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有部分合同要求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且合同約定的稅率為3%,但有的合同未明確約定稅率。現在因為疫情,小規模納稅人稅率降為1%後,是否可以在當月既開具3%徵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開具徵收率為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根據實際業務需要,為購買方就某一筆業務開具3%徵收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需要就該筆業務按3%徵收率申報繳納增值稅。未開具專用發票的其他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仍可以適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復工復業增值稅減徵或免徵政策。」
由此可知,您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疫情期間,在當期既可開具3%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開具1%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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