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一務工人員醉酒後意外摔死,共飲者被判各承擔4%責任

2020-09-23 廣東政法



喝酒不勸酒,現在已經成為多數朋友間聚會的共識,但喝酒出事的還是時有發生。2019年7月29日,在廣東省汕頭市務工的蔣某和老鄉們喝酒後,在獨自回家的過程中摔倒,送醫院搶救無效最終不幸離世。他的家人將同桌共飲者告上了法庭,近日,廣東省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一天喝了兩場酒

回家路上摔成重傷致死

2019年7月30日早上,一市民撥打110報警電話,稱在汕頭市區浮東碼頭下往梅溪的石階旁,發現一男子倒在地上,渾身酒氣。民警接警後到場,120救護車則將該男子送到汕大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搶救。警方隨後確認該男子身份為蔣姓廣西人,於是通知了其在老家上班的妻子廖某。

醫院診斷,蔣某傷情為重型顱腦損傷,肺部損傷等。因傷勢嚴重,在醫院治療了十天後,蔣某經搶救無效於2019年8月9日死亡。警方查明,2019年7月29日晚上,蔣某獨自一人步行回家。其經過浮東碼頭路時,在梅溪附近堤壩上摔倒受傷。

隨著調查深入,警方了解到,事發當天蔣某喝了兩頓酒。第一次是在中午,蔣某在老鄉唐某喜家吃飯時喝了酒。到當晚八點左右,蔣某到汕頭市金平區岐山街道隴頭社區找老鄉唐某有,途中遇到了要去唐某軍家吃飯喝酒的老鄉陸某、王某。因為唐某有租住在唐某軍隔壁,蔣某於是跟隨陸某、王某到唐某軍的出租屋喝酒找人。當晚一起喝酒的共有蔣某、陸某、翟某、王某、唐某軍等七人。蔣某在唐某軍家中時還打電話叫唐某喜一起過去喝酒,唐某喜表示其要上班。

飲酒中途,共飲者陸某、王某先行離開。晚上十點左右,喝了酒的蔣某搖搖晃晃地離開唐某軍的出租屋。當晚十點三十分鐘左右,先行離開的陸某在梅溪橋上還遇到自行回家處於醉酒狀態的蔣某。

據蔣某的妻子廖某回憶,當晚蔣某還跟她打過電話。但令廖某想不到的是,在喝完酒回家途中,蔣某出事了。廖某認為,丈夫酒量很好,當晚肯定是和老鄉喝過量了,才會導致摔倒受傷。

家屬將共飲者告上法庭索賠三十多萬

法院認為蔣某放縱飲酒,自陷風險應自負主要責任

蔣某妻子廖某認為,老鄉唐某喜、翟某、陸某與蔣某相約飲酒,沒有盡到安全救助的義務,與蔣某的死亡存在因果關係,於是,廖某及兩個女兒到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起訴唐某喜、翟某、陸某,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三原告32萬多元。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生命權糾紛案件。

法官表示,同鄉聚餐飲酒,其實是典型的情誼行為,屬於好意施惠關係。具體到本案來講,同鄉聚餐,與人共飲時應注意遵循公眾普通認同的一些行為規範,例如,同飲者不得有強迫性勸酒的行為;對醉酒者應適當履行照顧義務和救助義務等。但好意施惠行為本身不受法律調整。聚餐飲酒是正常社交行為,一般情況下並不產生權利義務關係,共飲人僅對通常情況下普通人能夠預見的醉酒易引發的損害後果承擔過錯責任。請求承擔責任的前提,是任何一方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方權利,如因出現強迫性飲酒行為、明知同飲人不能喝酒仍勸哄其喝酒、未對酒後駕車行為進行勸阻甚至同乘、或未對醉酒者盡到照顧救助義務致使損害後果發生,都會產生侵權責任。

蔣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日常有飲酒的習慣,其應清楚自己的酒量和身體狀況,也應當預見到飲酒過量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卻疏忽大意,其在中午與被告唐某喜一起用餐已經喝酒的情況下,當晚加入聚餐時仍繼續喝酒,至醉酒狀態,以致回家路途中摔傷,後送醫不治身亡。蔣某放縱自己飲酒,以致自身陷入危險境地,且本案中並無證據表明共飲人存在強迫性勸酒等行為,故對其死亡的損害後果,蔣某應負主要責任,而當晚與蔣某共飲的其他六個人,除提前離席的王某外,剩餘5人對蔣某的死亡同樣負有責任。

法院判決一人免責

其餘被告存在輕微過錯,各承擔4%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蔣某的妻子廖某向本院所述的事實,蔣某平時能喝一斤白酒,當天中午其與被告唐某喜一起吃飯時,僅喝了三兩白酒和一罐啤酒,離開被告唐某喜家時,並非處於醉酒狀態,且蔣某事發當天下午一時許就已經離開被告唐某喜家中,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事故發生時距中午飲酒已逾十個小時,可以判定損害後果與被告唐某喜並無直接的因果關係,三原告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唐某喜與蔣某的死亡存在關聯性,故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共飲人之間應相互負有謹慎注意義務,散場時蔣某處於醉酒狀態,走路搖搖晃晃,除王某提前離席,其餘5人應當預見到醉酒狀態的人獨自回家可能產生的風險,應將其護送回家或告知家屬帶其回家。被告陸某雖與王某一同提前離席,但其隨後在橋上遇到了走路不穩的蔣某,其對蔣某應負同樣的謹慎注意義務。故除提前離席的王某,其餘同桌共飲的五人包括本案被告翟某、陸某均沒有對蔣某盡到謹慎注意義務,致使不幸的死亡後果發生,存在輕微過錯,應對三原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酌定蔣某、被告翟某、陸某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比例為80%、4%、4%。被告唐某喜不需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三原告的損失包括蔣某住院搶救期間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約82萬元,被告翟某、陸某各應承擔4%的賠償責任,即32000元。

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翟某、陸某各賠償三原告的損失32000多元,駁回三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來源:奧一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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