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百姓來說,有一個改善生活水平與生活質量的機會,接受拆遷何樂而不為。然而實踐中總是會存在這種情況,有些拆遷方為了自身利益並不願意給足拆遷戶補償,而為了加快拆遷速度,非法強拆也是屢屢發生,造成了拆遷領域的嚴重不公平。
接收過很多被拆遷人的諮詢,其中不少人都在反映這樣一件事,拆遷方給出一個不怎麼合理的補償標準,並宣稱「拆遷補償就這麼多,早籤還能拿高獎勵,不籤早晚強拆」,好多被拆遷人迫於這種言語威脅的壓力,最後籤字了。那麼拆遷方持有的這種說法是有法律依據的嗎?這其實可以拆分出三個問題,一是拆遷款多少是否可以由拆遷方決定;二是高拆遷獎勵靠不靠譜;三是不籤字就強拆合不合法。針對這三個問題,提醒大家要明確以下三點內容。
一是依據法律規定拆遷必須給予被拆遷人公平補償,並且有合理補償的參考標準,補償多少不由拆遷方一刀切決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而對於集體土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因此,無論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作出的補償標準都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其對被拆遷人來說是充分公平與合理的。如果說拆遷方一刀切確定補償,或者補償不合理,將會使被拆遷人拆遷後的生活水平呈現出下降的情況,這些都是違法的,被拆遷人可以啟動法律程序將補償提高到一個合理並滿意的程度。
二是法律允許拆遷方設置「獎勵金」,但高拆遷獎勵未必可信,被拆遷人接受獎勵的前提必須是合理的「拆遷補償標準」。
拆遷畢竟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因而法律允許拆遷方通過設置「獎勵金」這樣的一種方式來鼓勵被拆遷人配合拆遷,《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把「獎勵」也納入了補償內容範疇內。但是需注意,正常運用「獎勵鼓勵法」,設置的獎勵金會處於合理範圍內不會太高。因此當被拆遷人遇到極高的拆遷獎勵金時,就需要格外警惕其中的陷阱了。
在補償方案公布時,拆遷方往往會設置一個獎勵期限,大家若是在規定時間內籤訂籤字就能拿到獎勵,越早籤字獎勵金越高。但實踐中,很多拆遷方常常將其當做一種用於迷惑被拆遷人以達到快速拆除、降低補償目的的誘餌。具體表現則是,將本應合理給予的獎勵金數額提到一個很高的位置,以吸引被徵收人籤字同意拆除,而補償方案本身又並不合理,補償遠遠低於法律所規定的。在實際給予時,這些高額的獎勵或許並不是拆遷方額外給被徵收方的,而是從其本應得到的補償款中剋扣出來的,這也就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從最終結果來看,被拆遷人並沒有得到額外的獎勵費,反而因為早早的籤了字而喪失了爭取合法補償的重大維權基礎。
因此,「獎勵」作為一種法定的鼓勵方式,被拆遷人可以接受,但一定要警惕過高獎勵的陷阱,被拆遷人接受獎勵的前提必須是合理的「拆遷補償方案」。
三是拆遷領域唯一的合法強拆是司法強拆,強徵強拆必經法院依法裁定,任何行政機關都無權逕行行政強拆。
拆遷方最慣用的心理戰術就是強拆威脅,強拆?很多朋友聽到強拆後就畏懼了,害怕扛到最後不但原先的補償沒有了,就連房屋也保不住了,所以迫不得已同意在不滿意的安置補償協議上簽字。
難道拆遷方隨口一說強拆就強拆了麼?須知,拆遷領域想要進行強拆有著嚴謹的法律程序,不是拆遷方想強拆就能強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可知,徵地拆遷領域行政強拆早已是過去式,沒有經過法院裁定的強拆,不遵守法定程序的強拆等,均是違法強拆,被拆遷人對此可以予以法律的反擊。
當然,從上述的法律條文中我們也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司法強拆」其實也是「久拖不搬」的一種強制手段。所以大家可以拒絕在補償不合理的協議上簽字,但是一定不要消極拖延,要積極的談判,要及時的啟動法律程序,否則極有可能就會等來司法強拆。
實踐中,被拆遷人遇到的不合理、不合法情況,遠不止上面三種,但無論如何法律給予了大家最強硬的保障,因此當遭遇不平等對待,一定要及時的拿起法律武器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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