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第三方支付違規
作者:聶成濤律師 北京市天嶽律師事務所
最近又有第三方支付公司因為違規被處罰了,由於筆者近幾年來處理了多起與第三方支付公司有關的案件,有的案件也通過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協調而幫助投資者挽回了損失,但有的也無法挽回損失。因此筆者對第三方支付公司一直非常關注,看到第三方支付公司又央行處罰了,而且罰單金額越來越大,其實,大家並不關注第三方支付公司被央行罰了多少錢,而是更關注投資者因第三方違規而造成的損失能不能得到賠償,央行的罰款不會賠償給投資者。第三方支付公司因違規只承擔行政責任,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嗎?筆者對此發表一下個人觀點,供大家參考。
一、第三方支付公司被處罰情況匯總
2020年4月3日,深圳瑞銀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銀信」)被中國人民銀行深圳中心支行,罰款6124萬,同時副總經理徐慧等也被罰款。這已經不是中國人民銀行深圳中心支行第一次做出罰單了,在2018年5月份的時候,該行就對智付電子支付支付有限公司罰款4152萬元。2018年8月份,國付寶公司因違反清算管理規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被沒收違法所得22176051.47元,並被罰款22296051.47元,總處罰金額達44472102.94元。
中國人民銀行深圳中心支行發布行政處罰公告,對銀盛支付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盛支付公司)罰沒人民幣2247.7萬元。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顯示,支付寶因「違反支付業務規定」被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行政處罰412萬元。
2018年8月份,國付寶還因違反多項反洗錢條例被罰款199萬元,同時相關責任人也被罰19萬元,合計罰沒人民幣46,462,102.94元。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及北京外匯管理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聯動優勢公司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2,079,185.64元,並處罰款人民幣14,319,713.64元,合計罰沒人民幣26,398,899.28元。
2019年2月份,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發布4張支付機構罰單,對企業和個人分別進行罰款,分別是易寶支付、愛農驛站、和融通、網銀在線四家支付機構。其中,易寶支付以罰沒942萬,成為2019年支付機構罰單金額之首。
愛農驛站因違反清算管理規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被給予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318.32萬元,罰款415.4萬元,合計罰沒金額為733.72萬元。愛農驛站一名相關責任人因違反清算管理規定被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易寶支付因違反清算管理規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被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446.43萬元,並處以約496萬元罰款,罰沒總額合計942.43萬元。同時,易寶支付一名相關責任人因違反清算管理業務規定被央行營管部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為2019年2月26日。
2014年易寶支付被央行責令一年內停止在指定省市停止銀行卡收單業務,及在指定省市之外停止發展客戶。
2016年8月,易寶支付又因違反相關清算管理規定,被央行警告並沒收非法所得1059.22萬元,並處以違法所得4倍的巨額罰款,處罰金額逾5200萬元,這也是當時央行開出的最高罰單。
2019年7月12日,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環迅支付)因「違反支付業務規定」收到巨額罰單。該罰單給沒收違法所得968萬元,並處罰款4970萬元,合計罰沒金額近6000萬元。
二、為什麼履罰不止呢?
通過以上匯總,我們可知,第三方支付公司被央行處罰,這是經常發生的事情,也就是說,第三方支付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經常發生違規的情況。第三方支付公司作為非銀行金融機構,首先其是公司,盈利是其根本要旨。因此,很多第三方支付公司為了獲取利潤,就鋌而走險,即使明知會被處罰,也會去幹。為什麼呢?只有一種答案,那就是因此獲得的利潤遠高於罰金。
而且,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這種違規,給很多投資者造成了損失。因為第三方支付公司可能存在為非法交易提供網絡支付的可能,從而導致很多投資者被非法交易平臺詐騙,第三方支付公司在這種業務中,起到了幫兇的作用。
央行也曾經多次發文要求第三方支付公司不得為非法平臺、網絡賭博等業務提供資金結算或網絡支付服務,但這種情況,在實踐中,還是經常存在。雖然現在這種情況少了很多,但仍然存在。
三、人民銀行對此類行為的禁止規定匯總
人民銀行於2016年9月印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支付結算管理 防範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16〕261號,以下簡稱261號文),切實加強支付結算管理,構築金融業支付結算安全防線,在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人民銀行辦公廳2017年1月23日頒發《加強交易場所類特約商戶資質審核和風險監測嚴禁為非法交易場所提供支付結算服務》,要求第三方支付嚴禁為非法交易場所提供支付結算服務,支付機構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相關要求,嚴格執行《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9號),《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43號)等制度規定,不得為非法交易場所提供結算服務。
2018年11月29日,國務院召開全國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就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再次作出部署,要求進一步加大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力度。
