30.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案(第291條)

31.聚眾鬥毆案(第292條)

32.尋釁滋事案(第293條)

33.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案(第296條)

34.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案(第297條)

35.破壞集會、遊行、示威案(第298條)

36.聚眾淫亂案(第301條第1款)

37.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案(第301條第2款)

38.賭博案(第303條第1款)

39.開設賭場案(第303條第2款)

40.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案(第304條)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41.故意損毀文物案(第324條第1款)

42.故意損毀名勝古蹟案(第324條第2款)

43.過失損毀文物案(第324條第3款)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中的下列案件:

44.妨害傳染病防治案(第330條)

45.非法組織賣血案(第333條)

46.強迫賣血案(第333條)

47.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案(第334條第1款)

48.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案(第334條第2款)

49.醫療事故案(第335條)

50.非法行醫案(第336條第1款)

51.非法進行節育手術案(第336條第2款)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中的下列案件:

52.組織賣淫案(第358條第1款)

53.強迫賣淫案(第358條第1款)

54.協助組織賣淫案(第358條第4款)

55.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案(第359條第1款)

56.引誘幼女賣淫案(第359條第2款)

57.傳播性病案(第360條)

第九節 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58.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第363條第1款)

59.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案(第363條第2款)

60.傳播淫穢物品案(第364條第1款)

61.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案(第364條第2款)

62.組織淫穢表演案(第365條)

(六)《刑法》分則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

63.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案(第370條第1款)

64.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案(第370條第2款)

65.聚眾衝擊軍事禁區案(第371條第1款)

66.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案(第371條第2款)

67.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案(第373條)

68.僱用逃離部隊軍人案(第373條)

69.接送不合格兵員案(第374條)

70.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案(第375條第2款)

71.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誌案(第375條第3款)

72.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案(第376條第1款)

73.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案(第376條第2款)

74.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案(第379條)

75.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案(第380條)

76.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案(第381條)

治安管理局指導長江航運公安機關,辦理長江幹線跨區域的中央管理水域發生的刑事案件。

四、防範和處理邪教犯罪工作局管轄案件範圍(共2種)

《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案(第300條第1款)

2.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案(第300條第2款)

五、刑事偵查局管轄案件範圍(共119種)

(一)《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放火案(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2.決水案(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3.爆炸案(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4.投放危險物質案(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5.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6.失火案(第115條第2款)

7.過失決水案(第115條第2款)

8.過失爆炸案(第115條第2款)

9.過失投放危險物質案(第115條第2款)

10.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5條第2款)

11.破壞交通工具案(第116條、第119條第1款)

12.破壞交通設施案(第117條、第119條第1款)

13.破壞電力設備案(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4.破壞易燃易爆設備案(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5.過失損壞交通工具案(第119條第2款)

16.過失損壞交通設施案(第119條第2款)

17.過失損壞電力設備案(第119條第2款)

18.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案(第119條第2款)

19.劫持航空器案(第121條)

20.劫持船隻、汽車案(第122條)

21.暴力危及飛行安全案(第123條)

22.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案(第124條第1款)

23.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案(第124條第2款)

24.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案(第125條第1款)

25.盜竊、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案(第127條第1款)

26.搶劫槍枝、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案(第127條第2款)

27.消防責任事故案(第139條)

(二)《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二節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28.走私武器、彈藥案(第151條第1款)

29.走私核材料案(第151條第1款)

30.走私文物案(第151條第2款)

31.走私貴重金屬案(第151條第2款)

32.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案(第151條第2款)

33.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案(第151條第3款)

34.走私廢物案(第152條第2款)

(三)《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35.故意殺人案(第232條)

36.過失致人死亡案(第233條)

37.故意傷害案(第234條)

38.組織出賣人體器官案(第234條之一第1款)

39.過失致人重傷案(第235條)

40.強姦案(第236條)

41.強制猥褻、侮辱案(第237條第1款、第2款)

