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險的疾病定義規範將改革,利弊與否因人而異

2020-12-27 保險該怎麼買

重疾保險1983年起源於南非,1995年進入中國市場,此後十多重疾險疾病定義沒有統一要求,直到2007年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稱中保協)牽頭,第一次規範了我國的重疾險市場中疾病定義混亂的現象。都說實踐出真知,歷時13年保險行業已經積累了不少經驗數據,醫療市場也在發展,國際標準也在變化……中保協再次牽頭,在2020.3.31發布了《重疾保險疾病定義規範修訂版(徵求意見稿)》(以下統稱《新規範》)。

《新規範》具體實施的時間還不一定,應該是最近兩年內,所以當前《新規範》的內容僅做參考。大家可以放寬心,新標準執行後,之前買的保險均按照購買時的合同約定為準。

寫在前面

如果你相信我的分析,怎麼選擇兩種規範下的重疾保險?分兩種情況:

(1)有以下情形之一,建議多買當前市場上的重疾保險

女性;有甲狀腺相關疾病;工作生活壓力比較大;脾氣不好;(2)有以下情形之一,建議多買《新規範》下的重疾保險

脾氣不好;心血管疾病家族史;如果你和我一樣喜歡專研,那就一起來分析《新規範》有什麼變化?

1. 重大疾病種類增加

《新規範》中,重大疾病分為重度疾病和輕度疾病。

重度疾病在原來25種基礎上,增加了嚴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嚴重克羅恩病、嚴重潰瘍性結腸炎這3種。新增這3種疾病在現有產品中幾乎就有,中保協把這3種和之前的25種加一起,給出統一的規範要求。

同時從重度疾病中常見3種提取了花費較少或者對健康影響較小的重大疾病作為輕度疾病,具體情況我們下面說。

2. 優化4種心血管或器官移植手術

2.1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

本項優化體現在兩個方面:

其一,把小腸移植納入重大器官移植中;而現有的重疾保險產品幾乎都有小腸移植,屬於重疾中單獨的疾病。

其二,在造血幹細胞移植術上,取消了必須自體移植的限制;而現有重疾產品中,有些產品把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術單獨列為一項重疾。臨床醫學上,考慮到自體基因表達的問題,移植後可能還會出現這個病,所以多採用異體移植。

綜合來看,本項優化對消費沒啥用。

2.2冠狀動脈搭橋術

在開胸方式上,胸腔鏡輔下切開心包做冠狀動脈血管旁路移植的手術也可理賠。至於哪種辦法好,一方面基於醫院的醫療技術和醫療設備,更重要的是結合病人的病情進行選擇。

《新規範》的重度疾病對於冠狀動脈搭橋不強制要求開胸的方式,總體來看對我們消費者利大於弊。

2.3心臟瓣膜手術

這存在與冠狀動脈搭橋同樣的問題,我在諮詢心臟病醫生後得知,幾乎都是開胸鋸骨做這個切開心臟的手術,很少使用微小創傷的開胸方式。

最近我有一個客戶申請重疾理賠,理賠的疾病是心臟瓣膜置換,醫生直接喊我的客戶開胸,沒有第二選擇。

我們暫且把這一項優化認為對消費者利大於弊。

2.4主動脈手術

修訂後,開胸開腹方式上,加上了胸腹搶鏡等的方式,對我們有益。

在手術項目上,多了主動脈創傷後修復手術,這個對我們有益。

最後在範圍上,意思都是一樣,修訂後的表述更明確。

總體來看,這一項優化認為對消費者利大於弊。

3. 解決疾病種類濫竽充數的問題

一方面,同一產品中不得出現保障範圍高度重疊的疾病;這項要求不一定對消費者有利,比如重疾不分組多次理賠的產品,出現類似疾病,可以就不同疾病申請重疾理賠,符合條件也能再次理賠。這項修訂對我們沒有利。

另一方面,如果某疾病的發病率極低,需要提示我們消費者。這條規定有利於消費明晰各種疾病情況,杜絕濫竽充數。

綜合來看,這項優化對消費者沒啥用。

4. 重新定義惡性腫瘤,不包括理賠率最高的Ⅰ期甲狀腺癌

以往惡性腫瘤需滿足《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的惡性腫瘤範疇,新標準同時還需要滿足國際疾病分類腫瘤學專輯》第三版 (ICD-O-3)的腫瘤形態學編碼屬於 3、6、9 (惡性腫瘤)範疇的疾病。我們可以把這個理解為理賠標準與時俱進。

我覺得理解為理賠標準更嚴格或許貼切一些,比如《新規範》的嚴重惡性腫瘤踢出了I期或更輕分期的甲狀腺癌,具體情況我們下面說。

另一方面,新標準對於ICD-O-3 腫瘤形態學編碼屬於 0(良性腫瘤)、1(動態未定性腫瘤)、2(原位癌和非侵襲性癌)範疇的疾病,明確給出了不屬於惡性腫瘤的標準。而現有產品中有些有些交界性惡性腫瘤或者動態未定腫瘤,通過協商爭取,可能協商理賠一部分錢。

要求變嚴格,這一項優化認為對消費者弊大於利。

5. 新增3種輕度重疾

5.1 輕度惡性腫瘤

由此可見現有產品中的輕症,除了原位癌,其他項目在《新規範》中均屬於輕度惡性腫瘤。除上述之外,輕度惡性腫瘤還包括現有重疾理賠率最高的TNM 分期為I期的甲狀腺癌。

就保障範圍來看,新增這個輕度疾病對消費者來說並沒什麼意義;結合《新規範》對於理賠金額的限制,本項對消費者弊大於利。

什麼是Ⅰ期甲狀腺癌?感興趣的接著看《新規範》的解釋,或者直接看下一條變化。

A 先看甲狀腺癌的分期

甲狀腺癌的TNM分期採用目前現行的AJCC第八版定義標準,

我國衛健委2018年發布的《甲狀腺癌診療規範(2018年版)》也

B採用此定義標準,具體見下:

甲狀腺乳頭狀癌、濾泡癌、低分化癌、Hurthle 細胞癌和未分化癌

甲狀腺髓樣癌

區域淋巴結:適用於所有甲狀腺癌

C甲狀腺癌TNM分期

根據以上情況,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55歲以下,甲狀腺乳頭狀或濾泡狀癌,只要沒有遠端轉移都屬於Ⅰ期甲狀腺癌;

(2)55歲以上,甲狀腺乳頭狀或濾泡狀癌,只要沒有遠端轉移,腫瘤大小不超過4cm,都屬於Ⅰ期甲狀腺癌;

(3)髓樣癌TNM分期是T1N0M0就屬於Ⅰ期甲狀腺癌;

5.2 較輕急性心肌梗死

在理賠標準上,修訂後的要求更寬鬆一些,對消費者利大於弊;

但輕度疾病理賠額受20%的限制,這點對消費者來說弊大於利。

5.3 輕度腦中風後遺症

保障範圍來看,要求都是一樣的;結合《新規範》中對於輕度疾病理賠額的限制,該項對消費者弊大於利。

6. 限制了輕度重疾理賠金額

《新規範》規定,輕度疾病的保險金額不超過重度疾病的20%。

新增3項輕度疾病與現有產品的輕症疾病高度重合,現有產品對於輕症的理賠從20%-45%不等,該項規定對於消費者弊大於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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