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度飲酒死亡 同席者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

2020-12-13 中國法院網

2014-01-21 10:28:44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何耀霞

  [案情]

  2013年2月18日晚,辛某應朋友謝某之邀,與李某、楊某及張某共五人聚在一餐飲店內飲酒,五人共喝了2斤白酒和10瓶啤酒,其中辛某約喝了4兩白酒和3瓶子啤酒。散席後,辛某帶著醉狀獨自騎著摩託車回家去,結果在途中不幸跌入水塘內溺水而亡。事發後,死者家屬認為四位同席飲酒者有義務在餐飲過程中制止辛某過量飲酒,尤其是明知辛某在醉酒狀況下,有責任採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護送辛某安全抵家,因此辛某死亡結果發生四位同席飲酒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雙方對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辛某妻子訴至法院,要求他們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分歧]

  在同席者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問題上,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辛某醉酒後獨自駕駛摩託車回家繼而產生死亡後果,四被告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四被告作為成年人,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辛某醉酒駕駛摩託車可能會發生危險事件,更沒有採取任何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如安全護送辛某抵家或另作安置,未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注意安全義務,因而他們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辛某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人,對醉酒駕駛可能引起的嚴重後果應有充分的了解,在沒有被同席者逼迫情況下而不考慮自身酒量而過量飲酒,對自己死亡後果的產生,責任在自身而不在同席飲酒者;從侵權角度考慮,四被告並非事故的直接侵權人,其行為也不存在違約及不當之處。綜上,四被告對辛某的死亡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從道義上講可對死者家屬進行適當的補償。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為:

  1、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責任應遵循的基本歸責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重申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責任法的基本歸責原則,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只要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不以過錯為要件的,過錯便是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要件。

  2、四被告對辛某溺水死亡存在一定程度過錯。在一般侵權行為中,只要行為人盡到了應有的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即使發生了損害後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擔責任。同席飲酒者之間負有注意義務,在共同參加的聚餐飲酒活動中,一人出現了危險或可能會出現危險,其他人都有適當的注意義務,這種注意義務表現為適當提醒、勸阻同席飲酒者不要飲酒過量,適當提醒、勸阻同席飲酒者不要從事車輛駕駛等危險作業,對同席飲酒者進行最基本的幫助、照顧等。然而,四被告並沒有盡到相關注意義務,故對辛某醉酒後駕駛摩託車者溺水死亡意外事件發生負有不可推脫的賠償責任。  

  3、死者辛某本人應當負主要責任。其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最了解自己的酒量,應明知自己喝酒過量後行為控制能力降低,可能會對本人的健康甚至生命產生危害,從而對自己的行為進行必要的控制和約束。可見,辛某醉酒後駕車存在明顯過錯,應自行承擔死亡的主要責任。

  (作者單位: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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