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這幾天比較關注兒童被拐賣的事情,今天在某網站上找素材的時候,看到一篇關於「人販子為什麼不能一律判處死刑?」的文章,文中提到只要發現人販子一律判處死刑,下面評論的支持的佔大多數,但也有不少網友反對,說如果人販子被發現,反正要死,乾脆就把被拐賣的孩子也給處死,好消滅證據。
人販子真的沒有被處死的嗎?
我簡單的在網上搜了一下:
2014年,各級人民法院審結拐賣婦女兒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48件,其中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876 人。
2010年,全國法院共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1990件,依法懲處犯罪分子3818人,其中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至死刑的2216 人,重刑率為59.70%。
2009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人民法院打擊拐賣兒童犯罪的有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覆核的兩起拐賣兒童犯罪死刑案件,拐賣兒童罪犯胡明華、蘇賓得於當天執行死刑 。
2009年,全國法院共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1636件,比2008年上升20.9%;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413人,同比增長11.7%,其中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至死刑的1475 人,同比增長11.83%。
為什麼有這麼多的人販子被處以死刑,大家還是感覺懲罰的不夠呢?主要是因為人販子實在是太可恨了,要知道他拐賣的不僅僅是一個兒童,他是毀了一個家啊!當孩子被拐走的那一刻,就是家破人亡的時候:
據媒體報導,中國每年有失蹤兒童20萬,找 回率僅有0.1%,這就意味著有99.9%的家庭支離破碎。
孩子一旦被拐了,賣給別人家當孩子還算是最幸運的,稍微大一點的孩子,或者十幾歲的女孩,被拐賣後,要不就賣到偏遠山區做童養媳或者媳婦,逃跑會被打被關起來,虐待甚至遭受其他非人待遇。有的就被賣到國外從事色情行業、或者做童工。
更多的是被人販子賣給乞丐集團,他們為了能夠更好博取眾人同情,更容易要到錢,他們將孩子的腿敲斷,自行長好,但長得畸形,再被敲斷,這樣一次一次反覆;還有的可能被灌安眠藥,被用開水燙掉皮……這些孩子飽受凌虐,如同人間煉獄。能夠完好無損,平安長大的,很少。
中國刑法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刑罰從國際範圍看都是相當嚴厲的。以下是中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既然對於拐賣婦女兒童的人販子這麼嚴厲,為什麼還有這麼多的人鋌而走險呢?原因只有一個:「拐賣孩子來錢快」,俗話說「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對於買家,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呢?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對於一般的買家來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頂多判三年。這種處罰簡直是太輕了。
如果我們把買家的判罰提高會這麼樣呢?
比如凡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一律死刑。那麼情況就會不同了吧?畢竟死刑對於人販子和買主的影響是不同的。
首先說一下死刑對人販子和買主不同的影響。
對人販子:天底下有一個人販子做這行不是為了賺錢的嗎?沒有!因為人口販賣這行入行門檻低,來錢快,利潤大!任何一個符合這三條的行業的從業者,都不怕死!走私、販毒等,判的夠重吧,消亡了嗎?所以,只要有暴利,他們就永遠存在,所以死刑對遏制人口販賣這事兒吧,咱不討論,自己感受。
但死刑對買主可就不一樣了。
因為和人販子不一樣,大多買主買婦女兒童不是為了謀利,而是為了給老光棍買媳婦兒、給家族續香火等等,概括來說,是為了過日子,而且是為了過好日子。
如果說,因為買婦女兒童別說過不了好日子,甚至眼下的爛日子也不讓過了,甚至死刑!你們說買主還會不會買?這是從買方市場的購買動機上進行打擊。
如果買主會被判死刑。首先就是人販子掌握了買主的生殺大權,買主會擔心人販子犧牲自己換減刑,也會有一大批買主放棄買賣婦女兒童。
而且一旦買主死刑,估計短時間內會有大批量的人販子改行,專門敲詐之前買孩子的老客戶,這可比拐賣婦女兒童門檻更低、來錢更快、利潤更高、且可持續性更強。都是為了掙錢,這個錢打打電話就賺到啦,誰還走街串巷拐孩子去,累呵呵的
這種狗咬狗的策略,執法成本低、見效快,自首傾向較強,極大減輕了基層民警的壓力。
人口販賣,罪大惡極,人神共憤,丟失一個婦女兒童,毀了一個家庭幾代人,讓他們一輩子在陰影下生活。
買主即使養育多少年孩子,他也是買主,他是出錢把孩子當商品一樣買回來的,不是養父母,這是赤裸裸的犯罪,他們是毫無良知的敗類,是人口販賣的根源,不接受任何對於買主的善意。
所以,與其對人販子實施死刑,不如直接讓買主也一起去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