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一男子聚餐飲酒意外死亡!家屬將酒館和同事告上法庭

2020-12-13 光明網

近年來

因為飲酒產生人身損害後果

權利人起訴共同飲酒者的糾紛時有發生

那麼飲酒出現人身損害

共飲者承擔哪些義務?

又要承擔什麼責任呢?

近日

固原一男子和同事結伴喝酒後

不料突發意外去世

一起喝酒的同事以及酒館要擔責嗎

固原市原州區法院依法審理了這起案件

具體案情一起來看!

「80後」男子小明(化名)在固原市原州區一家公司上班。一天深夜,他和3名同事一起到酒館吃燒烤喝酒。喝完酒後,突然呼吸心跳驟停。小明隨即被送醫救治,經診斷為呼吸心跳驟停等症狀,後因搶救無效而死亡,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證明書證明小明的死亡原因為心源性休克。

小明的父母認為,酒館和小明的3名同事應對小明的死亡負責,故將酒館和小明的3名同事訴至法院,索賠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合計70多萬元。

酒館經營者認為,其在提供餐飲過程中未有過錯,且在小明發生呼吸心跳驟停時積極施救,因此小明父母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依據。小明的同事們也辯稱,在聚餐過程中,小明單獨一人喝了幾瓶啤酒,其餘人未對其進行勸酒、灌酒等行為,因此聚餐與小明突發呼吸心跳驟停不存在因果聯繫,他們對小明酒後突發心臟驟停以及死亡均不存在過錯。小明父母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及主張的損失金額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此外,在小明住院搶救期間,小明的同事們除了代為墊付了醫藥費,還共同向小明家屬資助了慰問金。

法院審理認為,該案中,小明與同事彼此之間對各自的身體、經濟狀況相互了解熟悉,均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眾人合意前去吃飯喝酒,本是人之常事,也是人際之間友好、相互溝通的表現,並不為法律所禁止或規範,根據查明的事實,可以排除當事人之間有故意酗酒或多人對其中某人進行灌酒的情況,故而無法認定各被告應對小明在酒後的身體情況盡到更進一步的注意義務,且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喝酒行為對小明的身體產生了損害。

據此,法院一審駁回了小明父母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在同飲人較多的情況下,如經協商由部分同飲人將醉酒者送往醫院治療或者送往家中,一般應視為全體同飲人的行為,據此可以認定全體同飲人是否盡到相應注意義務。同時提示,如果不幸出現共同飲酒致人身損害的事件,相關人員訴訟中應當如實向法院陳述飲酒及酒後幫扶照顧等相關事實,有助於案件得到公正裁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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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寧夏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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