42.猥褻兒童案(第237條第3款)

43.非法拘禁案(第238條)

44.綁架案(第239條)

45.拐賣婦女、兒童案(第240條)

46.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案(第241條)

47.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案(第242條第2款)

48.誣告陷害案(第243條)

49.非法搜查案(第245條)

50.非法侵入住宅案(第245條)

51.侮辱案(告訴才處理的除外)(第246條)

52.侵犯通信自由案(第252條)

53.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案(第253條第1款)

54.破壞選舉案(第256條)

55.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告訴才處理的除外)(第257條)

56.重婚案(第258條)

57.破壞軍婚案(第259條第1款)

58.虐待案(第260條)

59.虐待被監護、看護人案(第260條之一)

60.遺棄案(第261條)

61.拐騙兒童案(第262條)

62.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案(第262條之一)

63.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案(第262條之二)

(四)《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下列案件:

64.搶劫案(第263條)

65.盜竊案(第264條)

66.詐騙案(第266條)

67.搶奪案(第267條)

68.聚眾哄搶案(第268條)

69.敲詐勒索案(第274條)

(五)《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70.妨害公務案(第277條)

71.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案(第278條)

72.招搖撞騙案(第279條)

73.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案(第280條第1款)

74.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案(第280條第1款)

75.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案(第280條第2款)

76.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案(第280條第3款)

77.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案(第280條之一)

78.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案(第283條)

79.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案(第288條)

80.投放虛假危險物質案(第291條之一第1款)

81.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案(第291條之一第1款)

82.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第294條第1款)

83.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案(第294條第2款)

84.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第294條第3款)

85.傳授犯罪方法案(第295條)

86.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案(第302條)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

87.偽證案(第305條)

88.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案(第306條)

89.妨害作證案(第307條第1款)

90.幫助毀滅、偽造證據案(第307條第2款)

91.打擊報復證人案(第308條)

92.洩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案(第308條之一第1款)

93.披露、報導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案(第308條之一第3款)

94.擾亂法庭秩序案(第309條)

95.窩藏、包庇案(第310條)

96.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第312條)

97.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第313條)

98.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案(第314條)

99.破壞監管秩序案(第315條)

100.脫逃案(第316條第1款)

101.劫奪被押解人員案(第316條第2款)

102.組織越獄案(第317條第1款)

103.暴動越獄案(第317條第2款)

104.聚眾持械劫獄案(第317條第2款)

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105.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案(第323條)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106.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案(第325條)

107.倒賣文物案(第326條)

108.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案(327條)

109.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案(第328條第1款)

110.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案(第328條第2款)

111.搶奪、竊取國有檔案案(第329條第1款)

112.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案(第329條第2款)

(六)《刑法》分則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

113.阻礙軍人執行職務案(第368條第1款)

114.阻礙軍事行動案(第368條第2款)

115.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案(第369條第1款)

116.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案(第369條第2款)

117.冒充軍人招搖撞騙案(第372條)

118.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案(第375條第1款)

119.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案(第375條第1款)

六、反恐怖局管轄案件範圍(共7種)

(一)《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案(第120條)

2.幫助恐怖活動案(以培訓招募、運送人員方式實施的幫助行為,第120條之一第2款)

3.準備實施恐怖活動案(第120條之二)

4.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案(第120條之三)

5.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服飾、標誌案(第120條之五)

6.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物品案(第120條之六)

(二)《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二節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

7.拒絕提供恐怖主義犯罪證據案(第311條)

七、食品藥品犯罪偵查局管轄案件範圍(共33種)

(一)《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第140條)

2.生產、銷售假藥案(第141條)

3.生產、銷售劣藥案(第142條)

4.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第143條)

5.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第144條)

6.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第145條)

7.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案(第146條)

8.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案(第147條)

9.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案(第148條)

第七節 侵犯智慧財產權罪中的下列案件:

10.假冒註冊商標案(第213條)

