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記者 陳晉 通訊員 李明敏
近日,閩侯法院公開審結首例幫助網絡信息犯罪活動案,被告人林某慈、陳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1.5萬元。
2020年6月,林某慈得知林某偉與「叔叔」(代號)等人收購銀行卡、網銀、電話卡用於賣給上家實施「殺豬盤」等網絡詐騙使用,便將該情況告知陳某,告知其不僅可以自己辦卡出售,還可以叫身邊朋友一同辦卡販賣以賺取差價。
於是,林某慈與陳某陸續鼓動親朋好友辦理不同銀行卡、網銀、電話卡,以每套8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價格收購,並出售給林某偉與「叔叔」,共得2.12萬元,其中林某慈、陳某分別獲利5800元、5400元。
經警方查證,上述銀行卡均被用於詐騙犯罪活動使用。林某慈販賣的銀行卡資金流水達6614836元,陳某參與販賣的銀行卡涉案金額共計4289112元。
經審理,閩侯法院認為林某慈、陳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然提供銀行卡為其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根據二人的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林某慈有期徒刑1年3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判處陳某有期徒刑11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並追繳二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閩侯法院法官表示,近年來,大量「實名不實人」的銀行卡、電話卡被犯罪分子購買後用於實施詐騙,卡的失控管理給追蹤、打擊犯罪帶來巨大困難,對社會治安和人民群眾財產造成了嚴重威脅。上述案件中,林某慈、陳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後仍然提供銀行卡支付結算等幫助,已淪為網絡犯罪的「共犯」。而其他人據此辦卡,無形中成為了網絡犯罪的「幫兇」。
海都君提醒市民,要重視個人信息安全,絕對不能出售、轉讓、出租、出借銀行卡、電話卡、支付帳號等,如遇身份證、手機遺失,應第一時間掛失並補辦,以免個人信息淪為網絡犯罪的「工具」。
編輯:遊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