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幹部參與宴請後醉駕死亡,法院判決同飲者承擔2成責任

2020-12-23 澎湃新聞

最近,「四川廣元幹部陪酒後醉駕身亡」一案迎來二審判決。5年前,廣元石井鋪鄉林業站站長張某陪同相關領導參加宴請後醉酒駕車,之後翻入當地堰塘中死亡。當時一同參與宴請者包括廣元市清水鄉黨委書記李登枝、副鄉長王正華等。

據判決書顯示,二審法院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原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認定一致:2014年12月2日上午,清水鄉黨委書記李登枝、副鄉長王正華、清水鄉鞍山村支部書記馮成冬陪同成都投資商宴某(姓名不詳)、鄧明華到廣元市昭化區清水鄉鞍山村四組苗圃園區考察投資項目,昭化區林業產業辦主任張德謙、副主任羅軍受鄧明華邀請指導園區項目規劃。

中午,一行人在園區旁邊一農戶家中吃午飯,期間宴某提到對生態養殖場感興趣,李登枝向宴某推薦其弟李科枝的養殖場,宴某表示可以到李科枝的養殖場考察一下,李登枝遂電話告知李科枝此事,提出當晚安排大家在養殖場吃飯。中午12點左右,張德謙接昭化區林業局副局長夏思通電話後,讓其也過去,夏思通於下午2點左右到達苗圃園區,與宴某、鄧明華、張德謙、羅軍、李登枝一起參觀園區。大約下午4點左右,對苗圃園區的考察結束,一行人分乘四輛車到石井鋪鄉,到達石井鋪鄉鎮後,王正華、馮成冬、李登枝先前往李科枝養殖場,晏某一行人與鄧明華、夏思通、張德謙、羅軍等人前往鄧明華位於石井鋪鄉的中藥材種植基地查看項目進展情況,夏思通、羅軍、鄧明華同乘一輛車,期間鄧明華電話通知石井鋪鄉林業站站長張某,說道「你們領導到園區來檢查工作了,你還不趕緊來匯報工作」。

在藥材基地走了一半時,張某給鄧明華打電話,鄧明華讓張某在園區的一個枯水塘處等,大約下午5點左右在枯水塘處會合時,鄧明華向張某介紹了宴某。參觀完藥材基地後,一行人乘車到達李科枝的養殖場,宴某、李登枝、夏思通等在一個小屋裡開會,張某未參加。開完會後大約晚上7點左右開始吃晚飯,當晚總共坐了三桌人,宴某、鄧明華、夏思通、張德謙、羅軍、李登枝、王正華、馮成冬、張某被安排在同一桌用餐,李科枝在上菜期間用裝啤酒(大約一兩五)的玻璃杯斟了四杯白酒後,因被喊做其他事就出去了,剛剛開始吃飯,人員還未全部落座,鄧明華就向宴某介紹張某,張某端起酒杯站起來敬宴某,說道「宴總,我敬你一杯,喝起耍」,宴某說他不會喝酒,隨後張某幹了第一杯酒,宴某分三次喝完了第一杯酒,接著張某給自己倒滿第二杯酒,並給宴某斟滿第二杯,對宴某說道「宴總,再喝一個耍」,宴某生氣的說「我喝不了,我是帶上項目和資金來這兒投資的,不是來受氣的」,張某將第二酒喝完,說要去吃米飯就離開餐桌去了烤火房。在張某給自己倒第二杯酒時,坐在旁邊的夏思通用左腿碰了張某兩下,暗示其不要喝了。

到了烤火房後,張某讓李科枝的妻子給他打碗乾飯、盛碗米湯,李科枝和清水鄉政府工勤人員劉軍給張某找煙,張某沒有接,然後拿著手機就出去了。

張某出去約十分鐘左右,李科枝養殖場附近居住的張翠英打電話告訴李科枝有人將車開到堰塘裡去了,隨後大家出去參加救援發現是張某,張某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據判決書顯示,事故發生後,廣元市公安局昭化區分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認定:2014年12月2日晚,當事人張某醉酒後駕駛川H×××××小型轎車由石井鋪鄉登科養殖場向石井鋪場鎮方向行駛,19時24分許行至廣元市昭化區石井鋪鄉元柏村三組登科養殖場便道(小地名:小堰塘)處,車輛駛出道路左側外翻於堰塘內,造成張某當場死亡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廣元市公安局物證鑑定,送檢的張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68.2mg/100ml。

