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22日電 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消息,22日,國家稅務總局就《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修改稿公開徵求意見,修改稿對16號令作了三方面修改,一是徹底取消了定期定額戶年度匯總申報,無論定期定額戶實際經營額、所得額是否超過定額,都無需再進行年度匯總申報;二是取消了實際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的當期申報;三是刪除了關於年度匯總申報和當期超幅度申報的處罰規定。
資料圖:拉薩市國稅局西城分局工作人員正在為納稅人開增值稅發票。 李林 攝
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一)刪除第十八條,該條款規定「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後,應當以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申報額超過定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於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款。具體申報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定期定額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並繳清稅款。具體幅度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二)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定期定額戶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及結清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並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處理;其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其定額。」
上述修改意味著,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內,只需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繳納稅款即可,如其某一納稅期的實際經營額、所得額發生變化,也無須到稅務機關進行年度匯總申報和當期超幅度申報,只有發生實際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或低於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情形,納稅人才須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