為落實此次會議精神,2019年3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制定《關於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規定,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變相為網際網路賭博、色情平臺、網際網路銷售彩票平臺,非法外匯、貴金屬投資交易平臺,非法證券期貨類交易平臺、代幣發行融資及虛假貨幣交易平臺,未經監管部門批准通過網際網路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以及未取得省政府批文的大宗商品交易場所等非法提供支付結算服務。
通過以上文件,我們可知,從2016年開始,人民銀行就一直在對這類行為進行處罰,明令禁止這類行為的發生。但直到現在,這類違規行為仍然存在。央行仍然在處罰相關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違規,也就是說,央行制定的相關文件,總是有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不遵守。如果央行不加大處罰力度,或者說僅僅是行政處罰,第三方支付公司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話,這類違規行為還會繼續。
四、央行處罰對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影響
央行對第三方支付公司作出行政處罰,對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影響還是非常巨大的,有的會被罰款,有的會被暫停收單,有的會被全面停止業務,有的甚至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例如:中國人民銀行深圳中心分行已於2017年12月底要求智付支付停止新增業務開展,在2018年3月7日對智付支付做出全面停止業務。2015年8月24日,人民銀行依法註銷浙江易士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士公司」)所持有的《支付業務許可證》,易士公司由此成為首家被註銷《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第三方支付企業。針對此次執法事宜,人民銀行在回答記者有關問題時透露,公安部門已經對易士公司及相關責任人立案偵查。
筆者認為:第三方支付公司還是應當合法合規經營,只有這樣,公司企業才能做大做強。另外,第三方支付公司違規經營造成的後果非常嚴重,因為很多投資者發現被騙之後,在眾多投資者無法找到騙子的情況下,投資者只能將自己的怒火撒向第三方支付公司,這樣以來,可能發生投資者去第三方支付公司聚眾維權的情況,導致第三方支付公司無法正常辦公,這會給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聲譽造成很大影響。
五、如何遏止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違規行為
如何才能讓第三方支付公司合規經營呢?筆者認為,應當增加第三方支付公司違規的成本,也就是說讓第三方支付公司履行先行賠付義務。只有這樣才能徹底遏止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違規行為。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支付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風險準備金制度和交易賠付制度,並對不能有效證明因客戶原因導致的資金損失及時先行全額賠付,保障客戶合法權益。」第二十五條規定,「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相關系統設施和技術,應當持續符合國家、金融行業標準和相關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如未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或者尚未形成國家、金融行業標準,支付機構應當無條件全額承擔客戶直接風險損失的先行賠付責任」。此兩條規定算是對第三方支付公司「先行賠付義務」的明確規定。之前,在我國網際網路金融領域中,快捷支付、支付帳戶業務中已廣泛使用了契約式「先行賠付」條款。支付機構獲取銀行接口過程中會籤訂「先行賠付」條款,即當客戶發生資金損失時,現由支付機構為客戶無條件賠付,之後再由支付機構協助公安部門調查案件,追償損失。
但是對於第三方支付公司因違規而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是否適用先行賠付,在實踐中存在爭議,多數法院不支持先行賠付,但是也有少數法院認為,第三方支付公司違規,存在過錯,應當先行賠付。
因此,筆者認為,央行從嚴格管理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角度而言,其應當制定相關制度,明確第三方支付公司先行賠付適用的條件。央行制定的相關的文件裡,雖然雖然規定了先行賠付義務,但是如何適用,則是存在爭議的。有人認為,先行賠付義務,只是一個行政責任,不屬於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對第三方支付公司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不會進行民事賠償。央行從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言,其只能對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對於因違規給投資者造成的民事損失賠償,央行是不會管的,投資者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投資者民事訴訟的過程中,要求第三方支付公司先行賠付,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支持,原因就在於如何適用先行賠付存在爭議。因此,需要主管機關明確先行賠付義務的適用條件。
另外,我們需要探討的一個問題,金融機構因違反反洗錢義務,給相關客戶或投資者造成損失,其一個行為,只承擔行政處罰就可以了嗎?因此造成的民事損失,就不用賠償了嗎?實踐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等,都存在違反其承擔反洗錢義務,正是因為這種違反,給騙子提供了一種洗錢通道,也就是給騙子行騙提供了方便。如果不提供這種方便的話,騙子就無法行騙。正因為這種方便,導致電信詐騙屢屢發生。當然,受害者之所以被騙,肯定有自己的原因,但是,金融機構提供的這種方便,也是電信詐騙猖獗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