另外,事故發生後,2015年10月19日,經廣元市昭化區林業和園林工會委員會申請,廣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作出廣人社工決(2015)602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因張某系醉酒駕駛,並承擔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情形,對張某的死亡不予認定為工傷。

後來,張某之妻崔雪芹於2015年10月27日、2017年4月6日向廣元市市委書記信箱寫信;於2016年3月27日、2016年4月8日在「地方領導留言板」留言等,上述信件和留言的主要內容為張某事件的整個過程、事後相關部門的處理及原告請求領導調查核實該案、給予適當關懷等。2018年5月15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事故發生後,李登枝、王正華、馮成冬、夏思通、張德謙、羅軍分別向原告支付10000.00元,宴某、鄧明華分別支付20000.00元,合計100000.00元;廣元市昭化區林業和園林局實際支付殯葬費50106.00元。

據判決書顯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包括張某飲酒後駕車死亡,原審各被告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及責任比例劃分等。

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上訴人崔雪芹、趙德秀(張某之母)、張皓俞(張某之子)提起生命權糾紛訴訟的被告為同桌飲酒的人,事實和理由是以各被告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故上訴人崔雪芹、趙德秀、張皓俞有關張某參加的是違反紀律規定的公務宴請還是私人聚會對本案的處理結果並無影響。就飲酒行為而言,本案張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餐桌上應當根據自身的身體情況適當飲酒或者不飲酒,應當具有正常人應具備的保護自身安全的意識和能力,並且能夠預見飲酒潛在的危害性,特別是酒後駕車的高度危險性。張某明知或者應當知道醉酒的危險性,卻沒控制自己的飲酒行為或者輕信能夠避免,且醉酒後在未告知其餘人員的情況下自行駕車離開,故其對自身因醉酒駕駛導致的死亡結果具有重大過失,應承擔主要責任,原判對此評判符合法律規定,也與情理相符。

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參與同桌飲酒的人是否應當承擔部分責任,主要審查是否有勸酒、鬥酒等足以導致張某醉酒從而可能發生人身損害的危險,或者張某酒後駕車時參與喝酒的人是否盡到提醒、勸阻照顧等義務。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張某是在飲酒中途離開,沒有證據證實同桌的各被上訴人有勸酒等行為。但在酒宴之前,在卷證據能夠證實張某是駕車與本案各被上訴人匯合之後參加酒宴,對此各被上訴人是明知的,沒有採取相應措施對張某酒後駕車的行為進行提醒勸阻,對於張某酒後駕車翻於堰塘內死亡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原判確定張某自己承擔80%的責任、同飲者承擔20%的責任並無不當。夏思通、李登枝關於不應承擔責任的上訴請求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根據本次酒宴的發起者、組織者等事實認定夏思通、李登枝各承擔5%的責任符合本案客觀實際。

另外,關於李科枝的責任問題,因李科枝僅僅是餐飲的提供者,與張某飲酒以及死亡沒有事實和法律上安全保障注意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案責任酌情仍劃分如下:張某自身承擔80%的責任,被告李登枝、夏思通各承擔5%的責任,鄧明華、晏某各承擔2%的責任,被告張德謙、羅軍、馮成冬、王正華各承擔1.5%的責任。

