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6期】作證前,先保證!這個新規證人需了解……

2020-12-24 澎湃新聞

【第686期】作證前,先保證!這個新規證人需了解……

2020-05-14 02:3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審判長:「證人出庭作證必須如實陳述證言,不得作虛假陳述。請證人籤署保證書並向法庭宣讀。」

證人:「本人保證如實陳述事實,不作虛假陳述,否則承擔法院的拘留、罰款等相應法律處罰措施。」

5月12日,清江浦區法院在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庭審過程中,原告為證明案涉款項已實際支付給被告,向法院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經法院準許,證人在法庭上簽署保證書並宣讀保證書內容後,開始作證。自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正式實施以來,該院依據新規推行證人宣讀保證書制度。

新規第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證人在作證之前籤署保證書,並在法庭上宣讀保證書的內容。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證人的除外。證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宣讀保證書的,由書記員代為宣讀並進行說明。證人拒絕籤署或者宣讀保證書的,不得作證,並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證人籤署並宣讀保證書,可促使當事人產生一定的內心約束,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參與訴訟活動,增強司法權威,有利於法院查明案件事實。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外,如果證人沒有籤署或者宣讀保證書的,不得作證,該證人證言不具有證明力,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法律延伸》》》

證人證言作為言辭證據重點就在於證人的陳述,新規第七十二條規定證人作證時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不得以宣讀事先準備的書面材料的方式陳述證言。在證人言辭表達有障礙的情形時,可以通過其他表達方式作證。新規第六十八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未出庭的證人以書面等方式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同時,新規也規定了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的情形,雙方當事人同意證人以其他方式作證並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證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詢問等雙方當事人在場時陳述證言的,視為出庭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作證,申請以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

淮安清江浦法院

原標題:《【第686期】作證前,先保證!這個新規證人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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