11.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第214條)

12.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第215條)

13.假冒專利案(第216條)

14.侵犯著作權案(第217條)

15.銷售侵權複製品案(第218條)

16.侵犯商業秘密案(第219條)

(二)《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中的下列案件:

17.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案(第331條)

18.妨害動植物防疫案(第337條)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的下列案件:

19.汙染環境案(第338條)

20.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案(第339條第1款)

21.擅自進口固體廢物案(第339條第2款)

22.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第340條)

23.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第341條第1款)

24.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案(第341條第1款)

25.非法狩獵案(第341條第2款)

26.非法佔用農用地案(第342條)

27.非法採礦案(第343條第1款)

28.破壞性採礦案(第343條第2款)

29.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第344條)

30.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案(第344條)

31.盜伐林木案(第345條第1款)

32.濫伐林木案(第345條第2款)

33.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案(第345條第3款)

八、鐵路公安局管轄案件範圍

(一)鐵路系統的機關、廠、段、院、校、所、隊、工區等單位發生的刑事案件;

(二)車站工作區域內、列車內發生的刑事案件;

(三)鐵路沿線發生的盜竊或者破壞鐵路、通信、電力線路和其他重要設施的刑事案件;

(四)內部職工在鐵路線上工作時發生的刑事案件;

(五)鐵路系統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延伸到地方涉及鐵路業務的網點,其計算機信息系統發生的刑事案件;

(六)《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鐵路運營安全事故案(第132條)

九、網絡安全保衛局管轄案件範圍(共11種)

(一)《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1.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第253條之一)

(二)《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組織考試作弊案(第284條之一第1款)

3.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案(第284條之一第3款)

4.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案(第285條第1款)

5.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案(第285條第2款)

6.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案(第285條第3款)

7.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第286條)

8.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案(第286條之一)

9.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案(第287條之一)

10.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第287條之二)

11.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案(第291條之一第2款)

十、海關總署緝私局管轄案件範圍(共15種)

(一)海關關境內發生的《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二節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1.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第153條、第154條)

(二)海關監管區內發生的《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二節走私罪和第六章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2.走私武器、彈藥案(第151條第1款)

3.走私核材料案(第151條第1款)

4.走私假幣案(第151條第1款)

5.走私文物案(第151條第2款)

6.走私貴重金屬案(第151條第2款)

7.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案(第151條第2款)

8.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案(第151條第3款)

9.走私淫穢物品案(第152條第1款)

10.走私廢物案(第152條第2款)

11.走私毒品案(第347條)

12.走私製毒物品案(第350條)

(三)《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3.逃避商檢案(第230條)

(四)《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中的下列案件:

14.妨害國境衛生檢疫案(第332條)

15.妨害動植物檢疫案(第337條)

十一、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管轄案件範圍

(一)民航系統的機關、廠、段、院、校、所、隊、工區等單位發生的刑事案件;

(二)機場工作區域內、民航飛機內發生的刑事案件;

(三)《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 重大飛行事故案(第131條)

十二、交通管理局管轄案件範圍(共2種)

《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交通肇事案(第133條)

2.危險駕駛案(第133條之一)

十三、禁毒局管轄案件範圍(共11種)

《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案(第347條)

2.非法持有毒品案(第348條)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第349條第1款)

4.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案(第349條第1款)

5.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案(第350條)

6.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第351條)

7.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案(第352條)

8.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案(第353條第1款)

9.強迫他人吸毒案(第353條第2款)

10.容留他人吸毒案(第354條)

11.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案(第355條)

十四、國家移民管理局管轄案件範圍(共7種)

《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三節妨害國(邊)境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案(第318條)

2.騙取出境證件案(第319條)

3.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案(第320條)

4.出售出入境證件案(第320條)

5.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案(第321條)

6.偷越國(邊)境案(第322條)

7.破壞界碑、界樁案(第323條)

原標題:《【普法宣傳】公安部最新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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