相關焦點

  • 廣元一林業站站長參與宴請後醉駕身亡,法院判同飲者擔責2成
    近日,「廣元一幹部陪酒後醉駕身亡」一案迎來二審判決。5年前廣元市石井鋪鄉林業站站長張某陪同相關領導參加宴請後醉酒駕車,之後翻入當地堰塘中死亡。參與宴請一幹部醉酒後駕車,墜入堰塘身亡2014年12月2日,清水鄉黨委書記李登枝、副鄉長王正華、清水鄉鞍山村支部書記馮成冬陪同成都投資商宴某、鄧明華到廣元市昭化區清水鄉鞍山村四組苗圃園區考察投資項目。
  • 廣東一務工人員醉酒後意外摔死,共飲者被判各承擔4%責任
    2019年7月29日,在廣東省汕頭市務工的蔣某和老鄉們喝酒後,在獨自回家的過程中摔倒,送醫院搶救無效最終不幸離世。他的家人將同桌共飲者告上了法庭,近日,廣東省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生命權糾紛案件。法官表示,同鄉聚餐飲酒,其實是典型的情誼行為,屬於好意施惠關係。具體到本案來講,同鄉聚餐,與人共飲時應注意遵循公眾普通認同的一些行為規範,例如,同飲者不得有強迫性勸酒的行為;對醉酒者應適當履行照顧義務和救助義務等。但好意施惠行為本身不受法律調整。
  • 男子同學會後醉駕身亡,同場27人都被判擔責
    8月27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日前,該院披露了2起因醉酒致死而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例,向公眾展示了共飲者在面對當事人醉酒後因不同處置方式,從而產生承擔不同法律責任的情況。
  • 一晚吃兩頓飯醉駕摩託出事故身亡 6名同飲者該不該負責?
    一晚上和兩撥朋友吃飯後,小武酒後駕駛摩託車回家,路上發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小武父母將第一批與小武吃飯的六名朋友起訴至法院,索賠各項損失共計15萬餘元。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六名朋友應承擔小武死亡的次要責任,聚餐組織者趙某應賠償3.2萬餘元,其餘五人分別賠償1.6萬餘元。
  • 喝酒出事了,同飲者要擔責
    當日中午尤某禮因過量飲酒後死亡。 法院認為: 尤某禮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喝酒過程中,應對自己的酒量大小、身體狀況有正確判斷,尤某禮應當知道醉酒會對身體造成損害,可能會危及健康、甚至生命,卻不加注意導致醉酒情況發生,尤某禮對自己死亡後果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 聚餐時有人因醉酒致死,一起共飲的人需不需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阿卓夫婦在大勇酒後並未對其放任不管,也盡到了照顧義務,與大勇的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故判決阿卓夫婦無需承擔責任。但基於阿卓夫婦自願給予經濟補償,故酌定二人補償20000元。大勇的家人不服啊,覺得一審的判決不公正,覺得阿卓夫婦應該承擔更大的法律責任。於是,就選擇了上訴。
  • 汕頭一人醉酒後意外摔死 共飲者判各承擔4%責任
    2019年7月29日,在廣東省汕頭市務工的蔣某和老鄉們喝酒後,在獨自回家的過程中摔倒,送醫院搶救無效最終不幸離世。他的家人將同桌共飲者告上了法庭,近日,廣東省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一天喝了兩場酒回家路上摔成重傷致死2019年7月30日早上,一市民撥打110報警電話,稱在汕頭市區浮東碼頭下往梅溪的石階旁,發現一男子倒在地上,渾身酒氣。民警接警後到場,120救護車則將該男子送到汕大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搶救。
  • 共同飲酒者什麼情況下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是同飲之人發生損害,共同飲酒的其他人是否需要一起承擔責任?在什麼情況下需要承擔責任?我們來看看相關的案例。後查證,在王某1發生事故後,有人為王某1做人工呼吸過程中,根據王某1口腔酒味和口腔物,推斷出王某1大量飲酒。後來,梅某某、王某2要求秦某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對此事無法協商一致,梅某某、王某2便訴至法院。
  • 青城普法丨小夥喝酒後墜樓身亡,墜樓酒店及同飲者是否要承擔侵權責任?
    幾人一同飲酒,第二天凌晨卻有一人醉酒後在酒店墜樓身亡,墜樓酒店、宴席召集者、同飲者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近期,呼和浩特市中院就審結了這樣一樁案件。小徐父母因此向清水河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某酒店,宴會召集者高先生,赴宴同飲者小崔、小羅、小高、小李連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住宿費等共計860228.32元。
  • 男子同學會後醉駕身亡27人都被判擔責
    8月27日,澎湃新聞從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日前,該院披露了2起因醉酒致死而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例,向公眾展示了共飲者在面對當事人醉酒後因不同處置方式,從而產生承擔不同法律責任的情況。  張某根的家屬事發後起訴當日參與同學會聚餐的沈某等27人,認為聚會的共同組織、參與者,均未盡到共同飲酒人負有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和相應的照顧、保護等特定義務,應當對張某根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 男子喝完楊梅酒身亡 同飲者被判擔責賠償
