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證券上海分公司員工銷售飛單 收證監局警示函

2020-12-22 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滬證監決〔2020〕58號)顯示,經查,當事人楊慧媚作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證券」,600030.SH)上海分公司的員工,向客戶推薦非中信證券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且參與了部分產品的銷售過程。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十一條第五項、第十三條第九項以及《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34號)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以及《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決定對楊慧媚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中信證券上海分公司成立於2010年10月26日,汪麗華為負責人。中信證券是中國證監會核准的第一批綜合類證券公司之一,前身是中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於1995年10月25日在北京成立,由中國中信集團公司(原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中信寧波信託投資公司、中信興業信託投資公司和中信上海信託投資公司共同出資組建。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顯示,當事人登記狀態已為離職註銷狀態,離職登記日期為2018年6月1日。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十一條規定: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可以根據證券公司的授權,從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動:

(一)向客戶介紹證券公司和證券市場的基本情況;

(二)向客戶介紹證券投資的基本知識及開戶、交易、資金存取等業務流程;

(三)向客戶介紹與證券交易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規定、自律規則和證券公司的有關規定;

(四)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

(五)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證券經紀人可以從事的其他活動。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十三條規定:證券經紀人應當在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證券公司授權的範圍內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替客戶辦理帳戶開立、註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二)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三)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四)採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 [1]

(五)洩漏客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六)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為客戶提供非法的服務場所或者交易設施,或者通過網際網路、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八)委託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九)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34號)第十七條規定:證券公司從事代銷金融產品活動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並遵守證券從業人員的管理規定。

證券公司應當對金融產品營銷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保證其充分了解所負責推介金融產品的信息及與代銷活動有關的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和監管要求。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的證券經紀人,依法採取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對違反規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導致證券經紀人違法違規、客戶大量投訴、出現重大糾紛、不穩定事件的證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經紀業務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和有關證券營業部的分支機構風險資本準備計算金額,並依法採取限制其證券經紀人規模等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

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的失信行為信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信息資料庫系統。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證券公司的員工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證券公司的證券經紀業務營銷人員數量應當與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適應。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的,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採取監管措施或者給予行政處罰。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楊慧媚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滬證監決〔2020〕58號

楊慧媚:

經查,我局發現你作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員工,向客戶推薦非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且參與了部分產品的銷售過程。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十一條第五項、第十三條第九項以及《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34號)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以及《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0年3月23日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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