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代購由於商品物美價廉的特點,已經成為一種新的消費模式。代購者在銷售跨境代購商品時,應具有商品的品牌意識。1月5日,記者從市法院獲悉一案例,代購者在銷售跨境代購服裝時,因侵害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被判賠償商標權人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15萬元。該案裁判對跨境代購行為進行了合理的界定,為跨境貿易行為的合法性提供了明確的指引。
商標權人
發現侵權商品
EVISU是一個源於日本的高端牛仔品牌,有「日本牛王」的美譽。該商標為某國際有限公司註冊取得,並授權上海某公司在國內獨佔經營並使用上述商標。2019年3月12日,上海某公司發現,瀋陽某公司利用網絡銷售平臺,以代購的方式,銷售被訴侵權商品。
上海某公司認為,「EVISU」商標經過在中國大陸範圍內長期、廣泛的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瀋陽某公司在網上店鋪內銷售自稱從韓國進口的「EVISU」品牌的服裝,具有混淆的可能,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或認為服務來源存在特定聯繫。且瀋陽某公司並沒有取得合法授權,其行為已經構成商標侵權。
上海某公司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瀋陽某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50萬元。
代購者稱有合法來源
瀋陽某公司辯稱,其代購的商品均非公司自行生產製作,系從韓國購進的正品商品,涉案商標在購進時已標註在商品上,而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標均為在韓國已合法註冊。瀋陽某公司只是依國內消費者的指定,在收取費用後購買再發貨給國內消費者,是代為購買韓國正品商品的行為,不屬侵權行為。
瀋陽某公司認為,其沒有侵權故意,且提供了商品合法來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代購者商標侵權
法院認為,在商品交易的過程中,商標發揮著重要的識別的功能,將在境外購買的商品又在境內轉售,使商品進入我國市場流通,附著其上的標誌發揮了識別的功能,如與在我國取得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標發生混淆,使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直接侵害的是我國商標權人對註冊商標的專有使用權。本案中,瀋陽某公司將境外購買的商品在境內銷售,與涉案商標發生混淆,破壞了商標的識別功能,侵害了商標權人上海某公司的合法權益。
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瀋陽某公司實施了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及侵權行為持續時間,並結合銷售記錄、制止侵權所支付的費用,判決瀋陽某商貿有限公司賠償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15萬元。
代購者對商標
具有較高的注意義務
市法院民四庭法官吳松評析此案認為,本案涉及跨境代購行為引發商標衝突的責任認定。首先,跨境代購行為的性質應認定為是買入再賣出的銷售行為,而不應是完成委託事項的受託行為。其次,由於商標權具有地域性的特點,代購者將商品在國內再次銷售,附著其上的標誌產生識別作用,與國內商標權人的商標產生衝突。最後,代購商品上的商標使用行為,並未得到國內商標權人的許可。因此,代購者應承擔侵害商標權的民事責任。
代購者可以以合法來源進行抗辯,但由於代購商品的商標在國內多是有較高知名度的大品牌,代購者應具有較高的注意義務,應當以審慎的態度審核境外商品是否侵害中國註冊商標專用權。本案中,代購者在接到商標權利人的投訴後,仍在從事銷售活動,其主觀上過錯明顯,故對其提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理由,法院不予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