    張力家人稱,張力的死亡是生前與潘俊大量飲酒導致的,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事後潘俊和妻子僅顧著自身的救治,完全不顧張力的情況,無視他的安危,沒有盡到對張力的安全注意義務,存在不當,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據此,張力的家人將潘俊和其妻子訴至瑤海區法院,要求兩人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6萬餘元。法院審理查明,張力是第二天被人發現死於自己轎車,距潘俊家100米左右。
  • 男子同學會後醉駕身亡,為何同場27人都被判擔責
    8月27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日前,該院披露了2起因醉酒致死而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例,向公眾展示了共飲者在面對當事人醉酒後因不同處置方式,從而產生承擔不同法律責任的情況。
  • 男子同學會後醉駕身亡,為何同場27人都被判擔責
    8月27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日前,該院披露了2起因醉酒致死而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例,向公眾展示了共飲者在面對當事人醉酒後因不同處置方式,從而產生承擔不同法律責任的情況。
  • 男子同學會後醉駕身亡,為啥同場27人都被判擔責?
    8月27日,澎湃新聞從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日前,該院披露了2起因醉酒致死而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例,向公眾展示了共飲者在面對當事人醉酒後因不同處置方式,從而產生承擔不同法律責任的情況。一審法院認為,阿卓夫婦在大勇酒後並未對其放任不管,也盡到了照顧義務,與大勇的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故判決阿卓夫婦無需承擔責任。但基於阿卓夫婦自願給予經濟補償,故酌定二人補償20000元。紹興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周志宏:同學會後醉駕身亡同場27人被判擔責的警示
    然而,法律就是法律,該不該承擔賠償責任,自然由法律說了算。法院經審理認為,親朋好友之間聚餐飲酒本是一種情誼行為,每個飲酒者對自己的生命安全都負有最高注意義務,同時,各共同飲酒、聚餐者應對其他同飲者負有善意提醒、勸誡、照顧和幫助等安全注意義務。這其中,同桌聚餐者的義務更應高於其他共同聚餐者。
  • 【鎮檢轉播】男子同學會後醉駕身亡,為何同場27人都被判擔責
    8月27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日前,該院披露了2起因醉酒致死而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例,向公眾展示了共飲者在面對當事人醉酒後因不同處置方式,從而產生承擔不同法律責任的情況。
  • 同飲者的法律責任你清楚嗎
    近期小金就接觸到一個同桌飲酒誘發心梗並導致死亡的案例,那麼您知道嗎,在酒桌上喝酒發生意外事故,哪種情形下同飲者可能要承擔責任一旦醉酒人出了意外,同飲者可是要擔責的!那什麼情況下同飲者可能會承擔責任呢?、高血壓等疾病導致傷殘、死亡的情況發生,勸酒者需要擔責;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勸酒誘發疾病的,勸酒者無需承擔過錯責任,但根據公平責任原則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 男子醉酒後身亡,同飲者被告上法庭!法院這樣判
    男子醉酒後身亡,同飲者被告上法庭!深圳一男子和朋友在酒吧飲酒、娛樂,不幸在醉酒狀態下墜樓身亡,其家屬要求當日陪同李某飲酒的友人、涉案酒吧業主、酒吧所在地物業公司及物業公司所有權人承擔賠償責任,並請求法院判令各被告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80萬餘元。
  • 大學生酒後摔死,法院判決:同酒桌5人均要賠償!原因是?
    事發前大學生李某邀上多名同學聚會,期間曾飲酒,聚會結束同學將醉酒的李某送到居住的小區電梯口離開,李某因醉酒掉入電梯井死亡。法院認為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重大過失,應對死亡後果負主要責任,其中5名共飲人因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需承當相應責任。
  • 男子酒駕身亡,同桌共飲者難辭其咎
    近日,石阡縣人民法院判決一起酒駕事故案件。一男子酒後駕車出事故搶救無效身亡,法院對當天同桌飲酒的5人依法做出判決。案件得從2020年2月的一天晚上說起。  3月24日,黃某江因傷情過重,搶救無效死亡。  就此事,黃某江的家屬認為周某、李某等人席間未對其盡到勸誡義務,飯後又未阻止黃某江酒後駕駛,在黃某江發生事故受傷後,未及時送醫治療,應該承擔黃某江死亡的相應責任,將共同飲酒的5人告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