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圍繞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提交了眾多建議,兩會代表及委員都關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哪些方面?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梳理了截至5月26日通過媒體公開的來自全國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的近40條建議和提案,並根據最新《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體例按照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和司法保護六部分進行歸納整理如下:
提案代表:方燕(全國人大代表、陝西省律師協會副會長)
方燕代表建議,加快建立未成年人的家庭防性侵教育機制,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草案)》中關於「監護人職責」的第十四條第(四)款下面增設一款「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健康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範性侵害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將新增的款項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草案)》第十四條第(五)款。
同時,方燕代表還提出,要落實「強制報告制度」。她建議,應明確強制報告的管轄機關。此外,在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後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方燕代表建議增設相關精神損害賠償機制。她認為,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草案)》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一百一十四條中增設一款「性侵未成年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並給予精神損害賠償金。其他法律法規、解釋等與本條規定衝突的,以本條規定為準。」
提案委員:許洪玲(全國政協委員、天津市南開區政協副主席)
全國政協委員、天津市南開區政協副主席許洪玲建議,在社區舉辦家長課堂。建立「家長教育指導工作室」,面向適齡兒童家長,聘請第三方或者有教育經驗的志願者作為老師。針對準備入小學的家長開展相關課程教育,頒發「合格父母」上崗證隨學生檔案入學。在校內建設「家長學校」。探索「家長教育」之路的建設,特別是針對有問題傾向的學生家長,建立一對一的授課方案,有針對性的解決實際問題。以定期講座、案例分析、現場模擬等形式授課,在監護人群中樹立正確家庭教育觀念。
提案代表:趙鴻濤(全國人大代表、河南新鄉市第一中學數學教師)
趙鴻濤代表建議應加強對未成年人父母和家庭成員的普法教育工作,把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列為未成年人父母的法定義務,夯實未成年人保護的基礎。同時,要加強對幼兒園和中小學校《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學習教育和實施,特別是在家庭和學校的溝通和相互配合方面必須加強,對特殊群體學生要特別關注,使未成年人保護和日常教育教學緊密結合。街道、社區、村鎮和婦聯等組織和團體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父母的教育培訓和監督,全社會齊心協力共同營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優良環境。
提案委員:朱永新(十三屆全國政協常委兼副秘書長、民進中央副主席)
朱永新委員建議,一方面要加強教師的基本師德規範、道德準則。對教師性犯罪實行一票否決制,並從嚴從重來處理。另外一方面,要重視學生的安全意識。要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防範意識、生命教育價值觀,讓學生知道,教師如果做了不該做的事情以後,自己可以用什麼辦法來應對。
提案代表:李亞蘭(全國人大代表、黑龍江龍電律師事務所主任)
李亞蘭代表建議,制定校園霸凌專項法律法規要更加細化懲治「量」的標準,以解決目前校園霸凌法律概念模糊,界定不清晰,無法明確判定具體行為是否構成校園霸凌,以及很多校園霸凌行為在性質上極為惡劣,但傷害後果並沒有到達傷殘鑑定標準中輕傷或是重傷「量」的要求,無法對霸凌者追責懲治的問題。
社會保護相關
未成年人不能從事童模等「超齡」商業活動
提案人:民革中央
兩會期間,民革中央提交了《關於加強未成年人從事商業活動權益保障的提案》,民革中央在提案中提出,目前國內法律法規關於規範未成年人從事商業活動存在立法空白。因此,民革中央在提案中建議,在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修訂中增加保護未成年人商業演出權益的相關規定,明確以「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指導其他相關立法。同時加快研究出臺專門立法,先嘗試製定地區性的行政法規等,試點成功後再上升為全國層面的立法。同時,構建未成年人從事商業活動的行業規範。根據未成年人參與商業活動的內容和特點,從身體情況、義務教育、學習成績等方面構建入行標準;對商家從聘用合同、工作時間、工作強度、工作環境、工作內容、違反規定的監督、懲處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確保未成年人參與商業活動的行為符合兒童年齡特點和身心發展規律。
針對父母造成的監護權濫用現象,民革中央建議,促進對法定代理人的引導、監督和評價機制多元化。引導法定代理人尊重未成年人的意願,不得強迫工作、暴力對待、經濟剝奪、減損受教育權。同時通過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監督和評價機制,衡量監護權是否被濫用以及被濫用的程度。此外,在撤銷監護權的規定之前增加限制行使監護權的規定,建立從輕到重的多元化懲罰機制,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提案代表:乞國豔(全國人大代表、主任醫師、博士生導師)
