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工資掛鈎!加班、休假、請假時工資如何計算?

2020-12-18 騰訊網

職場中,咱們難免會遇上加班、休假、請假的情況。哪些情況可以多拿工資?哪些情況工資會減少?這一期,小編為你科普以下15種情況,與工資直接掛鈎,每種你都需要知道!

5種情況可以多拿工資

01工作日加班(延長工作時間)

對實行標準工時制的職工,用人單位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02休息日加班

對實行標準工時制的職工,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03法定節假日加班

對實行標準工時和綜合工時制的職工,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注意!有的休息日放假屬於調休,若不能補休的,則按休息日計發加班工資。

舉個例子:即將到來的國慶和中秋這8天長假中,10月1日到10月4日是國慶節、中秋節法定假日,按300%算加班工資;10月5日到10月8日是調休,加班且無補休的,按200%算加班工資。

04年假未休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員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05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雙倍工資的起點時間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後,終結時間是用工時間起1年,最長計算時限為11個月。

7種情況不上班也能拿工資!

01帶薪年休假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02婚假

婚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時依法享受的假期。2016年4月1日起,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職工婚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03喪假

喪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直系親屬死亡時依法享受的假期。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或配偶子女)死亡時,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給予喪假5天。

職工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04探親假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規定,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工資。

05女職工產檢、休產假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不得扣工資。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06工傷停工留薪期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07依法參加社會活動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

社會活動包括: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充當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會活動佔用的生產時間;擔任集體協商代表期間,因履行代表職責,參加集體協商而佔用的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3種情況工資要打折

01試用期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02醫療期工資

(一)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1)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2)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3)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4)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二)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1)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2)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3)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提示:以上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03事假

事假是員工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請假的可以向用人單位申請,經用人單位批准的假期。

事假期間的工資支付按照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事假制度執行,但職工在事假期間單位要為其參加各項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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