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會喝酒:哪些情況下共同喝酒人要承擔法律責任?

2020-08-30 紫檀說法


甲駕車一行5人去朋友乙家吃飯,席間甲乙共同飲酒,飯後甲駕車一行5人返回,在返回途中發生車禍,甲負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甲身為一個成年人,應當知道酒後駕車可能會對自己和他人造成的嚴重後果,但仍然酒後駕車釀成車禍,甲對車禍的發生應當負有完全責任。

共同飲酒人乙,在知道甲飯後仍要駕駛機動車的情況下,未能有效勸阻甲飲酒,在甲酒後駕駛機動車要返回時,未能及時提醒和制止。

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乙的行為屬於不履行其他義務,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國的酒文化十分盛行,朋友相聚難免會舉杯暢飲,不少人還喜歡勸酒,口頭禪是不醉不歸。

熟不知這樣做是有風險的,一旦參加聚會的人喝酒出事,共同飲酒人在下列幾種情況下要承擔法律責任:

一是強迫性勸酒。比如用語言侮辱、激將、威脅逼迫他人喝酒,用肢體對他進行灌酒,或在他人已經喝醉、意識不清、失去自制能力時,仍勸他人喝酒的。

二是明知他人不能喝酒仍勸其喝酒。比如明知他人患有心血管系統嚴重疾病、嚴重酒精過敏等仍勸其喝酒的。

三是未對醉酒者實施必要的安全保護。比如對醉酒後意識不清者放任不管,未將其護送回家或送到醫院的。

四是對酒後駕車者未提醒勸阻。以致後來發生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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