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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大當婚女大當嫁,在當下物質主導精神不穩的情況下,男女雙方對自己將來的婚姻能夠走多遠還是信心不夠,特別雙方父母將其畢生積攢的財富都交給了兩個即將組織的小家庭,難免也有些不安。本周我們就接待了這樣的一位當事人,他們的女兒與未來的女婿即將談婚論嫁,現就在籌備婚房等,由於女方戶口不在本市買房受限,男方資金又不寬裕,女方出資以男方名義購房,但又對他們的婚姻持久性擔憂,因而在他們親戚建議下,準備籤訂一份婚前協議,約定結婚後男方永遠不準提出離婚,否則淨身出戶。為此找到我們,來求證他們這樣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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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婚前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形式,也就是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籤訂的、於婚後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首先協議必須符合《合同法》相關的規定,即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意思一致才具有形式上的法律效力,同時合同的內容也需要符合法律規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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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婚前協議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做具體約定的內容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對男女雙方具有約束力。但是對人身自由權利、婚姻自由權利等涉及人身方面的權利約定,這些都是無效的,因此上述當事人婚前協議約定要求男方永遠不準提出離婚,這就違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則,因此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