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酒過量致死,共同聚餐者應承擔責任嗎?

2021-02-13 問律

作者  / 高揚

來源 / 正義網 —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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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喝酒在老百姓生活中本是家常便飯,然而,令人痛心的是,有人卻因為聚餐時飲酒過量而丟了性命。那麼,一同吃飯的人需要為他負責嗎?

聚餐喝酒在老百姓生活中本是家常便飯,然而,令人痛心的是,有人卻因為聚餐時飲酒過量而丟了性命。11月4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開庭審理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李某在參加同事聚餐時飲酒過量,進入醉酒昏迷狀態後再也沒能醒過來。死者李某的妻子、女兒及其父母將與李某共同聚餐飲酒的19人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李某在一家五星級飯店擔任廚師。2015年12月31日,為慶祝元旦,該飯店廚師長柴某為感謝全體廚師一年的辛勞,以個人名義出資召集大伙兒下班後一同前去聚餐。下班後,包括李某在內一行20餘人步行前往聚餐地點。

席間,因氣氛熱烈、情緒較好,廚師們喝了大量的啤酒和白酒。李某和一名同事因喝酒過量在聚餐席上當場趴下,進入醉酒昏迷狀態。

  

見兩人昏迷不醒,一起聚餐飲酒的7名同事(以柴某為首)於2016年1月1日凌晨將二人送往醫院救治。醫生對二人進行了輸液,但未進行洗胃及抽血檢查。1月1日上午,與李某一同被送往醫院救治的同事輸液後清醒了,李某卻沒能醒過來。

1月1日上午,醫生向李某的家屬下達了病危通知書:患者病情危急,隨時有生命危險,腦組織細胞有不可逆轉損傷,多臟器損傷。1月17日,醫院出示了死亡通知書:李某因「急性酒精中毒心臟停搏復甦成功缺氧缺血性腦病缺氧時間長腦死亡無逆轉故死亡不可避免」。

李某去世後,家屬在悲痛之餘,將以柴某為首、與李某共同聚餐飲酒的19人訴至法院,要求19人共同賠償李某因聚餐喝酒導致死亡的各項損失中的70%,計136萬餘元。

在庭審中,原告訴稱,柴某作為廚師長年終召集廚師們聚餐喝酒,應當知道喝酒是有危險的,特別是他在喝酒前還安排攜帶了較多的啤酒和白酒,預備如此多酒的情況下,聚眾喝酒就更加危險。柴某作為召集人,又是領導,召集同事聚餐,理應盡到安全保障和注意義務;其他參加聚餐的廚師,也應承擔相互提醒、勸告的安全注意義務。但從實際狀況來看,柴某在喝酒前和喝酒時均沒有提醒、勸告喝酒人「不能過度飲酒、要注意安全」,其他被告也未相互提醒、勸告。

 

而且,在李某因喝酒過量進入醉酒昏迷狀態後,聚餐仍在繼續,柴某於次日凌晨2點多才組織廚師們將醉酒的二人送到醫院救治,耽誤了最佳搶救時間。

到達醫院後,在李某神志不清、伴昏睡、家屬又不在場的情況下,護送李某的同事卻錯誤地向醫生表示「拒絕洗胃檢查」。同事的這一不當表示,是導致李某醉酒死亡的重要條件。

綜合這些因素,原告認為,柴某及其他共同聚餐的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面對原告要求賠償各項費用的訴訟請求,被告的代理律師答辯稱,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於法無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的代理律師進一步指出,在聚餐時,李某的飲酒行為系自發的,被告無任何勸酒行為,而且對李某盡到了照料和護送義務。李某醉酒後,以廚師長柴某為首的7人第一時間將李某送到醫院救治,並為其墊付醫療費1萬餘元。李某去世後,出於友情和對李某家屬的同情,柴某還組織同事為李某家屬捐款1.6萬元。

關於原告訴稱,因被告拒絕對李某進行洗胃及抽血檢查最終導致李某死亡,被告的代理律師回應稱,柴某及其他同事均為普通人,不具備醫療知識,他們並沒有表示過拒絕對李某進行洗胃及抽血檢查。而且,洗胃檢查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由患者本人或其近親屬作出接受或拒絕檢查的決定。柴某及其他被告作為同事而非近親屬,無權作出決定。「如果洗胃檢查為對李某採取的急救措施,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簡而言之,是否進行洗胃檢查,應該由醫生作出決定,而不是由完全不具備醫療知識的普通同事作出決定。」被告的代理律師補充說。

 

此外,被告的代理律師指出,李某未進行洗胃檢查與其死亡之間無直接因果聯繫。他說,李某正值壯年,各器官正常,醉酒時間並不長,故而其自身的酒精中毒並不會導致不可逆的腦損傷。李某發生的情況應該為缺氧所致。儘管酒精中毒在沒有醫療幹預的情況下可能發生呼吸心臟驟停,但本案發生在醫院,並且是三級甲等大醫院,臨床上只要給予正確的呼吸支持,通過呼吸機,完全可以避免發生呼吸驟停的情況。從李某入院到發現其呼吸驟停,醫院均未實施生命體徵檢測。李某的死亡很有可能是因為醫院未及時拍片診斷、及時治療,沒有採取預防措施所致。而本案被告陪同李某就醫時首先發現李某嘴唇發紫並及時通知醫院人員,再次證明其盡到了相應的看護責任。李某去世後,其親屬拒絕對其屍體進行解剖,故無法證明李某的死因是否系因飲酒直接導致。如今,李某的屍體已經被火化,原告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責任人,應當對自己的身體狀況、酒量的大小有清楚的認識,也應當清楚過量飲酒對身體造成的不良影響,但其對自身安全缺乏應有的注意,在飲酒過程中,未進行自我控制,導致過量飲酒,應承擔全部責任。」被告的代理律師說。

在法庭審理的最後,法官試圖對雙方進行調解。原告方的調解方案為要求對方賠償各項費用136萬餘元;被告方則表示,僅願意以捐款形式提供3萬至5萬元。因雙方的調解方案差距過大,調解最終無法達成。

原告表示,堅持訴訟請求;而被告亦回應稱,堅持答辯意見。法院未當庭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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