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報報訊 (通訊員 王佳瑋 記者 袁瑋)一場車禍過後,物流公司損失了20餘萬元的貨物,原本還慶幸購買了運輸保險,不料向保險公司索賠時卻遭拒絕,這才發現投錯保。物流公司本應購買物流責任險,卻陰差陽錯買了貨物運輸險,那麼保險公司有締約過失責任嗎?是否應承擔賠償?虹口區法院日前審理了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並判決物流公司自行承擔40%的損失,保險公司承擔60%的賠償責任。近期,該案入選2019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審判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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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貨主小劉委託某物流公司將一批價值20餘萬元的電動車從上海運送至杭州,小劉向A保險公司投保了貨物運輸險。物流公司也向B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保險,以防萬一運輸中出現運輸責任需要賠償時能夠由保險公司代為賠償。
很不幸的是,運輸車輛在途中真的發生了事故,導致車上電動車全部損毀。小劉向A保險公司索賠,A保險公司賠償小劉的損失後,獲得了保險代位追償權,轉頭又嚮導致本次貨物受損的直接運輸方某物流公司索要賠償。物流公司慶幸已購買保險,也爽快地賠償了A保險公司的損失。然而,當物流公司向B保險公司索賠時,卻被拒絕,理由是物流公司在B保險公司購買的是貨物運輸險,依照該保險的性質,損失應當直接賠償給貨主,而不是物流公司,鑑於貨主小劉的損失實際上已經得到了賠償,故公司已經沒有賠償的必要。物流公司則認為該保險系保險公司推薦購買的,發生事故後保險公司卻不賠償,保險公司存在締約過失責任,應當賠償物流公司損失。物流公司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支付損失20餘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在於B保險公司是否構成締約過失責任,以及如果構成過失責任如何賠償。物流公司在B保險公司購買保險,本意是為了一旦發生事故造成貨損,原本應由其賠付貨主損失的責任可以由B保險公司來承擔。但本案中,物流公司投保的貨物運輸險專屬於貨主,物流公司對於其承運的貨物不享有貨主的所有人利益,故其投保貨物運輸險自始不具有保險利益,與其利益匹配的應為物流責任險。簡單來說就是買錯了保險,物流公司本應購買物流責任險。
保險公司作為專業保險機構,在向投保人推介保險產品時應當如實告知和說明。結合物流貨物保險單有關免於追償條款的約定,法院有理由確信物流公司訂立合同目的在於轉移責任風險,而並非純為第三人即貨主利益投保。如今物流公司在向貨主賠償完畢後,因欠缺保險利益而無法得到賠償,其損失的發生與保險公司未盡告知和說明義務存在因果關係,法院認定保險公司在承保過程中存在過錯。而物流公司在締約時未審慎合理了解保險產品、履約中存在違約行為,亦應適用過失相抵原則,自擔部分損失。最終,法院判決物流公司自行承擔40%的損失,B保險公司承擔60%的賠償責任。
【來源:新民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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