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10-27 00:12:48
每經編輯 王鑫
一起非法集資近4億元的大案判決!
據裁判文書網10月22日披露的一則刑事判決書顯示,5名被告人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判決書顯示,5名被告人均為女性,其中包括兩名主犯在內的3人為初中學歷,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合計近4億元。
她們打著某財富資產管理公司分公司的幌子,擅自開展金融業務。推薦會、集中講課、開設門店……採用多種形式推銷「理財產品」,以年化利率7%至13%的計息收益為誘餌,募集巨額資金。
非法集資近4億元,推薦會、講課、開門店套路多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5月份,北京玖安環宇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在寧波市海曙區開設寧波分公司(簡稱玖安寧波分公司,實際未註冊),該公司未經相關政府部門批准擅自開展金融業務,對外宣傳稱吸收的理財資金用於中安民生養老服務有限公司(寧波成立分公司)的融資項目。高某林(另案處理)為「玖安寧波分公司」總經理,負責該公司實際經營。
該公司通過推薦會、集中講課、開設門店等形式,推薦銷售「盛世富盈計劃」、「吉祥如意」、「盛世智盈」等北京玖安環宇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理財產品,以年化利率7%至13%的計息收益方式為誘餌,向胡某珠等不特定人群公開募集資金39156萬元,已兌付24285萬元,未兌付14871萬元。
被告人劉琴系玖安寧波分公司副經理,負責公司下屬曹嬰、錢紅霞理財團隊管理,工作期間累計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21020萬元,未兌付6770萬元。
被告人陳丹紅系玖安寧波分公司副經理,負責公司下屬餘瑞君理財團隊管理,其工作期間累計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13779萬元,未兌付6833萬元。
被告人曹嬰系玖安寧波分公司團隊經理,其工作期間累計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7140萬元,未兌付2052萬元。
被告人餘瑞君系玖安寧波分公司團隊經理,其工作期間累計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6763萬元,未兌付2841萬元。
被告人錢紅霞系玖安寧波分公司團隊經理,其工作期間累計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5895萬元,未兌付883萬元。
裁判文書網顯示,上述5名被告人,3人是「初中文化」學歷。
五人獲刑2年-4年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琴、陳丹紅、餘瑞君、曹嬰、錢紅霞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之規定,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琴、陳丹紅、曹嬰、餘瑞君、錢紅霞有自首情節;被告人曹嬰、餘瑞君、錢紅霞在共同犯罪中是從犯;被告人劉琴、陳丹紅、曹嬰、餘瑞君、錢紅霞均能自願認罪認罰;綜上,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劉琴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建議判處被告人陳丹紅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建議判處被告人曹嬰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建議判處被告人餘瑞君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建議判處被告人錢紅霞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琴、陳丹紅、餘瑞君、曹嬰、錢紅霞與人合夥,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存款,數額巨大,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
本案中,被告人劉琴、陳丹紅在玖安寧波分公司中擔任副經理,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中發揮主要作用,應認定為主犯,對於兩辯護人就此提出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在審查起訴階段,公訴機關與被告人劉琴、陳丹紅及其辯護人就認罪認罰後的量刑進行了充分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現兩辯護人請求在公訴機關量刑建議的基礎上再適當從寬處罰的意見於法無據,對兩辯護人就此提出的辯護意見,亦不予採納。對於兩辯護人提出的其他辯護意見及其他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與事實及法律規定相符,法院予以採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採納。對於集資參與人的經濟損失,責令五被告人予以退賠。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