乞國豔代表建議在法律修改中明確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草製品與電子菸,菸草製品、電子菸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菸草製品、電子菸的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對於違法法律規定的經營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或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提案委員:胡衛(全國政協委員、民進上海市委專職副主委)
胡衛委員建議,兒童免票條件修改為6歲(含)以下,不再以身高為標準。由於二胎政策的施行,應允許1名成年人可攜帶2名免票兒童。兒童半價票修改為未成年人半價票,半價票的條件是從6歲到16歲(含),不再以身高為標準。增設火車青年票。年齡在16-22歲(含)以下青年乘坐火車出行的,可以按票面價格的70%優惠購票,不受區間限制。保留學生票上學或返鄉的半價優惠票,仍適用原條件。
提案委員:黃西勤等45名委員
全國政協委員、廣東省新的社會階層人士聯合會會長黃西勤近日聯合45名委員提交了《關於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困境未成年人的保護》的提案,提案建議,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細化現行未成年人監護幹預條款,建立國家監護制度。打造未成年人健康中心,作為國家履行監護人職責的重要陣地。探索建立監護補償制度,以及嚴格追究虐童情節惡劣者的刑事責任。
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資料庫並實現全國聯網、公開
提案代表:劉希婭(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謝家灣小學校長)
劉希婭建議,要建立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預防和發現機制,防患於未然,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資料庫並實現全國聯網、公開,與未成年人相關的工作崗位不得錄用有性侵犯罪記錄者,加強未成年人預防性侵教育,普及防性侵的相關法律知識。
建立近年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資料的專項信息庫,並在全國範圍內實現跨省市、跨區域聯網和實時更新,實現跨區域查詢犯罪記錄,解決犯罪嫌疑人異地流竄等問題。由有關部門在信息庫中完善性犯罪者的姓名、照片和犯罪事實等內容,向各類幼兒園、中小學、補習機構和培訓機構等與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觸的單位或部門開放,供這些單位知曉、查詢。
提案委員:朱永新(全國政協常委、民進中央副主席)
朱永新委員建議,建立網路遊戲分級制度,通過人臉識別等技術實行未成年人登入網遊時段、時長監管分級,防止青少年防沉迷網路遊戲,從網路遊戲類別、認證、時長、充值方面建立網路遊戲分級制度,遊戲企業必須執行,並由文化和新聞部門審核監管。
提案委員:甄貞(全國政協常務委員、國務院參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
甄貞委員針對社交網絡上涉未成年人犯罪的現狀提出四項建議:
一是建議完善立法。在目前正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增加針對社交平臺違法犯罪內容治理的專門法條,並通過部門規章、《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細化社交平臺的內容審核義務,以解決社交平臺內容治理上上位法空缺的問題。
二是建議《未成年人保護法》草案在即將確立的公益訴訟條款當中,將社交平臺內容管理義務不履行行為明確納入公益訴訟的一種法定的類型。甄貞認為,既然最高檢在公益訴訟方面提出「積極、穩妥」開展「等」外探索,那麼將網絡社交平臺上的涉未成年人犯罪納入受案範圍是一個可以探索嘗試的方向。
三是建議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對於涉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例要比成人犯罪更加嚴格,在監管標準上要更加嚴格。「加大對網際網路平臺中涉未成年人內容的部分的監管力度,特別是對隱蔽性很強的內容,監管要到位。」甄貞建議。
四是,應該壓實網絡社交平臺主體責任,建議正在制定中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要落實網絡社交平臺對內容審查和未成年人保護的主體責任。對屢治不見效卻打著未成年人色情、誘惑未成年人陌生交友等擦邊球的功能應該強制關停。
提案代表:楊金龍(全國人大代表、杭州技師學院教師)
楊金龍代表建議在遊戲註冊、登陸、費用支付環節,引入目前已經成熟的生物識別技術,如刷臉登陸、刷臉支付,並建立相應制度督促遊戲平臺加強事後管理,以避免未成年人使用家長帳號進行註冊登錄,規避「實名認證」的問題。此外,楊金龍代表還建議,如果遇到未成年人玩網遊充值等情況,相關遊戲公司應簡化退費流程。
提案代表:柴會恩(全國人大代表、河北省定州市西關南街小學副校長)
柴會恩代表建議,網絡直播和網路遊戲發展迅猛,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現象廣受關注,也出現了未成年人為網路遊戲或網絡直播平臺支付較大金額用於充值、「打賞」而形成的糾紛。她建議要繼續通過升級技術手段加強管控,平臺在註冊打賞等環節要及時進行人臉甄別,同時加大打賞人工審核,對未成年人網絡打賞說不。
提案委員:于欣偉(全國政協委員、廣州市政協副主席)
于欣偉委員建議,在未成年人保護立法的個人信息收集場景下,應對未成年人根據年齡分層給予細化保護。
