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我國現行仲裁方式的特點

2020-12-11 律師陳紀豹

福建寬達(福清)律師事務所普法宣傳組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各種糾紛日趨凸顯,越來越多的人選擇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在維權時,除了向法院起訴之外,仲裁也是另一種有效的維權方式。可是大多數人對仲裁所知甚少,那仲裁是什麼?又有什麼特點呢?

普遍意義上的仲裁是指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

我國除了一般的民商事仲裁之外,還規定有特殊的勞動爭議仲裁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由於三種仲裁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所以他們在適用範圍、協議約定、管轄限制、仲裁時效和終局性與否等等方面都有明顯差異。

一般的民商事仲裁的範圍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並且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兩類糾紛不能仲裁:一是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是依法應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民商事仲裁需要雙方事先籤訂仲裁協議,或者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或者發生爭議後雙方都同意仲裁。在管轄方面,民商事仲裁沒有管轄限制,當事人之間可以自行選擇約定。並且仲裁不公開進行,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在仲裁時效方面,根據《仲裁法》第74條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民商事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不能再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適用專門的法律,其受理範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包括:(一) 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二)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 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 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五) 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勞動仲裁是必經的前置程序,不經過仲裁不能訴訟,這是很多人申請解決勞動糾紛時容易忽略,也是最需要重視的。在啟動仲裁時,與民商事仲裁不同,勞動爭議仲裁不需要仲裁協議即可申請仲裁,但只能在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具有公開性,但是當事人可以協議不公開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可以不公開進行。在仲裁時效上,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仲裁裁決不具有終局性,當事人若對於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但是對小額爭議、標準爭議仲裁裁決,用人單位不得起訴。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是專門受理土地承包過程中發包方和承包方發生的糾紛,以及土地承包當事人與第三人發生的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包括:(一)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二) 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三) 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四) 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五) 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但是因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不屬於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其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法律沒有明確要求申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要有仲裁協議,仲裁也非訴訟的必經程序,當事人可以選擇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在時效方面,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裁決不具有終局性,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

以上就是我國現行的三種仲裁形式的簡要特點,對於適用範圍、管轄限制和仲裁裁決是否具有終局性應當尤其注意。

(福建寬達福清律師事務所林瑩編輯、整理,律所地址:福清市江濱路融武大廈七層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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