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聚餐飲酒後死亡,4名同伴賠償16萬餘元

2020-12-24 川觀新聞SCOL

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無酒不成席」,現如今三五好友相聚總免不了小酌幾杯。如果因共同飲酒導致了傷亡,產生的法律糾紛責任該如何認定?

12月23日,記者從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市西充縣人民法院順利執結一起因聚餐飲酒導致意外死亡的生命權糾紛案件。目前,近日,4名被執行人在約定期限內一次性給付賠償款16萬餘元,該起案件得以順利執結。

春節聚餐,男子酒後死亡

2019年春節,李某邀請好友程某和同事等人聚餐。席上,大家推杯換盞,開懷暢飲,共喝了3.5斤白酒。飯後,李某安排張某、韓某將程某、王某送回休息地。張某、韓某將王某送回居住地,將程某留置車內後排睡覺,車窗留有縫隙。次日早晨7時許,值班人員看望程某,發現其已死亡,隨即通知李某及程某的父親老程並報警。

公安機關介入調查,檢測程某體內乙醇含量為405.8mg/100ml,經司法鑑定其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老程在悲痛之餘,認為兒子的死亡是由於聚餐喝酒造成的,遂將同桌吃飯的李某、王某、張某、韓某4人告上法庭。

同伴4人承擔20%賠償責任

在本案中,同伴李某認為自己已安排人員送程某,盡到應有責任。王某表示自己聚餐時沒有向程某敬酒,酒都是雙方自願喝。

張某和韓某覺得自己更不應承擔責任:「我們對死者的認知程度,不知道他家在哪,只知曉他經常在車內睡覺,所以專門留出車窗縫隙,將他安置在車中休息。」

法院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死者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健康狀況、飲酒量應有一定認知,應當預見過量飲酒的潛在風險,沒有理性控制飲酒量,自身存在主要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李某作為聚餐組織者,應盡到相應安全保障、勸阻飲酒義務。李某雖安排人員送程某,但未選擇通知親屬或送至醫院避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王某作為共同飲酒者,與程某相互對飲,致雙方醉酒,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張某、韓某作為共同參與飲酒者,未盡勸阻義務,將醉酒的程某留置在封閉性較強的車內,亦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綜上,考慮到雙方的過錯程度,西充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4被告承擔20%的賠償責任,根據4被告過錯責任大小,酌定由李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王某承擔5%的賠償責任,張某、韓某共同承擔5%(各自2.5%)的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後,4被告提起上訴,經二審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後,4名被告遲遲未履行賠償義務。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執行法官依法向4名被執行人送達了各項法律文書,責令其限期履行義務。在多次釋法明理後,4名被執行人表示:「我們尊重法院的判決,肯定會把錢給他,但我們也參加工作不久,一次性拿不出這麼多錢,希望法官能幫忙協調下,寬限點時間。」執行法官向老程轉述了被執行人願意給付和一次性給清的實際困難,老程表示可以寬限些時間,但還是要一次性給付。

法官提示

在參加宴請中如果飲酒出事有4種情況共同飲酒人需承擔法律責任:

Part 01強迫性勸酒

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Part 02明知道對方不能喝酒,仍勸酒

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Part 0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

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Part 04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

發生這類情形,我們要極力勸阻,以免發生觸犯刑事責任的行為。而且阻止酒後駕駛也可避免危害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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