對於《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第六十三條中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通過網絡收集、使用、保存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且經過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的表述,于欣偉建議修改為「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通過網絡收集、使用、保存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收集使用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
此外,她建議,在個人信息收集的年齡分層基礎上,還可探索針對網路遊戲、電子競技、網絡直播、網絡社交等場景的不同年齡分層標準,精益求精地為未成年人織好保護網。
提案人:全國婦聯
全國婦聯黨組書記、副主席、書記處第一書記黃曉薇建議:一是建立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3歲以下嬰幼兒家庭教育支持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各部門的組織優勢和專業優勢,開展形式多樣的家庭教育支持服務,同時強化基層政府的家庭教育支持服務職能。二是將3歲以下嬰幼兒家庭教育支持服務作為城鄉社區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項目清單,採取專項財政經費支持、在中央彩票公益金中專項列支、政府購買服務等,構建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的家庭教育支持經費保障機制。在目前實施的兒童教育、兒童營養保健、兒童保護等公共服務項目中,增加對3歲以下貧困、殘疾等特殊困難嬰幼兒家長的科學育兒指導內容。三是細化託育機構設置標準和管理規範,完善行業準入標準、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認證,健全註冊、備案登記、信息公示和質量評估等制度,強化行業自律等,加強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的規範、監管。
提案委員:程紅(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市政協副主席)
程紅委員建議將健康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加強以學校為基礎的健康普及教育,並與愛國衛生運動結合起來,促進兒童青少年從小養成健康生活方式。加強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的實施、檢查力度,建立科學的專項督查、抽查和公告制度。修訂完善與新時期相適應的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出臺針對未成年人科學飲食與使用電子產品的限制性法規等。
此外,程紅委員還建議將學生體育教育納入教育現代化評估指標。開足開齊體育課程,修訂中小學體育教師、場地和器材配備的基本標準,並加大相關財政經費投入;將兒童青少年體檢納入公共衛生服務體系,由衛健部門牽頭、教育部門組織、醫衛機構實施。構建全國兒童青少年體質健康大數據平臺,完善體質監測、預警、評價等綜合管理機制,據此提供精準防控幹預措施,實現由重治療向重預防轉變。
建議將收買婦女兒童納入地方政府考核、對人販子終身追責
提案代表:張寶豔(全國人大代表、「寶貝回家」志願者協會理事長)
張寶豔代表建議,把收買被拐婦女兒童新發案件納入地方政府績效考核目標之中,並與領導提拔任用、公務員績效工資等指標掛鈎。例如,當地主動上報、主動幹預、主動解救,可以在考核中加分;如果等到外部舉報、警方解救,就應減分。如果發現被拐婦女兒童在當地成功上了戶口,「等於身份合法化了」,則需要對當地政府相關人員進行責任倒查。
此外,張寶豔代表還建議應當推動對人販子終生追責制度,以避免因訴訟時效過期導致無法追責問題。
提案代表:方燕(全國人大代表、陝西省律師協會副會長)
方燕代表建議,被收養人和收養人建立收養關係後,應當由專門的機構對孩子的生活情況進行長期跟蹤,定期到收養家庭了解收養孩童情況、詢問孩子的意願。村委會、社區居委會以及派出所可以承擔起最直接的監督職責。方燕還建議,應建立舉報通道,一旦發現孩子遭虐待、侵害等不利於被收養人身心健康的情況,由主管機關暫停收養,將被收養人與收養家庭隔離。
提案代表:廖華歌(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作協副主席)
廖華歌代表表示,從醫學角度講,由於未成年人還在發育期,做了整形手術後,可能會完全終止頜骨的發育,或者激活促進頜骨的發育過程,這些都影響身體的正常發育,帶來不可預期的結果。對此應當對整容低齡化趨勢進行有效幹預,建議立法可以對未成年人整容作出具體規定,比如除了因為一些先天性的缺陷需要進行醫療性整容外,不允許未成年人進行整容,符合相關條件,確需進行整容的也應該父母陪同。
提案委員:黃綺(全國政協委員、律師)
黃綺委員建議,首先明確主管部門和配合部門,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明確主管部門,充分發揮好殘聯、殘工委的作用,釐清自閉症兒童康復服務需求、社會康復服務供給能力及供需變化趨勢等,基本實現殘疾兒童應救盡救的工作格局要求。黃綺委員還建議,建議可考慮試行自閉症兒童康復服務「協調員」制度,協調員的主要工作是為患兒及其家庭提供一體化的支持,可以協調學校及家長的關係,為在普通學校就學的患兒提供學習支持。也可以幫助患兒及家庭與康復服務提供者建立聯繫,比如協調各機構和部門的服務措施,減少服務的重複與斷層。
提案代表:陳海儀(全國人大代表、廣州中院少年家事審判庭庭長)
陳海儀代表建議,要大力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服務機構,如司法行政部門培育和發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社會服務機構,民政部門培育和發展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社會服務機構,團委、婦聯培育和發展研究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犯罪方面的社會服務機構,讓各類青少年(未成年人)社會服務機構助力防控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切實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
