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款就這麼多,早籤還能拿獎勵,不籤就強拆,這種情況怎麼辦?

2020-10-10 徵拆沈律師89

對於百姓來說,有一個改善生活水平與生活質量的機會,接受拆遷何樂而不為。然而實踐中總是會存在這種情況,有些拆遷方為了自身利益並不願意給足拆遷戶補償,而為了加快拆遷速度,非法強拆也是屢屢發生,造成了拆遷領域的嚴重不公平。

接收過很多被拆遷人的諮詢,其中不少人都在反映這樣一件事,拆遷方給出一個不怎麼合理的補償標準,並宣稱「拆遷補償就這麼多,早籤還能拿高獎勵,不籤早晚強拆」,好多被拆遷人迫於這種言語威脅的壓力,最後籤字了。那麼拆遷方持有的這種說法是有法律依據的嗎?這其實可以拆分出三個問題,一是拆遷款多少是否可以由拆遷方決定;二是高拆遷獎勵靠不靠譜;三是不籤字就強拆合不合法。針對這三個問題,提醒大家要明確以下三點內容。

一是依據法律規定拆遷必須給予被拆遷人公平補償,並且有合理補償的參考標準,補償多少不由拆遷方一刀切決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而對於集體土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因此,無論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作出的補償標準都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其對被拆遷人來說是充分公平與合理的。如果說拆遷方一刀切確定補償,或者補償不合理,將會使被拆遷人拆遷後的生活水平呈現出下降的情況,這些都是違法的,被拆遷人可以啟動法律程序將補償提高到一個合理並滿意的程度。

二是法律允許拆遷方設置「獎勵金」,但高拆遷獎勵未必可信,被拆遷人接受獎勵的前提必須是合理的「拆遷補償標準」。

拆遷畢竟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因而法律允許拆遷方通過設置「獎勵金」這樣的一種方式來鼓勵被拆遷人配合拆遷,《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把「獎勵」也納入了補償內容範疇內。但是需注意,正常運用「獎勵鼓勵法」,設置的獎勵金會處於合理範圍內不會太高。因此當被拆遷人遇到極高的拆遷獎勵金時,就需要格外警惕其中的陷阱了。

在補償方案公布時,拆遷方往往會設置一個獎勵期限,大家若是在規定時間內籤訂籤字就能拿到獎勵,越早籤字獎勵金越高。但實踐中,很多拆遷方常常將其當做一種用於迷惑被拆遷人以達到快速拆除、降低補償目的的誘餌。具體表現則是,將本應合理給予的獎勵金數額提到一個很高的位置,以吸引被徵收人籤字同意拆除,而補償方案本身又並不合理,補償遠遠低於法律所規定的。在實際給予時,這些高額的獎勵或許並不是拆遷方額外給被徵收方的,而是從其本應得到的補償款中剋扣出來的,這也就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從最終結果來看,被拆遷人並沒有得到額外的獎勵費,反而因為早早的籤了字而喪失了爭取合法補償的重大維權基礎。

因此,「獎勵」作為一種法定的鼓勵方式,被拆遷人可以接受,但一定要警惕過高獎勵的陷阱,被拆遷人接受獎勵的前提必須是合理的「拆遷補償方案」。

三是拆遷領域唯一的合法強拆是司法強拆,強徵強拆必經法院依法裁定,任何行政機關都無權逕行行政強拆。

拆遷方最慣用的心理戰術就是強拆威脅,強拆?很多朋友聽到強拆後就畏懼了,害怕扛到最後不但原先的補償沒有了,就連房屋也保不住了,所以迫不得已同意在不滿意的安置補償協議上簽字。

難道拆遷方隨口一說強拆就強拆了麼?須知,拆遷領域想要進行強拆有著嚴謹的法律程序,不是拆遷方想強拆就能強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可知,徵地拆遷領域行政強拆早已是過去式,沒有經過法院裁定的強拆,不遵守法定程序的強拆等,均是違法強拆,被拆遷人對此可以予以法律的反擊。

當然,從上述的法律條文中我們也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司法強拆」其實也是「久拖不搬」的一種強制手段。所以大家可以拒絕在補償不合理的協議上簽字,但是一定不要消極拖延,要積極的談判,要及時的啟動法律程序,否則極有可能就會等來司法強拆。

實踐中,被拆遷人遇到的不合理、不合法情況,遠不止上面三種,但無論如何法律給予了大家最強硬的保障,因此當遭遇不平等對待,一定要及時的拿起法律武器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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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籤了補償協議又發現拆遷補償比別人家的低從而又後悔地被拆遷人在拆遷當中不在少數。王先生與徵收方籤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後,又積極配合徵收方在約定的時間內完成了搬遷,並且在雙方均履行完協議義務後,徵收方強拆了房屋。  但事後,王先生又發現同樣的房屋,鄰居家的拆遷補償卻比自己高很多,於是他又以拆遷補償過低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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