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網財經
中國網財經4月2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上海監管局發布關於對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證券 證券代碼:600030)上海分公司的員工楊慧媚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上海監管局發現楊慧媚作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員工,向客戶推薦非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且參與了部分產品的銷售過程。
據媒體報導,楊慧媚推薦的銷售非中信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大概率不是中信證券與合作機構籤訂代銷協議後發行的產品,即非正規銷售範圍的產品,因此可推斷為「飛單」產品。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十一條第五項、第十三條第九項以及《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34號)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以及《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上海監管局決定對楊慧媚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十一條第五項: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可以根據證券公司的授權,從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動:(五)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十三條第九項:證券經紀人應當在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證券公司授權的範圍內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九)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的證券經紀人,依法採取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對違反規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導致證券經紀人違法違規、客戶大量投訴、出現重大糾紛、不穩定事件的證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經紀業務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和有關證券營業部的分支機構風險資本準備計算金額,並依法採取限制其證券經紀人規模等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
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的失信行為信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信息資料庫系統。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的員工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證券公司的證券經紀業務營銷人員數量應當與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適應。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34號)第十七條:證券公司從事代銷金融產品活動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並遵守證券從業人員的管理規定。
證券公司應當對金融產品營銷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保證其充分了解所負責推介金融產品的信息及與代銷活動有關的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和監管要求。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的,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採取監管措施或者給予行政處罰。
以下是原文:
關於對楊慧媚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楊慧媚:
經查,我局發現你作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員工,向客戶推薦非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且參與了部分產品的銷售過程。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十一條第五項、第十三條第九項以及《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34號)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以及《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