提案代表:肖勝方(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譚平川(全國人大代表,重慶機場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陳建銀(全國人大代表,安徽滁州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工會主席)
肖勝方代表建議以修正案的形式對刑法的相關條文作出修改,調整中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從原來的14周歲下調為13周歲。
譚平川代表建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將現行刑法中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從14周歲降低到12周歲,將完全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從16周歲調整為14周歲。
陳建銀代表建議將完全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由現行刑法的16周歲,調整為14周歲;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由現行的14周歲,調整為12周歲,即「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提案代表:朱列玉(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蔣勝男(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作家協會全國委員會委員)、趙皖平(全國人大代表、民建安徽省主委、安徽省農科院副院長)、徐鈺慧(全國人大代表、上海港國際客運中心開發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朱列玉代表建議修改刑法,對有監護、師生、管理等關係的,信賴關係中的性同意年齡提至18周歲;對男女年齡差不超5歲的戀愛對象,性同意年齡仍保持14周歲;對其他一般情況,性同意年齡提高至16周歲。
徐珏慧代表建議將我國性同意年齡由現行的14周歲提高至16周歲,蔣勝男代表則建議提高到18周歲,趙皖平代表建議,性同意年齡至少應當提高至18周歲。
提案代表:陳海儀(全國人大代表、廣州中院少年家事審判庭庭長)
陳海儀代表建議,針對因低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設立少年司法矯教替代制度,作為責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的補充措施,增加責令的法律強制性,避免過去「一放了之」的狀況。
具體操作上,由負責社區矯正的司法行政部門具體實施責令工作,與現有的社區矯正部門職能合併,賦予司法矯教與社區矯正同等的法律效力,參照社區矯正法予以實施,對該部分未成年人進行社區居家強制管教、佩帶定位檢測手環,同時對父母予以責令強制親職教育。
然後,根據矯治效果,定期進行評估,調整矯教時間,最短責令期到18周歲,可以順延到25周歲,並根據實際情況延續。矯教人員替代父母進行監管教育評估的費用,可由司法機關向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予以追繳。
在司法矯教期間,如有違反司法矯教規定,可考慮直接提請法院決定是否認定屬於必要情形,決定收容教養。或可設定新的替代收容教養的保護處遇措施,對其性質、具體適用對象、條件、期限、年齡下限、決定機關、執行機關等作出明確的立法解釋。
提案代表:吳明蘭(全國人大代表、貴州省六盤水市實驗小學教師)
吳明蘭代表建議法律要對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記錄封存的效力加以明確,以解決現有法律如刑事訴訟法第286條規定的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記錄的封存過於簡單,對於封存的效力如何未予明確,導致司法實施中,相關單位和部門未能較好地處理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記錄封存後帶來的一系列問題。
對未成年人惡性犯罪行為引入「追究監護人責任」、「惡意補足年齡」規則
提案委員:楊莉珊(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市政協常委)
楊莉珊委員建議針對未成年人的輕微不良行為,要求其監護人代為履行侵權責任;情節嚴重造成被害人死亡、被害家庭破裂的,除了讓行兇者受到應有的懲罰,還要其監護人做出高額補償,例如罰沒其監護人未來法定工作年限收入不低於20%的比例給被害家庭等。
此外,鑑於未成年人惡性犯罪逐年上升及造成的惡劣影響,可以考慮引入「惡意補足年齡」法則。例如把「惡意補足年齡」限定在殺人、強姦等嚴重罪行,並適用於極端惡意案件。
進一步落實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並明確管轄機關為公安機關
提案代表:方燕(全國人大代表、陝西省律師協會副會長)
方燕代表建議進一步落實性侵未成年人「強制報告制度」,並建議明確規定強制報告的管轄機關為公安機關。學校、社區、託管機構、培訓機構等,一旦發現未成年人被性侵的線索,就必須向公安機關報告,以儘早阻止侵害事件的發生、儘早取證
提案委員:張韻聲(全國政協委員、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張韻聲委員建議,要加快推進法律保護體系建設。積極推動未成年人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與完善,建構與未成年人優先保護、特殊保護等理念、制度、方式、手段相適應的程序法和實體法,形成門類齊全、結構嚴謹、內在協調的法律保護體系;統籌推進一體化建設,對未成年人進行全面保護、綜合保護,突破單一的刑事性而涵蓋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訴訟等各個方面,形成「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訴訟一體化」的多元未成年人檢察職能。
同時,推進專業化、社會化建設,積極探索引入政府購買服務,聘請專業人士、聯合公益企業、愛心人士和社區志願者等方式參與或協助未檢辦案,提高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犯罪預防的專業化水平,推動形成未成年人保護的大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